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及权限

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及权限

  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及权限 [篇1]

  为了规范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充分的发挥监督职能作用,根据中共延安市委办公室、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农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延市办发[2017]12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职责

  村民监督委员会在乡镇纪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1、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包括:财务收支;宅基地分配;水电费收缴;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征用土地补偿费收支;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2、对村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包括: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债务处置;审核重大开支;督促执行村级财务“五项制度”;参与财务会签等。

  3、对村级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包括:村集体土地的转让和租赁;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村集体

  资产处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报酬和误工人员补贴;公益事业建设、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等。

  4、对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

  5、对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6、在职权范围内完成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及乡镇纪委和村党支部交办的其它监督工作。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权限

  1、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列席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会议。

  2、收集整理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意见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3、受理村民反映的问题,对反映属实的,责成村民委员会在10日内答复。

  4、对村民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事项,应予以制止,必要时可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如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可按程序向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

  5、参与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机构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的年度审计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每年1200元工作补贴,纳入县区财政转移支付,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县区可适当提高。村民监督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误工补贴,参照村两委会成员的补贴标准执行。

  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及权限 [篇2]

  1、对村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本村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情况。凡是上级规定和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村务、党务事项,村“两委”应当全面、真实、及时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审查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如公开情况不能满足村民要求,应督促村“两委”重新公布,村“两委”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

  2、对村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包括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债务处置、审核重大开支、督促执行村级财务制度、参与财务会签等。

  3、对村级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包括村集体土地乱占乱批,转让和租赁;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村集体资产处置、村委会成员及有关人员报酬和误工人员补贴;公益事业建设、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等。按“三资”管理规定,配合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定期检查等相关活动事项。

  4、监督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监督支部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执行情况。收集整理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村务监督工作。

  5、引导村民代表支持村“两委”的工作,协调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之间的关系。

  6、对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完成村党支部和村民代表会议交办的其它监督工作。

  7、上级组织安排的其它事项和村民会议依法授权的其它事项。

  村务监督委员会权限

  1、村务监督委员会在镇纪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独立行使监督权,向党员大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正在讨论确定的事项有违法违规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提出纠正建议;情节严重的,同时直接向镇纪委报告;对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不按规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事项,或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在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和存在重大问题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要求停止实施。必要时可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质询,若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可按程序向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

  3、通过设立村务监督意见箱等形式,收集整理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意见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4、受理村民反映的问题,对反映属实的,责成村民委员会在10日内答复。

  5、参与镇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的年度审计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村民委员会的所有开支,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方可入账。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1、村务监督委员会在镇纪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监督工作,对村党员大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决议事项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两委”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的工作情况,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

  4、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临时决定召开监委会会议。

  (1)工作需要,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2)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事项;

  (3)涉及村集体或村民的重大问题需要临时召开监委会会议的;

  (4)镇纪委安排的重要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的。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应自觉履行监督职责,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向村“两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列席“两委”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兼任本村纪检委员,应及时上报本村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做好协调工作。

  2、对不履行职责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经镇纪委同意,村党支部可以重新提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组织补选。

  3、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1)参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2)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参加,可以审查和复制本村村务管理的相关材料;

  (3)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参加,可以对反映村级组织违反村民自治和管理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4、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1)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领导,执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决定;

  (2)保守秘密,遵守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纪律;

  (3)参与村务监督委员会各项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反映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制度

  1、监督、检查本村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对村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

  2、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村委会会议,参与监督村务会议的决策过程;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专题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全部列席;对村集体建设工程及集体财产的承包、租赁、处置的招投标实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程序到位及竞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3、负责对群众反映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委会通报并责成村委会在10日内予以答复。

  4、半年、年终总结村务监督工作情况,并向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届期结束,向村民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工作。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制度

  1、监督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和管理工作。

  2、财务报帐前进行审核,对村财务收支发票、原始凭证由监督委员会主任参与财务会签。经主任审核签字并加盖监督委员会公章后,方可上报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入账。

  3、监督、核查村财务制度、财务计划、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4、按期审查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有疑问的事项进行质询,提出纠正不合理支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可以要求当事人解释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5、年终总结财务收支监督情况,并向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6、参与上级部门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事务监督制度

  1、主任列席村“两委”班子相关会议,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村务会议其他委员也可列席。

  2、监督重大村务决策过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村务事项负责审核并提出监督意见。

  3、参与制定和完善本村各项自治和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4、对村级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处置和受益分配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侵害群众权益的做法有权要求村委会及时纠正。

  5、建议村委会就有关问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据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有权要求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如村委会不采纳,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向镇党委政府反映。

  (六)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纪律

  1、村务监督委员会坚持“依靠村民、合法监督、职责明确、程序完备、民主集中”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

  2、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村民行使监督权,不干涉村“两委”的正常工作。

  3、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公道正派,不得假公济私,滥用监督权力。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上级部门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4、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当年村民代表信任度测评不过半的责令其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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