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婚姻法的反对投票
最近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用法律的形式干涉了婚后房产的归属。规定原文如下: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这样从经济角度讲是维护了购房方的风险避让和财产保值问题,但从情感角度看似乎让婚姻爱情变了味,变的只有“钱与利”没有“爱和情”。
此法一出,引起了广大女性同胞的强烈不满,“要是这样的法律真的出台了,那老公岂不是成了自己的房东?”自己辛辛苦苦上班,做饭,洗衣服,带孩子,照顾老人,万一哪天婚姻真的出问题了,自己一夜之间便沦为租客,只有卷起铺盖走人,一切都变成了浮云。
也有人说,从多种迹象看,此次司法解释实施后,有可能在几方面带来微妙的影响。一是许多配偶在结婚时,有可能要求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 。另一方面,有网友认为,这一规定带来最大的一个可能就是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
此外,父母们或许会在心态上有所改变 。今后,女方的父母很可能愿意拿出更多的资金为女儿置办一所名下的房子。
但从更深刻的层面来说,如何从本质上从全社会推动忠贞、责任、和-谐、挚爱的家庭情感和婚姻观,才是最为重要的。
那么大家认为新婚姻法的婚后房产,你认为如何?是支持还是反对呢?
婚内财产分割弱者为王
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新的司法解释告诉我们,法律将保护弱势一方。
条款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王芳律师认为,第四条是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 。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 。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对家庭主妇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 。
生不生孩子老婆说了算
生不生孩子,今后将由老婆说了算,以保护女性避免沦为生育工具。
条款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俞里江副庭长表示,司法解释(三)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以往的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这一点。”
张献博士认为,第九条并非否认男方的生育权,但在理论上明确了一个问题,即“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绝对权、支配权,而不是身份权”。妻子堕胎并不会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而是在行使自己的一种人格权,这种人格权是自己独立享有的。
马忆南教授认为,多数国家没有要求女方堕胎需要征得男方同意,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要高于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身份权 。如果女性不能支配自己的身体、不能拥有拒绝生育的权利,很可能沦为生育的工具 。据新华社
那么大家认为新婚姻法的婚后房产,你认为合理吗?这样对女方到底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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