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赎刑制度及其现实意义
论中国古代赎刑制度及其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字:赎刑 短期自由刑
论文摘 要:我国在两千多年前就产生了赎刑制度的雏形,在几千年的更迭中,赎刑制度始终附随着历史,成为中华的一部分。所以,赎刑制度作为一种本土制度,应当最容易为中国所理解和接受,能够为现今中国制度带来一些启示。
一、赎刑制度及其历史沿革
赎刑并不是独立的刑种,它是以一种刑种为基础,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以赎铜或劳役代替或折抵刑罚的换刑制度。《尚书·吕刑》中提到"甫侯训夏赎刑做吕刑", 可见远在夏朝就有了赎刑。
赎刑明文规定于法律在周朝并已得到大量的运用。根据《尚书·吕刑》的记载,周代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都可以适用赎刑。先秦时期将赎刑与罚金刑混同使用,除金赎之外,还有赀赎和役赎。在西汉时,赎刑已区别与罚金刑。在东汉时成为定制,经魏晋隋朝,至唐朝趋于完备,可以说是几千年来赎刑制度的典范。因此,本文以唐律中赎刑制度为例,对赎刑的进行探讨。
唐律中笞、杖、徒、流、死五种主刑均可依赎刑替代,依本刑之轻重,用铜赎刑,从一斤至一百二十斤不等,有十九等。在唐律中,赎刑作为实行宽待的代替刑一般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1.因犯罪的主观性质而用赎刑替代主刑。如过失杀人罪,"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
2.因年龄或身体的条件而不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者有些犯罪用赎刑。如老年人、儿童及残疾人。凡年龄在70岁以上、15岁以下或者残疾人犯流罪以下,均可以用金钱物赎罪;80岁以上、10岁以下或者身体有残疾的人犯盗及伤人的罪行可以适用赎刑。
3.因有官爵或享有特权者有些犯罪用赎刑。具有"议"、"请"、"减"特殊身份的人;八品、九品官员;七品以上官员的直系亲属及妻妾等三种人,犯流罪以下,可以用金钱赎免所判刑罚。
唐律在规定适用赎刑的同时也对不适用赎刑的情形做出了规定:一是严重的犯罪。如犯十恶之罪、杀人、监守内奸等。二是为所不容的犯罪。三是特种流刑。唐律中规定,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等不适用赎刑。对于前三种流刑即使年龄在70至80、10至15岁之间的罪犯也不得收赎。
清朝末年,平等、自由观念逐步深入社会生活,人们开始要平等、要自由,反对特权,赎刑制度被逐渐废除。现今中国的各项刑事法律和法律性文件也表明了对赎刑制度的坚决否定态度。
二、赎刑的历史意义
在中国几千多年的历史中,赎刑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
1.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维护了封建阶级的等级制度。多数有封建特权的人或者富足的地主阶级才能够享受赎刑特权,也可以为君王笼络地主阶级的人心,可见赎刑主要是为了维护占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和地主阶级的利益,巩固封建君王的统治。
2. 以金钱或劳役来取代肉刑,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刑罚的残酷性,也保护了当时不甚发达的生产力。同时可以富足国库,为封建国家提供了大量的来源为并满足工程守戍的需要。
3. 赎刑对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产生了影响,如对于过失犯、老幼等适用赎刑缓和了阶级矛盾,也体现了中华尊老爱幼的美德,以及对生命的重视,体现了中华法系人本主义的思想。对疑罪、疑案用赎刑,与现代疑罪从无思想也有些近似。
三、赎刑的现实意义
1.赎刑的意义
赎刑制度违反了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思想,为家所诟病。而如今和谐理念的提出为中华建设法治社会开拓了一个新的视野。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自由刑居于中心地位,短期自由刑有很大弊端:短期自由刑时间短,惩罚功能弱效果差;被适用短期自由刑的罪犯,大多是初犯和轻微犯罪,一旦执行短期自由刑,在社会上就被贴上了犯罪分子的标签,会导致其自暴自弃,走上再犯之路;执行短期自由刑容易产生交叉感染;短期自由刑的后遗症多。罪犯可能因受刑而失业、失学、婚姻家庭破裂,复归社会困难的问题。赎刑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这些弊端。
首先,赎刑制度有利于克服短期自由刑所带来的`交叉感染和众多后遗症,有利于初犯和轻微犯罪者的和改造。同时,赎刑制度重视罪过观念,对罪过轻重有着审慎的分辨态度,在平等观念下的赎刑制度也同样只能是适用于过失犯罪和非重大故意犯罪等主要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
其次,赎刑制度中所蕴含的怜恤理念也适用于特殊人群,比如老人、青少年和残疾人。这些人通过来预防的需要相对较小,他们需要的不是刑法的惩罚而更多的是社会教育。对这些人群,刑法的报复观念完全可以网开一面,从而对他们适用特别的预防之刑,应当为社会所认同和接纳。
再次,我国赎刑制度方式多样,比如秦朝的法律规定,赎刑主要有金赎、赀赎、役赎。这是因为,个人的生活方式不同,因而拥有的资源必然各不相同,考虑到个体生活的差异,赎刑手段也必须要多样化。多样化的赎免手段使赎刑的执行更加公平和方便易行。
2.如何对赎刑进行现代化改进
首先,应当使赎刑制度符合时代精神。最重要的是就是观念的变化,对赎刑的改造,应当是平等化改造,去除赎刑制度中的一切特权因素。继承赎刑中所包含的人文怜恤观念。在新时代的赎刑制度建构中给予弱势群体以赎刑上的优待。这既符合社会的基本理念,也更符合刑法预防犯罪的原理。
其次,我们必须继承古代赎刑中所包含的罪过观念。就是要以犯罪行为所体现的罪过的严重程度作为是否有资格享受赎刑的基本标准。一个严重犯罪而恶性十足的罪犯,赎刑的适用就很难给他们带来改恶从善的理想效果;只有对那些罪过轻微的犯罪人,赎刑的适用才能达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以,必须审慎地适用赎刑。
再次,赎刑的手段应该多样化。如以钱赎刑、以物赎刑和以力赎刑等。单一的以金钱赎刑的方式,对无钱者是不公平的,只有多种赎刑手段同时采用,才能够使赎刑制度的运作更加公平,也使赎刑制度的适用面更广,更加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
如果对赎刑进行符合时代精神和需要的改造,其在当今社会就具有了切实可行性。同时,放之于司法实践,本土的制度必然比从别处所移植的制度更能为国人所接受,它能够更好的完成社会交给它的针治救济短期自由刑弊病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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