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回避制度

第1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篇一:公务员回避制度]

1、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2)回避职务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jú长、监察jú长、*jú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篇二:公务员回避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推进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按照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立法规划,2023年12月,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23]31号)。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回避规定的*对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在任职回避方面,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在地域回避方面,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正职领导成员;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在公务回避方面,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根据这一规定,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篇三:公务员回避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因地域或者工作*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地域回避

第八条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地域回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任职回避程序办理。

第四章公务回避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二)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公务员执行第十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二条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

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

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国家驻外机构公务员的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27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2篇:国家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国家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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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日期:2023-09-01

国家公务员的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促进国家公务员清正廉洁,秉公办事,有利于防止国家公务员*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一、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涵义国家公务员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保持清正廉洁,防止因亲属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制度,主要包括任职回避、公务回避。二、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任职回避。任职回避是一种任用关系的限制,不允许有规定范围内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部门或单位任职。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隶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人事、审计、财务工作。任职回避的程序,是首先按照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工作;第二步是对需要回避的人员进行安排。公务回避。是指为了保*国家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而实行的回避。<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的利害关系,必须回避。公务回避是一种强制*措施,回避人要自觉申请。同时,国家行政机关应有相应的行政约束,使回避真正达到目的。三、实施回避制度应注意的几个方面1、健全制度。国家人事部1991年1月公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回避的范围、对象、原则及方法。但从执行情况看,并不理想。其中一个原因是这项制度不健全。除了这个<暂行规定>之外,还应建立回避对象登记制度、审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和随时调整制度,使这项工作向制度化、法制化迈进。2、协调关系。回避制度不是一项孤立的人事管理活动,而是整个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许多环节相连。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处理好与考试录用、职务晋升、交流、惩戒等方面的关系。考试录用是国家公务员[进口"管理的重要环节,把好这一关,就能为回避创造良好条件。回避是实现交流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3、实事求是。造成亲属聚集及需地区回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认真分析,在调整安置时,既要坚决,又要稳妥,实事求是地执行回避规定。在强调坚决回避时,要明确三个原则,即:有利于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原则;有利于国家公务员本人的成长;有利于工作连续*,保持社会安定。具体工作中,把疏通思想和区别对待结合起来,不搞一*切,用其所长,合理调配;保*调整环节的科学与合理,注意解决限制环节上的顾此失彼。

第3篇: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做出的限制。(1)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 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回避职务 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变通执行 因地域或者工作*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局长等。(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司法考试:如何理解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规定

<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自2004年以来的司法考试*考查七道题目,出题形式非常呆板,题干均以"以下作法哪些符合或不符合<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设问"。2008年由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作为新法被确定为必读法规,就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内容考了两道题目。在大家复习公务员有关任职回避的规定时,由于涉及婚姻法中亲属关系及代数的认定以及禁止担任三种职务的理解,故而有必要专门撰文予以厘清。

一、任职回避的含义及规定

<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任职回避,也称职务回避,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由于亲情具有非理*和高度人身依附*等特点,决定了亲情与公务执行中所要求的严肃、公正、依法等基本要素会产生本质冲突。任职回避,主要就是将公与私、[国"与"家"严格分开,使公务员身在其职可以不受亲情的羁绊,完全置身于工作环境中,使公务员之间形成*单纯的工作关系。根据上述<公务员法>的规定可以把公务员的任职回避概括为[四种亲属、三个禁止"。

二、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及范围

婚姻法意义上的亲属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特殊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亲属分为三类:配偶、血亲和姻亲。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一) 夫妻关系。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感情为基础、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成的伴侣。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的双方,即丈夫和妻子,互为夫妻关系。夫妻关系的成立,以双方依法领取结婚*为标准;夫妻关系的结束,以双方依法领取离婚*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已经生效为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夫妻关系限于有效的夫妻关系,即曾经是夫妻关系而现在已经离婚的,不属于任职回避的范围。夫妻是已婚成年人的亲属群中的重要亲属,是任职回避的首要对象。

(二)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他们和自己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玄孙子女、外玄孙子女等。鉴于人的寿命的有限*和公务员任职年龄的限制(18周岁以上),直系血亲的链条中同时担任公务员的人所分属的辈分并不会太多。因此,在实践中,直系血亲关系一般表现为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即指父母与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寝室,即非直系血亲,但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者表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份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血亲的配偶,即自己的血亲的配偶,如直系血亲的配偶包括儿媳、女婿等;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父、舅母、姨夫等;二是配偶的血亲,即自己的配偶的血亲,如配偶的直系血亲即配偶之父母、祖父母;配偶的旁系血亲即配偶的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前者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后者如儿媳之父母等。姻亲的范围十分广泛,如果全部实行任职回避,一来涉及的人员非常多,审查工作量非常大,二来也没必要。所以,<公务员法>仅要求相互之间存在着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进行任职回避。另外,<公务员法>没有对近姻亲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以及儿女配偶的父母,一般与公务员的联系较为紧密,属任职回避之列。

公务员回避的几种情况

十三、公务员回避的情形有哪几项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本条是对公务回避作出的规定,对公务回避的情形分三项进行了列举。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规定公务回避的理由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果处理的问题与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有关,就极有可能受到[人情"的困扰,即便秉公办事,也容易受到别人的猜疑,不利于公务的顺利进行。

本条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公务回避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可以区分为本人为被处理的当事人和处理的公务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足以影响公正执法的两种情况。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比较亲密的亲属关系的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这里的亲属是指,包括夫妻关系、直接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这里讲的利害关系,包括公务的执行对象就是亲属本人和与其亲属有着经济、名誉等利害关系。

(三)是[兜底条款",规定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该条对公务回避情形的规定增加了一条概括规定,即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在实践中,往往有一些并非亲属的亲密关系,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如结拜关系、干亲关系等。另外,还有一些仇视关系,如两人之间曾有积怨等,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些特殊关系,无法一一列举,也不是一律都要回避,关键看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样规定使公务回避更加科学,更加适应公务实践的要求,便于今后增加其他需要公务回避的情形,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

论我国公务员的地域回避制

在我国的制度设计中,针对公务员的选用规范设计了回避制度。所谓回避制度,就是为保*有权机关公正、严格执法,当相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有一定利害关系时,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使其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公务员法中确立了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三种不同但联系紧密的回避制度。本文将重点探讨地域回避。首先,地域回避在*从古存在至今,有其深刻的历史与现实原因。其次,从国内外对比来看,任职回避与公务回避在国内外的制度设计中均存在,而地域回避却是*独有的制度设计,仅存在于*。再次,从制度覆盖对象来看,任职回避与职务回避针对的对象涉及从*到地方的各个层级,而地域回避仅针对的是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层级。

在公务员管理法律规范中,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地、出生地、成长地任职。<中华*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再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主要是指民族自治地方是公务员地区回避的特殊情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公务员由少数民族干部来担任,符合我国宪法有关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区域自治的精神及民族特*,不适用地域回避。

2 地域回避制度的历史变迁

地域回避制度最早在汉朝开始施行,到汉武帝时,已经形成习惯法规,即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国守相不用本郡人,县令长不用本县和本部人。东汉时对地方长官的籍贯限制更加严格,不仅地方官不许用本地人,还颁布了[三互法",这是迄今所见的*古代规定行政官员任职回避的第一个成文法规,标志着任官回避制度的正式创立,其规定了[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目的就是防止地方官互相勾结庇护。

隋朝规定地方官[尽用他郡人",其中包括县丞、县尉以上官员都应回避原籍。唐代宗永泰六年下诏规定:[不许百姓任本贯州、县及本贯邻县官"。

宋朝也实行了严格的避籍制。避籍是外任官员不得在原籍任职。各路属官不准委派原籍和家住在本路的官员充任。其中主管坑治官员须回避原籍和居住州县。而且有田产的府县区域也必须回避。在司法过程中,京朝官不准被派回乡里主持审讯工作。

元朝早在至元五年(1268年)已提出了避籍问题,但规定不很严格。自元二*年始对这一制度逐步有所完善。明代地域回避把全国分为三个大区,为使官吏回避本籍,洪武年间规定[南北更调之制,南人北官,北人南官。其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并限制在出生地为官,否则必须改授。

我国的地区回避制度到清朝时发展得较为成熟。清*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整的地区回避制度。涵盖了京官地区回避,外官地区回避,候选官地区回避,寄籍人员地区回避,武官地区回避等内容。此外,由于河员和盐官是事关清朝经济命脉的两大行政系统,所以务必实行地区回避。其中,在雍正十三年以前,地区回避的对象只限于知县以上。到了雍正十三年,又规定:[各省佐贰杂职,驻扎地方在原籍五百里以内者,亦令回避。"从而使防范的对象大大增加。而且清朝对于各级官员有无违反地区回避的审查也作了较细致的规定,实施也比较严密细致认真。 历史中的地域回避制度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合理*,在防止地方割据、巩固皇权、整顿吏治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地域回避有其无法超越的历史局限*。*古代社会地方势力割据、吏治*的根源在于国家权力的配置上。皇族垄断国家权力,随意分封官职,往往打破了这种地域回避的限制;同时,统治阶级内部各种*势力的角逐,一时得势的派别总是党同伐异,从而使这一制度的权威*受到极大冲击。

因而地域回避无法在根源上消除权力运行中的问题。

3 当代社会中施行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的效应

能否做到公正和廉洁,关系到*的形象和威望,关系到*对*的信任。现今的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在权力运行中仍然发挥着重要功能,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客观地解读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的效应,有助于全面理解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更好地分析其在转型*县域治理中的走向。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是依据*传统文化而做的一项制度安排,在干部人事管理中,体现了一定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克服传统社会中的人情关系的束缚。我国的传统人情关系网络主要覆盖在县乡范围,尤其是乡镇,县乡的主要领导异地任职,有助于他们克服已有的人情关系束缚,顺利开展工作。同时,实行地域回避,避免了公职人员和自己的许多亲属在一起,为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而使三者均得到较好实施,保*回避制度的作用充分发挥。

(2)有助于地方领导观念的转变。地方干部固然熟悉本地风俗人情,但长期在本地工作,易受到已有思维方式的束缚,不了解外地的信息。引入外地领导则能更好地带来新的工作作风与思维方式,便于扩展视野,对于所在地的政策执行也是种外在的纠正力量。

(3)一定程度上遏止*,从揭露的官员*典型案例分析,其中为亲友牟利是*的表现之一。干部异地任职,一定程度上可以割断领导干部与亲友的空间距离,有效地防止建立关系网、形成裙带风及其它不健康的官场潜规则。

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在产生正的效应同时,也产生负的效应,主要表现在:

(1)地域回避导致地方官员变动太快,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地方官任职不稳定,产生通常所说的[短期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当前许多乡镇、县级领导一地任期仅仅在两年左右,甚至更短,致使许多干部急于求成、求稳,改革创新动力不足。

(2)异地任职导致许多干部由于不了解地方特定风土习俗而难以开展工作。异地任职的领导往往将本地的经验移植到任职地,由于[水土不服",工作难以展开,甚至引发干群、上下级之间的紧张关系。

(3)县乡的地域回避导致许多[走读干部"的出现。由于现在交通方便,出于干部任职的期限制、家庭生活的便利考虑,异地任职干部大多不愿在任职地重新安家,而实行[走读",从而不能很好地了解民情,传达*,往往只注重于听汇报、看数据,从而导致脱离群众、脱离实际。 4 结合*现实,对地域回避制度的分析思考

通过对地域回避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社会环境分析,我们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刻的分析思考。

(1)与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基层自治地区的相关制度规定对比,各国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规定都是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而不涉及地区回避,甚至有着截然相反的规定。在美德英法等国的规定中,其地方行政首长的候选人基本上必须是在本地居住满一定期限的公民。这种制度规定是因为,在西方**国家,一切公职人员都向选民负责,选票决定了官员的去留,没有一个可以把他们随意任免调遣的制度,官员必须代表选区内绝大部分居民的利益,必须根据选区内多数选民的利益作出决策。

(2)地域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选举制度相悖。我国现行的选举法规规定县、乡的主要领导由*代表选举产生,而依据地域回避的规定,县乡的主要领导要实行地域回避,这就导致按照选举程序确立的候选人超出本地选民及人大代表的了解范围,代表们不得不在[无知"的前提下作出的选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选举之前候选人与选民之间难以建立信任关系。从而选民实质意义上的选举权被无形中剥夺。同时,这种行政官员与民众之间的不信任,也使*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可能难以得以切实贯彻和执行。

(3)我国的地域回避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人情关系社会基础上的,目前我国正处于从人情关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制度的社会环境是制度生存与发展的客观条件,决定了人们所能够进行选择的空间。制度总是被一定社会环境中的人所使用,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制度必须进行适应*的变革,并逐渐以新的制度替代原有的制度。我国现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一直保存地域回避制度正是基于[熟人社会"这个社会基础的判断而做出的选择。法治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法律,转型*要更注重法制的完善与执行,通过权力运行的公开、监督制度来预防公务员因亲情关系而可能发生的*。

5结语

地域回避制度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制度安排,在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从目前*的现实状况分析,从*到地方,地域回避这一制度设计仍有其存在的社会环境及群众认可度。但在很多地方,违背地域回避制度规定的现象仍然存在。当然我们并非认为完全实行了地域回避就能彻底抑制*。作为一种值得研究与反省的制度,要使其真正发挥作用,还必须同时依赖全社会法制的健全、官吏乃至全民自身道德素质的提高和强大的舆论监督等。在*的县域治理中,地域回避有其深厚的历史土壤。当前处于转型时期的*是一个[半熟人半陌生人"的社会,地域回避在当前依然有其存在的其合理*。然而随着*与法制的健全及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地域回避也面临着它在新时期的路径选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交往与人员流动的通畅与增多,在一个开放、*、法制的*社会,地域回避制度原有的功能随着权力运行方式转变和权力监督机制的完善,会逐渐丧失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从利用本土资源角度出发,在权力监督机制完善的前提下,应该鼓励公务员任职本土化。

3 现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

古代回避制度的发展是随着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初建、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同样经历了这样的过程。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到<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逐渐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3。1 公务员选拔任用制度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

*公务员选拔任用制度,注意吸取西方公务员选拔任用有关程序*的规定即在考试录用过程中关于招考、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公布成绩等环节都有程序*规定,但有些重要的环节规定不是很具体,如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究竟提几名,没有明确限定,各单位做法不一,且如何从拟录人员中确定人选,随意*就更大。特别是职务晋升的一些关键程序规定有**,如规定[任免由领导

集体讨论决定",[13]而领导集体是如何讨论决定,决定过程的程序如何,则未做可*作*的规定,程序不确定,就难以保*结果的公正,也就为领导滥用职权留下了余地。

3。2 公务员选拔任用缺乏法律保障

公务员录用的形式、程序,被录用人员的条件,考试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要求等,公务员晋升的条件、程序,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组织、职权、管理形式和方法等都应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建立公务员制度过程中,比较重视公务员的立法,初步形成了一套法规。但还存在值得完善之处:一是在公务员范围方面,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而各地在执行公务员制度时,公务员的范围也不一致;又如,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公务员的实施范围和职位设置由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许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则由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由此出现一部分公务员的选择任用由人事部和组织部两家共管,这似乎是加强管理,但结果却是有权相争,有责相推,导致管理紊乱。二是在公务员录用方面,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过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但哪些职位属于特殊职位?采取什么办法测试?如何组织实施?其他条款未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各部门在执行中[余地"很大,公务员录用质量势必受影响。三是在晋升方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规定了晋升的职数限额、资格条件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务员中的一些领导职务是由组织部门和任免机关来决定,造成定职权与任职权分离,结果是职数限额经常突破,达不到任职资格条件的人被视为特殊而破格提拔,这就为买官卖官提供了条件。由此可见,只有健全相关法律,严格执法,才能使公务员选拔任用机制按照预期的轨道正常运行。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这在当今世界己经成为被人们普遍认可的公理。

3。3 公务员选拔任用缺乏监督和民众心理基础

没有监督也势必导致吏治*,这己为古今中外的历史所验*。为了防范和克服吏治*,在公务员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对人事行*力均有监督,其中最重要的是设立*的监督、仲裁机构。

我国是一个相当重视亲属关系的社会,宗族、亲缘观念根深蒂固,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乃至*活动影响极大。古封建制虽然消亡,但宗法制度并未被彻底破坏,仍被历代王朝用来作为维持其*统治的主要支柱之一,不仅依就沿袭嫡长子继位、诸子分封制度,而且大肆利用儒家学说宣传[子对父孝"、[臣对君忠"、[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宗法思想和制度,形成了强大而稳定的宗法的家庭和家族,君主对臣下[所爱光五宗,所怨灭三族"就使宗族之间不仅可以分享荣耀、权力和经济利益,也被迫共同承担祸患。类似的姻亲关系也成为维系各种关系的纽带。建国后,虽然我们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传统文化采取了批判继承的态度,但几千年来长期存在的封建的文化糟粕对人们的影响根深蒂固,不可能短期内得到根除。

3。4 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功能未能准确定位和灵活应用

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对保持公务员的公正廉洁,促进*机关的廉政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果把回避制度当作医治行政机关管理百病的灵*,那也是不恰当的。就回避制度解决不正之风的作用来说,它虽然具有很积极的作用,但不能彻底解决一切不正之风,还必须从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衡机制等入手。在任职回避中,首先回避范围的确定必须灵活把握,因为这一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任职回避的实施及其作用的发挥,如果定的过宽、过严,会使这一制度脱离实际与其他相关制度矛盾过大,而无法实施;如果定得过窄、过松,可能会使这一制度无法较全面地限制亲属关系,消除其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任职回避的作用将大打折扣,失去其实行的意义。其次在回避的要求和标准上,也要区别对待,因为不同的职权其影响力是不同的,其职权产生的影响和涉及的范围也不同,一般来讲,一个公务员在其职权影响力范围内就不能让其亲属在那里任职。从不同的岗位和工作来看,对回避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有些直接掌管人、财、物的工作岗位,如人事、监察、财务、审计等,对于整个部门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些工作涉及的是整个部门,部门内部每个人及每件事都在它的监督管理范围之内,这就决定了对他们的回避要求应严格一些。再次实施任职回避、进行人员调整时,在确定一些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应把具体调整工作交给各部门掌握,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具体的调整工作。一般来讲,应该尽可能调整那些在本部门担任职务较低和承担责任较小的人,但在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况下,也可采取调整职务较高的一方,保留职务较低一方的做法。另外,对特殊部门和特殊岗位任职的公务员的回避也应采取一些灵活的方法,适当做一些让步,否则很可能使正常的工作无法进行。如一些边远的地区,邻近单位很少,就业、生活都很不方便,派夫妻双方一起到那里工作,很多问题就能较好地解决。而公务员的公务回避也存在灵活把握的问题。从公务的重要程度来看,确实有轻重之分,有的如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升降、任免、调配等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有的如物资分配、投资计划、金融贷款等与国家的利益紧密相连,涉及到这些公务员的回避必须严格把关,重点强调,当然公务回避绝不应仅仅局限于这些重要的公务,每一项公务都应力求避免非正常的影响,需要公务回避的就应回避,不过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回避要求。公务活动是比较复杂的,它所涉及到的人和事是多方面的,有些还可能是在公务活动开展过程中逐步发现的,这些都要求有关部门灵活处理与对待。在实行地区回避时也要分层次、有重点地进行。地区回避是指排除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本籍任职,而不是要求所有公务员都搞地区回避,但有些特殊部门如海关、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除主要领导外,其他层次的公务员也需适当考虑实行地区回避。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既要从严把关,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要求进行调整,但不能强求一律,而要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逐步推广、实施。

4 落实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对策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的公务员管理制度已无法满足现阶段公务员管理的客观要求,为此国家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务员队伍实际,制定*了<中华*共和国公务法>。这是公务员管理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从此我国的公务员管理走向了新的阶段。

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推动传统单一封闭、缺乏**的干部人事制度向开放、以绩效为本的现代行政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变迁,塑造出*高效、精简与机制健全的公务员团队,本质上是*公共服务再造的根本内容。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程也与环境的变动与发展紧密相关,新的环境变量既为制度变革创造了条件,也增强了加速革新、采取果断措施的压力。加入wto以后,我国*面临更多的发展机遇,虽然在机构设立方面尚需完善所谓[理*---合法"式的科层体制,然而就未来适应新管理主义的[顾客导向型"*的公务员制度模式而言,需要以客观、超前的意识去适应新的挑战。

4。1逐步解决原有的问题,对新进人员则应严格把关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机关没有实行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较多,不可能靠回避制度的推行,在短时间内解决几十年积累起来的问题。在推行现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向公务员过渡的工作中,问题会较多,阻力会较大,因此,要根据公务员的职务、年龄及工作*质分期分批采取不同的方法予以逐步调整、解决。直系亲属坚决回避,不允许同一机关有直系亲属存在;旁系做适当调整,同一机关有旁系亲属关系的,原则上应调离一方进行回避,确实困难的,可以分步进行,在机关内部主要岗位调整回避,以后逐步调整完善。而对新进人,则必须从现在起严格把关,必须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公务员考录体系,录用那些思想正派,工作能力过硬的优秀人才,要坚持原则和标准,坚决剔除不称职不合格人才,在公务员考试录用这个进口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避免产生新的亲属聚集现象。公务员制度过渡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新人新办法。这一原则在公务员回避制度实施中也同样适用。

4。2实行自我约束和依法回避相结合

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中,如遇有需要回避的情况时,应按规定主动提出回避。这需要公务员有较强的回避意识和高度的自觉*。为此必须对公务员加强培训和教育,积极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让广大公务员了解亲属聚集所带来的危害,掌握回避制度的有关情况,认识到在我国推行回避制度的必要*和重要*,要形成回避意识,把回避当成一种习惯并积极主动地支持和配合这一制度的实施,同时,回避制度是人事管理中的一项带有很强的限制*的规定。因此,这项规定就必须要有法律尊严,一经确定,就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如有违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本着自我约束和法制原则相结合的精神,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回避的申报和审查制度。公务员在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主管的干部或人事部门申报需要回避的亲属情况;各级干部、人事部门在人员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应对当事人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况;对因联姻等新形成的亲属关系,也应进行经常*检查,确定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及时做出处理。各级*要根据不同部门的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回避法规,使回避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遵守回避制度、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公务员,要进行严肃批评,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以维护回避制度的严肃*。各级*人事部门应对回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加以纠正,必要时诉诸法律。

4。3将公务员回避制度与行政监察制度有机结合

保障回避制度的实施必须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执行与行政监察制度有密切的联系,完备的行政监察制度可以加强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执行。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了减少公务员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属谋取私利的可能,对克服任人唯亲、结党营私等不正之风,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积极作用,但回避制度只是避免了那些表面和直接的以权谋私的现象,不能希望单靠一项回避制度,就能从根本上消除和杜绝各种违法行为,需要行政监察制度的补充、配合,从不同的环节加强监督管理,有效地制约各种徇私舞弊现象。当然,扭转不正之风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也不是单靠监察制度可以实现的。从理论上讲,完善健全的监察制度可以使回避制度存在的意义缩小、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传统文化在人们的观念中仍占有重要地位,再加上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商品经济还不发达,要想通过回避制度把血缘关系和准血缘关系完全逐出上层建筑,消除这些关系的影响还要有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此外,在这个过程中,监察制度也会受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的影响,需要回避制度来摆脱各种亲属关系的牵制。回避制度与监察制度的有机结合,既可相互补充各自制度本身不完善的一面,又可为相互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促进相互的发展,以便更好地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公正廉洁,依法办事,保*国家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

评论:公务员面试 请让权力肃静回避

最近,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正如火如荼。云南高校*[云南大学"版块里有一个[2023年云南会泽县惊现公务员面试副县长之子历史最高分"的*,称该县副县长之子[面试全县第一",吸引了不少网友的眼球。20日下午,记者拨通会泽县人事局公务员科的电话,了解到,确有一位姓朱的副县长,叫朱廷发。该科工作人员洪先生*实,这次公务员招考中,确实有一名朱姓考生填报的家长姓名为朱廷发,[好像是副县长的儿子。"朱某的综合成绩列第一名,经过了严格的审核程序后,被录用到迤车镇*。(10月21日<昆明信息港>)

某些地方的公务员招考,貌似公平,其实却具有高度的隐蔽*和排斥*,它通过裙带、血缘组织起来的权力关系网,来促成[官二代"的飙升。这自然使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更加艰难,让[民二代"通过上学改变命运的机会微乎其微。公考面试玩猫腻,致使某些当权者能代代为官,这是一种变相的世袭。

*曾经是一个封建世袭的国度,为官者很难走出封妻荫子的文化樊篱。而在现实生活中,改革开放初期和中期步入仕途的官员今天已面临年龄一*切的困境,因而将自己的子女迅速推向政坛已成当务之急。虽然公考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名义下进行的,但面试环节却变成一块为[官二代"继承父业母业的遮羞布,而漏洞百出的面试过程却要装作一副严谨的样子遮人耳目。会泽县考试录用公务员中,副县长之子朱某笔试成绩远远低于竞争对手,可是面试成绩却远远高于竞争对手。这是勇夺第一还是巧夺第一?面试的打分者是否在看客下菜呢?

从*的平等*来讲,不管是[官二代"还是[民二代",都有平等的从*,本不该成为社会关注与议论的焦点。而事实上,一些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频频[春光乍泄",[官二代"以惊人的面试成绩出奇制胜。这难免让人怀疑--某些县、地、市级政坛也许沦为了权力的[跑马场"。[民二代"除非在能力上绝对超群,否则,要想在政坛上获得一席之地,顶多也就是一块垫脚石。

公众祈求公平,对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公考本来就高度关注,心存疑虑。现在,会泽县副县长之子面试最高,似乎更加验*了少数人的猜想,从而让标榜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考声誉雪上加霜,备受诟病。无论是录用公务员,还是招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一定要严把面试关,让权力肃静回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惟其如此,才有可能铲除[官二代"面试潜规则,防止权力的代际传递!

社会焦点:子女考公务员,干部应回避

12月5日,202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如期举行。一幕尘土飞扬的[考碗大*"在全国各地厮杀的场面便浮现在眼前。而在这其中,有众多考生是干部子女。在很多人的思维定式中,只要一提起公务员子女,特别是领导干部子女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往往会产生一些[灰*"的联想。这种现象被质疑为权力世袭。(12月8日<半月谈>)

近日<**>的调查数据显示,近五成的党政干部感到自己属于弱势群体。滑稽的是,党政干部是那么急切地希望[子承父业",想方设法地让子女也加入到公务员这个所谓的弱势群体中来,而让子女进门也总是利用不公平的优势地位。最典型的例子是:[招聘计划与条件:招聘名额1名。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获得国外学士学位,*会计*,大学英语四级,屏南户籍,女,年龄25周岁以下??"福建宁德市屏南县财政局下属的收费*管理所这则公开招聘启事引发了众多网友关注,据了解,这次招考只有一个人报名,并且因此无须考试而被直接录取。如此量体裁衣恐怕是别家父母无法做到的。

宁德市副市长陈辉的女儿陈晨的确很优秀,年纪轻轻有*会计*的海外留学背景,到收费*管理所任职相信也能够胜任。事实上,干部家庭的孩子家境较好,一般受到了良好的教育,且不说父母的关系人脉,就自身条件来说肯定不差,有从政得天独厚的条件,家庭熏陶和学识经历很可能比农民工子弟更适合当公务员。另外也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干部子女就不能当干部,像父辈那样走上为官从政之路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公务员的大门是向更多人敞开的,同时岗位也是有限的。要是干部子女占去绝大多数从事公职的机会,那无疑堵住了工人农民等家庭的孩子想通过学习考试改变命运之门。

[龙生龙,凤生凤,老鼠儿子会打洞。"--这是生物界普遍存在的遗传现象。然而,干部子女或是农民工子女本质上都是人,是生而平等的人,*部门也不是自家开的企业。事实*很多优秀的官员也是从个农村娃一步一步地走上仕途的。干部子女的学识和才干的优势也并非绝对优势,别的孩子也能通过努力做到旗鼓相当甚至更胜一筹,后者往往缺少的只是一个更加平等的环境。在"恨爹不成刚"的语境下,很多时候无论你多优秀,也不论你笔试能考第一,只因为你身上没有干部的血缘(或同样是干部子女,更大权力者上),就会在面试时被淘汰。

诚然,法律制度是对所有报考者公平的,公务员大门不仅仅对干部子女敞开,满足条件者都有机会,现实中的不公平也是[潜规则"在作祟。我认为法律可以更完善些,或修改得看上去[不公平"以便于保障现实的更公平,如对干部子女报考公务员进行一些限制。类比公务员管理中的任职回避,不允许规定范围内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部门或单位任职。任职可以扩大到[报考",爸爸是a单位的局长,儿子就不能考a单位,这样就不会出现爸爸当面试考官的尴尬,面试官受到的压力也小些。爸爸是省高院的领导,孩子就不能报考该省法院系统的任何一个职位。爸爸是当地的党政主要领导,孩子要当公务员只能异地报考??如此一来也未必保*孩子不受到家长的荫庇,不同单位或不同地区的官员间很有可能也是有联系的。

但实行回避至少能提升公务员招考的公正*的形象,否则即便父亲招儿子,干部子女即使比别的考生更适合,录用也完全是合法合理、大公无私,但只因为有这层裙带关系,也会让公众产生不公正的质疑,从而影响*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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