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点总结:物权变动

2023年民法考点总结:物权变动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那么民法考点——物权变动有什么考试要点呢?下面跟百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物权变动的分类

  (一)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标的物上原有负担消灭

  2.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只能设定他物权,所有权不能通过创设取得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特点

  (1)法律行为必须有效: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2)原则上必须公示:完成登记或者交付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继承、善意取得、取得孳息、添附等)

  (1)不以法律行为生效为要件

  (2)不需要公示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未交付、未登记的,不影响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不可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原则: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

  1.适用范围: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基于设立公司协议的不动产出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不动产的物权抛弃、不动产赠与和买卖

  2.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登记到不动产登记簿之日

  (二)例外:不需要登记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转让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无须登记。而且已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未登记,也可对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

  (2)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无须办理移转登记,自转让合同生效时,受让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若未办理移转登记,受让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的设立与转让

  (1)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地役权设立,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取得供役地不动产权利的善意受让人

  (2)地役权人转让地役权的,自让与合同生效,无须登记,受让人取得地役权。但受让人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取得供役地不动产权利的善意受让人

  四、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一)原则: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 物权变动

  1.适用范围:动产质权设立、部分权利质权设立、基于设立公司协议的动产出资、动产的物权抛弃、动产赠与和买卖

  2.注意

  (1)买卖(赠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自交付时所有权移转,未交付的(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

  (2)用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这四种有价证券设立权利质权的,自出质人将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时,质权设立,但是若权利凭证未背书“质押”字样,已经设立的权利质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例外

  1.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

  2.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不要求交付或者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动产抵押

  (2)动产浮动抵押

  (三)交付

  1.构成:转移占有;具有交付的合意

  2.现实交付: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

  经由占有辅助人交付、为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作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交付。

  (1)动产买卖,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2)动产买卖,需要运输,约定地点:目的地交货;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3)动产买卖,需要运输,没有约定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

  PS:需要运输——约定代办托运,运输者不隶属于任何一方

  3.简易交付

  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达成合意时,即视为已经完成交付

  4.指示交付

  (1)指让与人的动产被他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且合意对受让人移转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

  (2)在动产买卖、动产赠与、动产质押中,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自指示交付的合意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但是物权变动的通知到达直接占有人之前,已经发生的物权变动对直接占有人不生效

  5.占有改定

  (1)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现实交付

  (2)设立动产质权、权利质权时,若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质权未设立

  (3)让与人实施无权处分,且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动产质权

  (四)动产多重买卖中的所有权转变规则

  1.一般动产:交付;支付价款;成立在先

  2.特殊动产:交付;登记;成立在先

  五、不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需要登记、交付,物权就发生变动

  (一)情形

  1.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

  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不包括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主要是行使形成诉权而形成的判决)

  2.继承、遗赠

  3.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二)登记的效力

  1.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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