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责任追究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责任追究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五条: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六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七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个人补偿(赔偿)费用额按本制度规定比例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按本制度规定比例下浮20%执行。

  第八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10%

  B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7%

  C段、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6%

  D段、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3%

  E段、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2%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第九条: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承担比例如下:

  A段:扣科室当月奖励性绩效(以下简称“奖金”)总额10%

  B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20%

  C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30%

  D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40%

  E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50%

  第十条: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进行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原则,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金1-3个月;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一年等。

  二、由于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停止处方权半年-1年;低聘一级1-2年;停止执业1年;

  转岗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

  第十一条: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转岗或辞退。

  第十二条: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自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擅自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十三条: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5万元,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2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含一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4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3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第十四条: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医务科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

  二、医务科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三、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

  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五、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扣科主任津贴二个月,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导致医疗纠纷的,除按本制度承担赔偿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医院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第十九条: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二十条:为了减轻医务人员医疗赔偿风险,医院除加入医疗责任险以外,将建立医疗风险管理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2

  为了强化值日管理人员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校务值日责任追究

  1、负责学校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2、及时妥善处理偶发事件,并做好汇报;

  3、坚持组织升旗、课间操和路队护送。

  4、坚持检查教师到岗、坐班情况,于当日九点交教师签到簿;坚持组织班主任维护就餐、午休、路队次序。

  5、坚持一日两次检查教室、清洁区的清洁卫生。

  6、监督指导门卫工作,确保学校安全。

  7、学生放学后关办公用电、电脑,检查办公室门窗,如实填写好校务日志交校长办公室。

  8、值日补助一天15元。检查、记载、关电锁门欠缺的一项次扣款2元。校长抽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行政值日没有发现,一人次罚款10元,并与失责教职工进行同等责任追究。

  9、请其他校务成员顶替值日,需报校长批准。否则一次罚款10元。

  10、值日校务人员不得在校外住宿,否则一次罚款10元。

  11、值日期间出现严重失误的,引咎辞职。

  二、教师值日责任追究

  1、午休值日一次补助10元,迟到、早退一次扣款2元。

  2、校外巡查一次补助5元。

  3、安排的值日不参加的,除不享受补助外,一次罚款5元。

  三、班主任值日按班主任管理办法执行。

  四、所有记载以校务值日和校长抽查记载为准。

  五、被进行责任追究的值日管理人员,当月不得评优。

责任追究制度3

  第一章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乌鲁木齐县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格实施责任过错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单位、职能部门及执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应尽的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义务。

  第三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实行“分级管理、按职能划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职责。全面负责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指导工商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要按岗定责,层层签状,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出问题。

  第五条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职能科、室职责:

  一、注册登记科:依法办理食品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严把市场主体资格准入关,按照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及时把从事食品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情况提供给辖区工商所。

  二、合同消保科:负责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配合市工商局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查,定期公示食品质量信息,制定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自律制度,并督促工商所抓好落实,承担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的其它具体工作。

  三、市场经济检查队:负责组织并指导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食品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商广科:负责查处食品类商标违法行为,保护名牌食品商标;负责查处食品类违法广告行为,严厉查处食品类违法广告的代理者、发布者及广告主。

  五、12315投诉申诉举报中心:负责接收、受理、分流、督办消费者食品安全方面有关的咨询、投诉、申诉、举报,指导并监督下属12315机构按时办结案件;

  六、办公室: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及督导,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七、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监察,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严厉查处行政不作为行为,为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证。

  第六条 工商所职责。按照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执行,在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辖区内食品市场交易秩序。具体职责:

  一、根据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

  三、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的授权,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清查辖区内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

  五、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六、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七、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八、负责食品经营者主体的监督管理。

  1、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严格按照法

  2、严格对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的规范和管理,对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查处或取缔;

  3、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健全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并运用计算机手段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进行网络化管理。

  九、负责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市场经营下列食品:

  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

  2、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3、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4、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5、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6、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8、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9、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11、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负责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下列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1、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

  2、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3、质量承诺制度。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4、协议准入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对以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为重点的食品,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5、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市场内的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6、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完善检测条件,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7、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十一、负责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对辖区范围内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分片划段,落实巡查人员、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

  巡查人员应当如实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违法情况或突发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和妥善处置。

  食品市场巡查的主要任务是:

  l、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2、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6、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十二、负责对上级12315投诉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交办、分流的食品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告上级12315投诉申诉举报指挥中心。

  第七条 工商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工商所所长为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每一名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章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为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高效开展,强化地方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责任,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各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九条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领导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应予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依据,责任自负、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监察部门负责追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必要时办公室可配合调查。

  第十二条 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或者指导监督不力,导致相关安排部署和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辖区食品经营秩序混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无法律依据减轻处罚、不予处罚,放纵违法行为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时采取措施不力、处理不及时的;

  五、工作失职、渎职等主观上的过错,未能及时控制或者查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行为,或者导致辖区内形成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严重问题的;

  六、对按照规定应当上报的食品安全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影响的;

  七、对应当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不及时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工商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乌鲁木齐县工商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办理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有关手续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群众反映和发现辖区有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取缔的;

  三、对群众举报、派出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及相关部门提供的食品案件线索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的;

  五、由于失察、失职、渎职等主观过错造成对有害食品未能及时控制,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对应当查处的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对其它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七、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以及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请派出机关移送的;

  八、因执法不力或者失误导致在辖区内形成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的;

  九、因违规、违纪执法,导致食品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罚奖金;

  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给予行政处分;

  四、辞退;

  五、开除。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合并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为一般责任、严重责任和特别严重责任。

  第十六条 依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清责任,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严格责任追究:

  一、负有监管职能的工商所辖区内一年发生一次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相关人员及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负有监管职能的工商所辖区内一年发生二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除按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外,还应追究工商局相关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

  三、工商局同一监管职能部门一年发生三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应追究该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同时追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

  一、主动发现其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执法过错轻微的;

  三、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调查人员对其责任进行调查的;

  四、故意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

  五、对追究其违法行为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六、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乌鲁木齐县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过错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根据调查情况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有关程序、时限、申请复核等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乌鲁木齐县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的。

  2、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

  3、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的。

  4、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的。

  5、统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的。

  6、超越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中“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的。

  7、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的。

  8、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的。

  9、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的。

  10、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疗价格政策的。

  11、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的。

  二、违规行为界定及处理

  1、凡属科室和个人自行做出违反医院和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标准、项目的行为。

  2、凡属记费人员因工作责任性、业务能力问题,或者自作主张而产生医疗收费的违规行为。

  三、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1、凡因价格变动因素造成乱收费的行为,经认定后,要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

  2、凡因科室或个人自行做出违反医院和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经调查落实后,科室或个人要立即纠正错误行为,全额退回多收金额,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同时,有关负责人要做出相应检查。问题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

  3、凡因记费人员个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落实后,要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同时对患者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

  4、记费人员在一年内多次发生违规记费行为,或同一违规记费行为两次以上的,要扣发该记费人员奖金、暂停其记费工作,安排其学习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相关政策等,待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记费人员重新上岗后,再次发生类似违规记费行为,要调离记费工作岗位,并按医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5

  第一条:为了保护学校师生员工有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和督促学校各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特制定以下安全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1、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向市教育局及当地政府报告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2、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教育局及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校内或校外)、中毒人数、中毒原因、主要症状等。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开始流行的时间、地点、感染人数、主要症状、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等。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本校的(包括师生在校外的活动)有责安全事故。

  第三条:学校校长为学校安全责任人,分管副校长为具体管理责任人,学校发生有责安全事故,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上述校长、副校长负有领导责任,将视责任性质予以追究。

  第四条:学校安全网络分为三级管理,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总务处、政教处、教导处、行政办公室等中层部门的正职主任为该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对学校安全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年级组长、班主任、教研组长、食堂管理员、总务管理员、实验员、图书馆等基层安全责任人对部门安全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五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有责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落实不力的;

  2、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效上岗证或存在影响安全工作的病症的;

  3、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法规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

  4、对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的;

  5、未有效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或保留现场的;

  6、发生事故瞒报、迟报或未采取圾效措施,致使事态扩大的;

  7、存在其他与事故发生直接有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后,学校将对事故的预防、发生和处置等全过程进行分析,对有责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形式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公司经营管理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明确领导责任,提升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为个人、股东的利益而弄虚作假,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或者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问题,虽然该人员不是直接当事人也没有参与,但有失职、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本制度所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失误,包括决策失误和操作失误。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本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操作失误是指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法、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程序,不执行公司决策层有关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称公司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子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公司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子公司所持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六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6。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同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提出相关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的不定期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责任:

  1。在经营决策中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本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2。 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法、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更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4。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生产计划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担保及关联交易制度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的;

  7。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8。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十条 对安全、环保、生产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经理办公会相关规则讨论通过的事项,虽属于集体决策行为,但如果该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范性文件、内部控制程序或客观事实,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公司资产损失的,追究决策层、或经理层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提出明确理由的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个人除外。

  第十二条 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中,出现重大会计差错、重大信息遗漏或错误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披露重大会计差错、重大信息遗漏或错误更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的情况。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种类

  1、通报批评:

  (1)董事会内批评

  (2)监事会内批评

  (3)经理办公会批评

  (4)公司系统内批评;

  2、警告及限期整改;

  3、记过、降级及处以罚款;

  4、赔偿损失;

  5、提请免职:

  (1)24 个月内累计 2 次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或者进行监管谈话

  (2)24 个月内累计 2 次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累计 2 次公开谴责

  (3)24 个月内累计 4 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被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4)有证据证明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承诺

  (5)未能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

  (6)擅离职守

  (7)对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管理责任隐瞒不报

  (8)授权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或者高管任职资格失效的人员、不适当人选代为行使职权;

  (9)拒绝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关的监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监管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廉洁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在进行岗位变动、离任时,由公司法律及审计事务管理部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但够不上追究责任处理的,由公司办公室对负有经济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诫勉。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公司、子公司决策程序,未按权限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或股东大会批准,擅自以公司、子公司名誉提供担保、投资、交易或关联交易,给公司、子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相关责任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处于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期间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二十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6、按照有关议事规则,证明在有关决策表决时曾提出明确理由的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因内部员工、机构举报提出的,由公司办公室同公司审计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并落实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做出的处置意见,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四条 在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岗位变动、离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公司审计部将有关资料书面反馈给公司领导,由公司办公室同审计部按前一条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做出的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的申诉意见,上报公司。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公司给予纠正,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责任追究制度7

  1、凡在个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解决,上推下卸,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并在财务处内部给予告诫。

  2、对不属于个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请示、不报告,私自办理,影响财务处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责成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财务处内部给予警告处理。

  3、对所办事项,引起师生员工强烈不满、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要在财务处内部作出深刻检查,写出悔改保证书并与年度工作考核、岗位津贴考核挂钩。

责任追究制度8

  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牢记“安全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本着对学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全面参与、人人负责,思想、管理、措施、防范“四到位”。为更好地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特制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教育和师德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办事。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引发的学生安全问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由其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

  三、各班主任、年级组长是各班和年级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政教处必须切实加强各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对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实验员、后勤人员等的管理。如因由于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四、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五、学校后勤部门必须对学校的设备、设施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须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因未及时汇报危情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政教处必须强化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须充分利用晨会、班会和队活动,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时时注意安全。体育课、活动课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必须有教师组织和参加,如因教师未参加而出现的活动事故,其责任均由组织活动的教师负责。值班领导必须认真负责地开展值班工作,认真做好课间、午间巡视工作,发现学生危险活动及时制止。学生课间活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为班主任和当日值班领导。

  七、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对由于食堂卫生等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学校将追究食堂管理员和炊事员的责任。

  八、加强校门口和周边场所的巡视工作,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入。对由于工作失职导致不法或不良人员进入学校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将追究部门领导和值班门卫的责任。

  总之,全体教职工必须把安全工作牢记心头,努力使学校安全工作做到长抓不懈,警钟常鸣,防患于未然。

责任追究制度9

  一、学校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年级组长和班主任是本年级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副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

  对未按照《安全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将配合县局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县教委的处罚。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三、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长、教导处、总务处、教科室、工会、大队部负责人、年级组组长或其他活动组织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校长具体落实学校的安全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应负责仅次于校长;若校长不在场,则具体责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后校长负领导责任,而具体责任人则要负主要责任。

  四、班主任责任

  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受到外来人员实施的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五、其他人员责任

  其他人员主要指任课教师、后勤员工等。一般情况下不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环节或承担的工作出现疏漏,因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因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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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主体的范围包括各部门、单位或个人等。山东科技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追究责任主体的事故责任,称为“责任追究主体”。

  第三条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后,应根据安全事件造成的影响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置态度,作出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责任主体检查、诫勉谈话等。

  (二)通报批评。在事发部门、单位范围内对责任主体发文通报,责令整改,并由责任主体向学校主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三)问责追责。将事故纳入责任主体的年度考核,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降低或扣除责任主体的年度绩效;依照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对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赔偿事故损失、降职,直至解聘等。

  (四)报警处理。严重损坏社会或国家利益的,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责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六条责任主体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导致一般安全事件发生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条责任主体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导致较大安全事件发生的,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责任主体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发生的,应当予以问责追责,情况十分严重的应报警处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或不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完全落实了相关安全要求,由未知原因导致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十条责任主体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修补管理或技术漏洞,视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程度,予以从轻或减轻责任追究。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和实施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程序包括调查、对调查报告审核、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等。

  第十二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对事故责任的初步定性,并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调查报告的审核重点:

  (一)事故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四)责任划分是否明确。

  第十四条对责任主体的追究决定由领导小组作出,相关部门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11

  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维系着师生健康,是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的保证,事关校园稳定和学校安全。为切实履行好疾控中心工作职责,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目标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要在第一时间启动传染病防控预案,全体职工全力参与应急处置,及时把患者送到医院接受治疗,班主任通知到家长配合治疗,确保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把危害降到最小。

  二、实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校长是履行疾控工作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制定,应急工作人员的调度和队伍组建,资金与应急物资保障,部门协调等方面工作。分管安全的副校长是履行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职责的具体责任人,参与防控工作方案的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指挥并参与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现场调查、提出控制策略与措施等工作,随时把握工作动态,及时整理报告工作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校医负责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纪律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积极协助分管领导督促检查防控方案的落实,参与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班班主任是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各自岗位上抓好中心防控工作方案的落实,熟悉掌握传染病疫情防控策略,开展疫情及卫生事件风险因素评估,加强疫情监测检验,及时反馈报告疫情信息。要在传染病防治,特别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上给中心领导当好参谋,给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责任追究严明纪律,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无论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影响防控工作开展的,或在工作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严肃处理。

  凡责任不落实,工作懈怠,处置不力、不服从安排者,严肃处理外,给予经济处罚。

  1、遇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服从统一安排调遣,或到岗不尽责的教职工,扣发当月津补贴(绩效工资)的50%,并责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后果的作一年的待岗处理。

  2、各岗位人员要认真解答群众咨询,服务不到位导致群众投诉的,每人次扣发当月津补贴(绩效工资) 20元,当月被投诉3人次者,扣除当月津补贴(绩效工资) 50%,年度被投诉5人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奖资格,作待岗半年处理。 3、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班主任要及时向校领导上报本班学生疫情情况,疫情报告人王志稳要及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报及时准确。对于上个环节中出现错误和延误的责任人要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给与经济处罚。

责任追究制度12

  1、心理委员报告制度

  每个班级和社团设立一名心理委员,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本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辅导员汇报,每月填写一次《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上交班主任和心理咨询室。

  2、班主任、社团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报告制度

  班主任要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心理健康协会成员等及时了解本班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向学校汇报本班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每月填写一次《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交心理咨询室。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心理咨询室报告。

  3、学生寝室心理健康教育联络员报告制度

  本班每个学生寝室设立一名心理健康教育联络员(建议由寝室长负责),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向班主任汇报寝室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每月填写一次《寝室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交辅导员和系心理咨询室。发现问题应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心理咨询室报告。

  4、年级危机学生干预报告制度

  心理咨询师在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同时,每月收集各班级、各社团报表后填写一份《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交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5、责任追究制度

  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说来,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三)系部对学生的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责任追究制度13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总要求。因此,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都必须依法办事。为了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确保办案质量,按照上级机关对建设行政执法的要求,结合本局行政违法案件查办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负有管理职能的站、办、室、股、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受托单位执行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全面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尽可能使违法违章行为在最短时间内发现和查处。如发生自己管区内的违法违章行为没有被发现,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工作失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公正执法。如发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应当管理的不管理,应当查处的不查处;或者是故意扩大事实,颠倒黑白,加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除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追究。如发生行政处罚案件在终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或者通过与相对人协商处理予以赔偿的,相关人员按下列原则承担责任:

  1、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调查证据不真实,不充分的原因造成的,由案件的调查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法律依据不足造成的,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3、行政案件的败诉,是由于执法程序的错误造成的,如果是调查取证阶段造成的,由调查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处罚执行程序的错误,则由法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4、行政案件的败诉,尽管是由于证据或法律依据的不足造成的,但调查人员或法规人员在讨论处罚的会议上或向有关领导已经说明存在问题而又难以解决的情况,局领导或局务会议仍然决定进行的行政处罚,则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领导或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5、如发生行政错案,造成了经济财物损失的,负有相应责任的人员应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40%,并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责任追究制度14

  学校安全工作是社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整个社会稳定大局。学校领导及全体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警钟常鸣、预防为主。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制定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

  学校安全按类别可分为:

  一、范围 分管处室 处室负责人学校设备、设施、财产安全 总务处 赵明消防、交通、保卫安全 政教处 王勇食品卫生安全 总务处 赵明教学安全 教务处 刘海网站、校刊、信息安全 教科室 赵志稳定工作的安全 校委会、职代会一、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校长(王定坤)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直接领导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检查落实各部门安全工作情况。

  三、学校副校长(范辉林)为分管工作的主管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处室(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的分管人员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及时整改,对所负责的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各部门主任为所管部门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采取各种措施管理好本部门安全工作,如因工作不扎实、措施不得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部门主任责任。

  五、门卫的安全职责及追究,严把入口关,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内,对进入校园寻衅滋事者,要坚决予以阻止,并及时与学校领导、派出所联系,以确保师生安全。若出现校外人员来校滋事,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门卫负责;平时学生因病、因特殊事出校,门卫必须认真验证,凭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的请假条,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门卫应熟悉班主任的笔迹,以防学生假冒),若误放,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门卫负责。

  六、值日教师要按时到岗,履行好值日职责。如因值日教师缺岗或不履行职责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值日教师负责。

  七、班主任教师为本班学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利用班会、队活动等积极进行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好各项活动。如因班主任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八、科任教师为所教本节课的主管责任人,课堂教学始终要有教师,绝不脱岗。发现本节课有异常情况及时向班主任报告或向有关领导汇报。本节课发生问题由上课教师负责。

  九、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引发的安全问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由本人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

  十、后勤部门要对学校设备、设施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立即解决。及时处理班主任和老师反映的设施、设备安全问题,如因未能及时解决设施、设备问题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后勤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后勤部门要加强学校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预防发生食物中毒。

  十二、如若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10分钟以内上报主管领导,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影响及损失,经校长室研究后按照书面检查、赔偿损失、行政记过、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处理,并全校通报处理结果,对特别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责任追究制度15

  第一条责任追究制内容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工作的;

  (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的。

  第三条责任追究办法

  对触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上班时着装不整,言行举止不得体的;

  2、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3、首问责任人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态度粗暴的;

  4、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群众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5、来单位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6、来单位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7、使办事人有较大合理意见的;

  8、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

  9、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

  10、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

  1、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纪律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2、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第二次催办后,仍未按催办要求完成任务的;

  4、办文办事质量低,差错较多或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5、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6、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2、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4、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5、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6、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7、搞部门、小团体及个人利益,不令行禁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8、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9、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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