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涉密载体应按什么管理139句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涉密载体应按什么管理精选139句
1、(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3、第三,非书面形式的载体,要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予以标注;
4、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5、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通信传递。
6、使用和保存涉密载体有以下保密要求: (1)使用涉密载体,要根据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要求,确定知悉人员范围;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阅读、使用。 (2)查阅、收听、观看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记录、录音、录像。 (3)汇编涉密文件、资料,要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不得改变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汇编后形成的涉密载体,应按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4)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按原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5)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或参加涉外活动,必须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且采取保密措施,确保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下。 (6)保存涉密载体时,应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要定期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办公室)
7、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8、第二十七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9、(三)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10、第四,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载体,应以恰当方式在载体包装上标注;
11、第十七条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12、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13、(五)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14、使用和保存涉密载体有以下保密要求:(1)使用涉密载体,要根据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要求,确定知悉人员范围;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阅读、使用。
15、绝密级涉密载体存放方面,必须存放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并指定专人管理。
16、第十一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17、第十八条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18、第三十五条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19、(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20、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21、(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22、第二十三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23、绝密级涉密载体收发、传递、外出携带方面,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涉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24、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25、(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26、第十四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27、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应当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28、(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29、第三十四条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30、第五章秘密载体的保存
31、第二,地图、图纸、图表则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适当位置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32、第二十五条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33、第四章秘密载体的使用
34、第七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35、(1)携运机密级涉密载体出境,须经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36、书面形式的涉密载体,应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汇编涉密文件、资料或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按照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
37、第八条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38、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39、涉密载体阅读、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保密室或机要室,不得横传,不得交无关人员阅读、使用,不得私自留存涉密载体。
40、(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41、(4)禁止携运绝密级涉密载体出境。
42、(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43、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44、(四)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45、第八章附则
46、第三章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
47、第二十条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48、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
49、汇编本封面应当按照收录密件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密件汇编应当按照其中最高密级的文件所限定的范围发放,不能擅自扩大范围;确需扩大发放范围的,应当经密件制发单位同意
50、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
51、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52、(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53、第三十九条国家秘密设备和产品按照《国家秘密设备、产品的保密规定》管理。
54、(2)携运秘密级涉密载体出境,须经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或地市级(含)以上地方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55、(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56、(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57、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秋密标志作出变更。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58、国家秘密标志的内容主要是在制作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载体形式采用不同的标注方式,但应当易于识别。
59、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0、第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涉密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61、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l日起施行,已有的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62、(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63、(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64、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65、不得擅自复制、摘录、摘抄涉密文件、资料内容
66、涉密机关、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隐患的,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所在系统的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该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并向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写出书面报告。
67、第三十一条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68、第二十九条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69、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70、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71、第五条涉密机关、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72、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的所有机关、单位(以下统称涉密机关、单位)。
73、第九条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74、(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75、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厅字〔2000〕58号转发)
77、汇编涉密文件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低密级和最短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78、第六章秘密载体的销毁
79、第二章秘密载体的制作
80、(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81、第二十三条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82、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83、国家秘密标志专用于标注各类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使用国家秘密标志。
84、应当在办公室或专门阅文室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确需在其他场所阅读和使用的,该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规定要求。
85、第三十条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86、第四条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87、具体标识方法:
88、第三十三条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89、阅读和使用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90、中央部级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厅级以上和解放军驻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的军级以上单位及经批准地区的要害部门相互来往的绝密级秘密载体,由机要交通传递。
91、(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92、(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93、(3)申请办理《许可证》时,需要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提交涉密载体产生机关和本单位同意出境的证明;
94、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95、第七,电子文档中含有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且国家秘密标志应与文档正文不可分离。对不能或不宜做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包括一些特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产生或制作机关、单位应作出文字记载,并将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及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人员。
96、第二十四条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97、(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98、第十九条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99、第十三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100、(二)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101、第二十七条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
102、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103、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104、第十条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105、(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106、第一,书面形式的载体应在封面或首页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107、(2)查阅、收听、观看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记录、录音、录像。(3)汇编涉密文件、资料,要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不得改变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汇编后形成的涉密载体,应按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4)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按原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5)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或参加涉外活动,必须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且采取保密措施,确保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下。(6)保存涉密载体时,应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要定期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办公室)
108、第七章罚则
109、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110、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不得携带出境。
111、第二十二条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12、绝密级涉密载体使用方面,除按国家秘密载体使用管理要求外,还要对接触、知悉人员作出文字记载。
113、国家秘密分为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这三样级别的载体都不得携带出境。
114、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115、(一)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116、国家秘密标志是一种法定的文字与符号标识,目前,我国的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在“★”前标密级,在“★”后标保密期限。例:机密★5年,就表明所标识的物品承载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密级为机密级,保密期限为5年。
117、(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118、(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119、第二十六条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120、第十二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121、审批原则,保密原则,责任原则
122、第三十二条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123、绝密级涉密载体复制方面,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124、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涉及国家核心秘密,一旦泄露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因此,按照“突出重点”的要求,保密法对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提出了除执行国家秘密载体基本管理要求外,还必须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
125、第二十一条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126、年12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127、第十六条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128、第十五条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29、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130、第三十八条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131、第五,汇编涉密文件、资料,应对各独立文件、资料做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132、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涉密载体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载体的去向。
133、(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134、(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135、(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136、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137、第六,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138、涉密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139、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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