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实施细则(精选5篇)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梁法官的主要工作,大多是处理企业雇员和企业之间的各种经济纠纷。在这个聚会上,还有数位人士,从事公司法务工作或人力资源工作。他们最近比较关注的,也正是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正在加紧制定的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这将涉及到大部分采用劳务外包业务的公司,以及所有从事劳动外包业务的公司,具体将产生何种影响,还要等实施细则出台才能知道。”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简称FASCO)一位参加聚会的人力资源经理告诉记者。
“红线”博弈
让这些企业法务律师和人力资源经理关注的新《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源自2023年12月28日。
是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或“新《劳动合同法》”)。同一天,时任国家主席签署第73号主席令,宣布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202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主要涉及劳务派遣。”歌美飒中国人力资源总监冯军告诉记者。作为一家国际风能电力公司,总部设在西班牙的歌美飒在中国有大量工作都是通过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实现的。
4月10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针对新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称‘人社部’)正在加紧有关劳务派遣业务实施细则的制定,讨论稿已经召集过一些单位开会研究。”该人士还透露,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北京人社局”)曾派人参加此次会议。讨论稿中较引人关注的条款,是对于劳务派遣人员占用工单位总人数比例,以及关于劳务派遣人员范围的设定。
“目前有传闻说,这个比例是10%。”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外企服务分公司(简称“中智”)总经理程功接受记者专访时说。中智是国资委下属唯一一家以人力资源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央企,多年来在人力资源行业排名第一。据程功介绍,当前中智在全国为超过105万的员工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在北京地区就达20万人,其中又有2万人属于劳动派遣范畴。
10%的比例,将让很多企业陷入困境。“此前没有这个比例上的规定。”程功说,现在10%的比例,也只是业界传闻的数据,或许并不是确切的数据,因为如果真的是如此一刀切的比例限定,恐怕会有一定的问题。“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不仅是企业,也包括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比如交管局。”程功举例说。
就当前情形而言,交通协管员绝大部分是各地交通管理局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购买的“服务项目”,简言之,就是劳务派遣和服务公司招聘人员,然后将其派到用工单位(即交通管理局)从事的“临时性”、“辅”、“替代性”(简称“三性”)工作。
“交通管理局属于政府机构,其编制需要经过编制办审批,交通协管员数量庞大,显然不能通过审批招聘来实现。但是,如果有10%的硬性规定,就意味着‘三性’人员总量不能超过现有编制人员的10%,这显然在执行上是会出问题的。”虽然中智在协管员这个具体的工种上,没有什么业务,但程功表示,他认同具体到这个工种职业,是很难做到既符合实际需求,又能满足10%“红线”。
而一旦实施细则出台,无论是何种比例,既然是法律条文的实施规范,因此所有机构,包括政府机构本身,都应该遵循该规范,而无权置身于法规之外。
“问题不仅如此。”冯军说,“具体‘三性’如何界定,到现在仍然没有定论,对于我们公司而言或许还好一些,但对更多的公司,其业务或许在‘临时性’、‘替代性’上很容易厘清,但‘辅’就很难界定了。如果真的三者总量加起来,不管是10%还是20%,搞一刀切,就有可能出问题。”
“既然是以法律条文公布的,那么就应该是对整个中国管辖范围内是有效的,企业在这方面,只能是遵从,而不是博弈;博弈只能在条文制定阶段。”山东省某检察院检察官王学强对记者表示。
早出台了五年?
随着调查的展开,劳务派遣行业的诸多问题凸显出来。哪怕是在最简单的数据方面,到目前为止,全国有多少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公司,人社部都没有权威的数据。而当前社会各种机构的数据报告,也难以得到政府部门和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人士的认可。
记者从北京人社局市场处获得的数据是,北京有800多家企业从事劳务派遣业务。“这个数据的界定,只是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上是否有劳务派遣这一项来确定的,跟企业实际业务是否涉及无关,”相关人士对记者说。然而多个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均对记者表示,实际工作中,这个统计数据并不合理,“比如说,有些做猎头的公司,并没有职业中介资质,他们采取的规避方式,更多是跟服务单位开具咨询服务发票,而不是招聘服务费。”一位人力资源经理对记者说。
尽管如此,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仍然在当时给中国劳动力市场造成阵痛,“当然,从长期性上,也是带来了规范。总体上,国家出台一部法律,是涉及到所有行业的某一个领域,《劳动合同法》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保障劳工利益,尤其是中低端劳工的利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章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但章含也提到,有一些观点也确实认为,中国的《劳动合同法》早出台了五年。
程功表示,他也听到过类似的说法。“这就如同工业化过程带来的环境污染,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都曾经遭遇的问题,只有越过这个阶段,才会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国家可能更多是希望尽早考虑劳工的利益,因此尽早做出决断。”
章含表示,“因为当整个企业生存状态没有发展到这个阶段,国家出台这个法律,事实上会抬高企业成本,尤其是中低端制造型企业的成本,导致很多内地企业要么选择违法,要么选择破产,而更多的三资企业则是将工厂向印度、东南亚搬迁,减少了中国的就业岗位”。但是,“早出台了五年”这种说法会让老百姓认为是忽略其利益,结果就是“谁说实话谁挨骂,所以大家都不愿在公开场合提及”。
这一次主要针对劳务派遣而修改的新《劳动合同法》,或将产生类似的结果。“如果真的有百分比的设定,不管是10%还是20%,都可能在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形成障碍。”冯军对记者表示。他举例说,歌美飒中国属于典型的根据订单而非计划进行生产的企业,可能在特定一段时间内,会有大量临时性员工需求,但是因为比例限额的存在,导致即便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有足够的劳务派遣能力,也会存在直接硬性的瓶颈出现。“作为规范的国际化企业,我们不能违规违法,而不能足额派遣员工,也导致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不能派出员工,最终的结果是就业短期内可能下降。”冯军说。
还有就是对于“三性”人员的界定问题。“临时性”、“辅”、“替代性”对于不同企业,其结果可能完全不同。“比如建筑行业,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是将业务承包给建筑公司,而建筑公司则是通过大量外包服务形式使用民工,这部分民工的界定工作怎么做?再比如不同行业甚至同类行业,对于销售人员的定位完全不同,在一些公司,销售人员可能是核心,比如银行销售人员,而在保险公司,卖保单的人员就完全不是,尽管公司自身是知道定位和厘清的,但是对于实施细则以及管理单位而言,如何提交证明就成了难题。”章含说。
“总体上可以认为,发展都伴随着阵痛。”程功认为,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看,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乃至细则,就是通过该形式,将企业逼向规范,让企业主动去想办法,提升管理水平,进而达到整个国家产业升级的意图。“至于这个过程中,会导致一部分企业破产、迁移,乃至短期内影响到劳动力市场,都应该能理解,长期看如果利大于弊,我认为就是合理的。”
但这更多是代表了中智、FASCO等“大型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观点。程功甚至直接表示,一旦新《劳动合同法》生效,而实施细则也公布之后,如果客户不能认同中智提出的“合乎法规的几种方案”,则中智就会放弃跟“不采取合乎法规措施的客户”的合作。
而中小型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却因此感受到巨大的压力,因为它们不具备类似中智这样的谈判筹码。因此,在2023年12月第73号主席令签署之后,整个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谋求合并、重组,乃至寻找“背靠大树”的各种动作,极为频繁。仅就北京地区而言,中智、FASCO几乎每个星期都会碰到中小型人力资源公司递来的“请求收编”的橄榄枝。
行政还是市场
程功曾表示,大多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用工企业,都认为需要时间,对自身业务流进行调整和规范,以便适应新的法规。“是否可以规定出时间,比如说一年,要求企业在2023年7月1日前,完全合乎新的法规,而不是一旦实施就必须要求企业完全合乎新规则?”
然而,梁法官明确表示,他个人是非常欢迎即将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并且认为,采取过渡期的方式,并非有效,反而有可能会增加法院的工作难度。梁法官表示,大量的司法工作表明,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很多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带来的限制,“把很多有问题的部分,放到了劳务派遣人群中,也就是行业所说的,把劳务派遣人群当作‘排污池’,不规范待遇、同工不同酬、拖欠工资、非合理辞退等等问题,大量在劳务派遣人群中出现,导致社会问题,也是我们工作中大量审判和处理的问题。如果给出冗余时间,那么这段时间内,这些问题也很难遏制,修改法律的意义就会降低。”
程功也认为,“排污池”问题在某些地区,是比较明显的,“尤其是在长三角、珠三角等低端加工和制造业比较活跃的地区,‘排污池’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但程功认为,要解决“排污池”问题,重点不仅仅在于法律条文上的规范,还在于法律条文如何在实际中加以实施。如果在时间上、比例上采取一刀切,而且执法上也确实能做到严格,那么可能的结果,表面看确实是解决了问题,最大可能杜绝“排污池”,但实际情况则是,像富士康这样的企业,大量外迁走了,结果就是劳工们“因为政府要更全面保障他们的利益”而实际上失业了。
在记者的采访和调查中,多个环节的不同人士,表达了新劳动合同法“有可能增加新的行政许可审批”。
“当前的大趋势和整体舆论,是呼吁政府开放更多的权力给市场,但伴随新《劳动合同法》产生的新审批事项,可能在事实上导致‘逆水行舟’的局面。”章含对记者表示。
章含所说的新审批事项,作为劳务派遣行业实际从业者的程功也同样予以关注。“据我们所知,会增加一个劳务派遣资质审批。”他说,作为中智这种规模的企业,尤其有是国有企业,对增加数个前置审批事项,在接受上并不困难。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根本准则实时间布置
(一)指导思想
紧紧环绕“做大做美做通城市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历程”的中间义务,光鲜崇尚实干导游,深化创先争优运动,以2023年第三次平安文明施工大反省为契机,进一步稳固创立和情况综合管理效果,健全平安文明施工长效治理机制,深化管理“庸懒散冷”,扎实改变任务作风,狠抓任务落实和岗亭履职,实在进步行政效能、治理效能、效劳效能,具体构成“盲目抓落实、勇于抓落实、擅长抓落实”的浓重气氛,促进城监支队党风政风建立,起劲完成“干部更精力、任务更高效、情况更清爽、群众更称心”目的,以干部作风大改变,进步建立行政综合法律程度,促使城区修建施工平安文明再上新台阶,以优异成果迎接党的十成功召开。
(二)根本准则
重在落实,务务实效准则;指导带头,全员参加准则;开门整理,群众监视准则;责任清查,惩戒教育准则。
(三)工夫布置
城监支队展开以“要害在于落实”为主题的干部作风整理运动,从本年10月开端,到党的十召开前完毕。本年10月至下一年1月,为集中运动工夫;下一年2月至党的十召开前为稳固进步、继续深化工夫。
二、整理重点和运动局限
(一)整理重点
重点整理“庸懒散冷”问题,首要在以下方面抓落实:
1、在稳固创立和情况综合管理效果,健全长效机制上抓落实;
2、在行政法律立案查处限时又好又快办结上抓落实;
3、在确保修建工程平安和隐患排查整改上抓落实;
4、在强化修建工地文明施工上抓落实;
5、在依法行政、标准治理和效劳质量上抓落实;
6、在实在改变法律人员作风上抓落实;
7、在健全廉政风险防备机制,完美惩防系统上抓落实;
(二)运动局限和对象:城建支队全体干部职工
三、运动步调和任务办法
(一)运动步调。此次干部作风整理分为“进修发动、查找问题、具体整改”三个阶段。
1、进修发动(2023年10月8日-2023年10月20日)
(1)召开支委会(10月10日)。剖析支队近况和凸起问题,连系城建任务实践,明白任务重点,研讨制订支队展开干部作风整理施行方案,确定组织指导机构和指导责任。
(2)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10月11日)。实时传达各贯彻落实市城监局《定见》精力,对本支队干部作风整理运动进举动员摆设,一致思维,进步看法。
(3)召开支委专题进修会(10月18日)。组织支委成员及中层指导干部深化进修中心、省委和市委指导同志关于抓落实的主要文章、主要阐述、主要讲话,研讨贯彻落实“三会”精力的详细办法和下一年城监任务重点。
(4)环绕“做大做美做通城市和推进新型城镇化历程”,组织展开“要害在于落实”思维大评论(10月20日前)。支委连系中间组进修,召开指导干部专题评论会,指导全体干部职工仔细连系思维实践、任务实践、开展实践,有针对性地展开思维大评论。
2、查找问题(2023年10月21日-2023年11月20日)
(1)展开集中排查运动(11月11日前)。各大队、科、室要“开门整风”,接纳群众评断、问卷查询、座谈会、设立群众信箱等方法,普遍寻求人大、政协、派、各县市区有关单元和建立行业施工、监理等效劳对象定见,集中排查本部分本单元在“抓落实”方面的凸起问题和干军队伍任务作风建立上存在的凸起问题。
(2)组织召开作风整理专题民主生涯和组织生涯会(11月20日前)。连系指导班子民主生涯会,深化到分析指导班子及指导干部小我存在的问题和缘由。首要指导要带头展开批判和自我批判,协助同志找缺乏,班子成员之间要勇于正视问题,勇于展开批判,不搞方式、不走过场。果断对立一团和气。还,要组织党员干部开好专题组织生涯会,深入分析“慵懒散冷”、“顶门杠”、“肠梗阻”、“吃拿卡要”问题及缘由,出整改方法,作出整改。
(3)展开自查自纠运动(11月20日前)。各大队、科、室组织干部职工对照“三类问题”,深化查找在精力相貌、敬业立场、效劳大局、效劳群众、狠抓落实等方面存在的凸起问题,集中进行梳理,找准整改偏向,明白整改目的。还制订小我整改办法。
3、具体整改(2023年11月21日-2023年1月20日)
(1)支队干部作风整理指导小组要容身群众期盼,着眼强化责任、严密连系前阶段查找出的问题,研讨准则实在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整改责任分化表(11月30日前)。明白整改落实的项目、明白整改落实目的和时限、明白整改落实办法、明白整改落实责任,一一完美规则、顺序、方法,并寻求分担指导、效劳对象定见建议后向社会公示,承受社会和群众监视。
(2)展开任务效能“大提拔”举动。以提拔行政法律效率、便利群众做事为重点,严厉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查制“三项准则”,树立才能强、作风实、业绩好、群众承认的正面典型,查处“慵懒散冷”,“吃拿卡要”群众定见的背面典型,掀起“落实风暴”,鼎力提拔任务效能和效劳程度。
(3)展开行政法律立案查处“大提速”举动。支队班子要深化任务一线,以身作则,出力处理影响行政法律立案查处的凸起问题,接纳有力办法,又好又快地推进建立行政法律案件的办结任务。
(4)展开情况“大改善”举动。以新的《四川省会乡情况综合管理条例》施行为契机,以创立全国文明城市运动完毕后持续坚持情况为打破口,积极展开工地情况综合管理,确保次序井然、情况美好,进步文明施工程度和市民称心度。
(5)展开建立行业效劳承诺“大落实”举动。12319建立事业二级平台,要以进步效劳质量、践行效劳承诺为目的,深化展开“为民效劳创先争优”运动,改良效劳作风、增添效劳办法、进步效劳效能,经过“三亮、三比、三评”和“容身效劳热线,争当效劳明星”运动,仔细实行“朴拙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朴拙关怀群众疾苦、真心办妥群众实事”效劳承诺,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12319建立事业效劳热线办结率到达99.8%,回访称心率到达95%。
(6)展开整改成效“大评判”举动(12月25日前)。普遍展开民意查询,约请治理效劳对象及社会各界人士,对运动成效进行称心度测评。干部小我的整改状况,在单元内部进行公开承诺和民主测评。各大队、科室将整改状况报城监支队作风整理办公室。
(7)分类处置。对群众反映凸起的人和事,依据其性质和风险水平,辨别接纳诫勉说话、传递批判、公开曝光、组织处置、规律处置等方法处置。
4、小结进步(2023年1月21日-2023年1月31日)
(1)仔细展开“回头看”运动(1月30日前)。针对整改正程中呈现的新状况、新问题,尤其是指导“点评”、群众测评反映的问题,实时查缺补漏,进一步修正完美整改方案;立说立行、立查立改,以推进任务的实践成效表现运动效果。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三条全省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即从1994年3月1日起,实行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为休息日,按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根据工作需要,在休息日须留值班人员。
企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将每两周中的两个半天休息时间调换为一天休息,也可以灵活安排,但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从1994年3月1日开始执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确有困难的个别行业、企业,可以适当延期实行,但不得迟于1994年5月1日。
有些地方因交通、用电等特殊原因需要安排单位轮休、调休的,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单位应按新的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加强管理,提高单位时间内的工作效率。不能因实行平均每周44小时工作制度而影响经济效益,也不能因此而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五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需要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属于中央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按国务院或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属于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按隶属关系,企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报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各单位确因工作、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要按劳动部、人事部《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对加班加点的职工,可安排补休,或按规定给付加班工资。
各地方、各单位组织职工参加义务劳动、公益活动,不属于加班加点。
第七条各级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定》、《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对违反《规定》、《实放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强迫职工加班加点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外罚。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建筑企业;变化及影响
一、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修订背景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作为三大流转税之一,它具有征税范围广、税源普遍,计算简便、便于征管,不同行业不同税率、公平税负等特点;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据统计,营业税2009年全年征收额达到9015亿元,比2008年增长18.2%,是增值税、所得税之后我国的第三大税种,足见其对财政稳定的保障作用。
2008年全球爆发金融危机以来,各国政府都面临巨大的挑战,保财政稳定,保持续发展是各国政府对抗金融危机的基础。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修订《营业税暂行条例》,使之更符合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就成了当务之急。因此,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修订通过了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
新条例从满足政府和企业的客观需要入手,着重对一些界定不清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和解释,进一步完善了税制:
1、配合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核心变化是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目的是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推动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而营业税与增值税有较强的关联性,有必要保持两项税制之间的有效衔接。
2、促进企业走出去的需要:为公平负担,重新界定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对境内企业劳务出口更加有利,使境内外企业税负更加公平。
3、营业税自身完善的需要:旧条例已实施15年,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形势,适当修订旧条例,可以充分发挥营业税这一税种对经济发展的调节作用。
4、改进纳税服务的需要: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给纳税人提供了充足的纳税准备,更好地体现了税务机关切实为纳税人服务的职能和宗旨。
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涉及建筑业的几大主要变化
(一)改变了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境内外判定原则
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同时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这一条进一步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这一解释使得营业税的涉税范围进一步扩大了,针对于建筑业来讲,其变化就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所有建筑业劳务(包括境外提供的建筑业劳务)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而境外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也应作为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即所谓的“属人原则”。
(二)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原则有所调整
新条例规定,除了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已明确规定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其他应税劳务外,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原则上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原则改变,由“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机构所在地为例外”变为“以机构所在地为原则,劳务发生地为例外”。而建筑业营业税仍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照这样理解,建筑业营业税遵循的是“属地原则”,但这就与上文提到的第一点变化有了矛盾的地方。
(三)扣缴义务人的界定变化较大
新条例增加了“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删除了旧条例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四)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时间发生了变化
新条例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实施细则中则进一步对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出了解释,具体归纳如下: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过程中,如果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则不论届时是否收到款项,均以该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这里需要区分,工程完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当天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结算单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结算总价减除实际已收到款项确定计税营业额。新条例及实施细则突破了“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和“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从实践操作上征管双方都便于理解和执行。
三、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变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伴随着新条例的执行,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也随之出现,特别是建筑企业在执行新条例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更难界定甚至不合理的新问题,重点体现在下面几方面:
(一)营业税应税劳务境内外判定原则的改变,进一步扩大了建筑业营业税的涉税范围,将境内企业或个人在境外无论是提供或接受的建筑业劳务都归为应税劳务。
一直以来,政府都鼓励建筑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并在外汇资金、信贷、财政税收等方方面面给予支持,使得建筑企业在开拓国际承包工程、劳务市场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极大的带动了国内建筑机械、建筑材料 和劳务的输出。如果对建筑企业在境外的承包工程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势必给整个对外承包工程市场带来极大的冲击,不仅会造成项目成本的增加,更会削弱未来建筑企业在国际市场承揽工程的竞争力,严重阻碍 “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虽然2009年底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出台了财税[2009]111号文,对中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但暂免征收只是一项优惠,并没有改变新条例确定的新原则,而一旦未来暂免征收的优惠被取消,它带给“走出去”的建筑企业的影响将是致命的。
目前,建筑企业在境外承揽工程项目大都是根据国际惯例适用项目所在国法律的,特别是在税收方面,合同条款中都会明确列出应由企业承担的税负。如果因为中国的税法规定,这些适用所在国法律的境外工程承包收入需征收营业税,很可能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运作。首先,目前所有国际项目的投标报价体系中均不包含营业税,项目业主和所在国政府不会针对这部分给予企业补偿。其次,营业税的征收并不符合国际惯例,项目所在国政府和业主可能根本不认同中国的税法,甚至会认为是企业试图转移利润,不允许企业将这部分税金在项目成本中列支,进而加剧企业的税负和成本!
而另一方面,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为其提供的建筑业劳务,本应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但因不在财税[2009]111号文暂免征收的范围内,只能作为境内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这种将境外单位或个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仅由于接受方是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就判定为境内劳务是在法理上是说不通的,实践中也不可行。
其实前文提过,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本身就有矛盾的地方,一方面明确指出:“建筑业营业税仍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申报缴纳”;另一方面又解释说“境内企业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或接受的建筑业劳务都归为应税劳务”。这种矛盾造成的结果就是建筑业营业税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执行的是“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造成了很多企业的重复缴税。笔者认为营业税作为流转税种应当遵循的是“属地原则”,即纳税人应当就提供的劳务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建筑企业在境外无论是提供或接受劳务,应税劳务发生地肯定是在境外,都不应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二)新条例取消了建筑业工程的总承包人法定的扣缴义务,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而总承包人的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这一改变看似给总承包人带来了便利,但实际上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即如何操作?新条例及实施细则都没有对建筑业总承包人在发生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营业额并申报纳税进行解释。总承包人如何抵减分包方营业额?税务部门如何核定总承包人的营业额?总承包人和分包方又该如何开具发票?由于这些实际操作的问题新条例和实施细则没有给出统一的说法,导致各地的税务部门只能根据自身情况做出规定。但现实中营业税发票的管理不同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有效期和流转环节上都没有限制,常常使得总承包人无法按规定抵减营业额申报纳税,从而造成额外的税负和资金成本。
笔者认为,建筑业营业税在分包方营业额的抵减上与增值税发票的进项抵扣有些相似,是否可以参考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或者流程,以方便税务部门和总承包人双方的操作。
(三)新条例用“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取代了原先财税[2006]177号文的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但这一改变不能体现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新条例将“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作为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前置条件,本身就是为了使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的基本原则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而建筑业是一个微利行业,很多项目都是依靠预收款方式来保证项目的正常启动和运作,甚至很多时候预收款都不足以支持项目资金需求,还需要向金融机构融资。再以预收款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对于本就没有分包营业额可以抵减、且资金紧张、融资成本高的总承包人来讲,无疑更加重了其负担。因此,在预收款问题上笔者认为还是旧条例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和实际操作。
综上所述,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09年开始执行以来,在营业税的征收和管理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其对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申报和缴纳有着非常积极的指导意义。但由于建筑业营业税本身的复杂性,导致还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明确解释,其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希望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针对一年多来的问题所在,进一步出台文件,避免由于政策不清晰给建筑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王家斌。 营业税条例修改后的七大看点[J]。 税收征纳, 2009,(01) 。
[2]张伟。 新旧条例之比较分析[J]。 交通财会, 2009,(02) 。
[3]营业税将纳入增值税[J]。 农村财务会计, 2009,(01) 。
[4]就《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答记者问[J]。 财会月刊, 2009,(04) 。
新劳动法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省劳动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更好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现对执行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1997年底之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1998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并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补缴标准补足15年后,方可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实施细则》下达之前已按原规定标准补缴的,可不做变动;《实施细则》下达之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参保人员应严格统一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缴,否则,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工作在1999年12月31日终止。
1985年至1995年期间补缴年限缴费指数均统一按0.75计算。
三、参保人员1984年底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统一按1计算。
四、1998年新纳入统筹企业已退休人员应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补缴,补缴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每月255元的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1年,其基本养老金在上述待遇标准基础上增发5.6元。企业原发放的待遇高于本标准的,高出部分由企业按原渠道开支。
1999年1月1日至6月底前新纳入统筹企业的已退休人员,可享受1999年7月1日基本养老金调整额。
1999年底前,新纳入统筹企业的已退休人员或在退休时办理补缴手续的职工,必须一次性补缴结束,在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不得再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2000年后新纳入统筹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不再办理补缴1997年前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工作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五、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其计算折增工龄的年限截止到1992年6月底,其增发待遇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六、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实需要办理延期退休的,应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其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以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经批准延期退休的年限可以计算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
凡未经批准延期退休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办理退休手续的,超龄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也不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超龄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退还。其基本养老金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可增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历年7月1日基本养老金调整额。退休金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领取。
七、统筹企业中复员转业军人、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1995年底以前在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其缴费指数按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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