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选5篇)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中图分类号]R97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7(c)-118-02
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42号国务院令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医疗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该条例,卫生部又出台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3]等一系列配套文件。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出台了《处方管理办法》[4],该办法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并于5月1日起施行,原《处方管理办法(试行)》[5](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新规定更具人性化,癌症病人用药更方便,生命质量得到了有效改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难题,尚需进一步完善。
1管理难题
1.1病历的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这种规定与办麻卡相比确实进步很多,方便了病人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如下问题:①普通门诊病历一般都交与病人保管,并且普通门诊病历纸张页数较少,需长期用药的晚期癌症病人,若用于记载开药情况可能需用多本病历,对保管病历和核对病历都不方便。②非医用目的的取药者可能会在多家医院重复建立病历,多次开方套购麻醉药品。
1.2 麻醉药品注射剂的使用地点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还规定: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前者的规定,对于晚期癌症病人各家医院尤其是基层医院,普遍感到最难执行到位。由于大多数晚期癌症病人卧床不起,如果要求他们一天数次往返医院或住院使用,不太可能;如果要求医务人员每日数次出诊到患者家中使用也存在一系列问题。后者的规定可否理解为需长期使用该类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购取麻醉药品注射剂后可以自行使用,不限制使用地点?如果这样,那么前者的规定是否还继续执行?
1.3空安瓿及废贴的回收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但是如果病人只用一次注射剂或者贴剂,或者是长期用药的病人最后一次使用,是否也应该要求他们交回用过的空安瓿或废贴?如果没有一定的约束措施,病人往往不会主动将空安瓿及废贴交回。
1.4剩余药品的回收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销毁处理。该药品是患者花钱所买,就是用剩的一点药液,让其无偿交回,尚有一定难度;如果是未用的药品,让其无偿交回,更难。没有一定的约束措施,大多数病人不会自愿将药品交回医疗机构,这样就会增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失的机会。
2 建议
2.1建立专用门诊病历,实行网络管理
对经确诊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非住院患者,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统一管理。病历格式最好以表格形式印制,用于记载患者每次用药情况。为避免非医用购药者重复建立病历,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网络化管理,将各医疗机构联网,把已建立专用病历的患者及代办人的个人资料及时输入电脑,已办过专用病历的患者不得在别家医院重复办理。
2.2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注射地点
对确诊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根据患者个人的具体情况,以就近、方便、安全为原则,决定使用地点。如患者就住在医院附近,可以在医院内注射;如患者离医院较远,需医务人员出诊者,由社区服务站的医务人员出诊至其家中注射;农村病人可以到村卫生所注射,或由村卫生所的医务人员出诊至其家中注射;对于社区服务不够健全的城市,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医疗机构所处的不同位置,将社区划分若干区域,明确哪家医院负责哪些社区该类药品的发放和使用。
2.3采用押金制回收空安瓿、废贴及剩余药品
鉴于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及各医疗机构的管理模式,建议采用押金的办法回收空安瓿、废贴及剩余药品。以押金形式购取药品,其押金最少应不低于该患者每次购取该类药品的价格。患者每次购用该类药品时要如数交回前次用过的空安瓿或废贴,停止使用时,以最后一次用过的空安瓿、废贴或未用的剩余药品换回押金。如没有如数交回空安瓿、废贴或剩余药品,将扣取一定数量的押金,以示惩罚。
3小结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属特殊管理药品,具双重性,如果管理规范,可以造福于人类,如果管理不当,则会发生流弊,危害人类生命健康和社会治安。我们在严格执行规定的同时,既要做到保证病人合理的医疗需要,又要防止非法滥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S].2005-08-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S].2005-11-1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S].2005-11-14.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S].2007-02-14.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麻醉护士;管理;素质;患者
近年来, 为了适应现代麻醉学科的发展而设立了麻醉师岗位, 实际上早在1861年国际上就已经出现了麻醉专科护士。本院于1996年以来, 配备了麻醉护士, 提高了麻醉成功率, 现从麻醉护士的工作范围、药品和耗材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指出了麻醉护士工作中的压力, 以及在与麻醉师配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了解决办法。
1 麻醉护士的工作范围
麻醉护士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麻醉前准备、麻醉常规护理、协助处理事宜、用物登记, 交接并签名。另外, 特殊麻醉物品、贵重毒麻药品、患者的麻醉费用等情况也都需要麻醉护士做好详细记录[1]。
2 麻醉护士在与麻醉师配合过程中的作用
2. 1 在药品和耗材管理方面的作用 由于品具有抑制中枢的作用, 从而导致使用后会产生, 且容易成瘾, 如吗啡、哌替啶、可待因等。所以, 对于品的管理执行“五专管理”。麻醉科是使用品较多的科室, 为保证临床麻醉与抢救使用药品方便, 麻醉医生接到手术通知单后, 根据患者及手术情况, 开处方交麻醉护士领药登记, 手术当日发药给麻醉医生并签字, 手术结束后交回空安瓿及剩余药品, 剩余药品办理退库手续[2]。
对于如镇痛泵、中心静脉导管、腰硬联合穿刺包、硬膜外包、压力传感器等高价值物品, 需要设专柜放置, 记录基数并每日核对及时补充, 以防用后漏记, 造成科室经济损失[3]。
2. 2 麻醉手术中的作用 麻醉护士在手术中要对麻醉人员使用仪器前后的性能状况进行检查, 负责监控、保养、衔接、维修, 确保仪器正常运转。麻醉护士每周检查并补充麻醉车内各种用物, 确保使用方便, 提高麻醉医生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3 麻醉护士在与麻醉师配合过程存在的问题
3. 1 麻醉护士存在一定的工作压力 麻醉护士虽然不是麻醉手术的主要操作者, 但其所处的环境和工作范围使麻醉护士存在一定的工作压力。首先, 在麻醉过程中接触的一部分仪器设备、医疗材料、药品, 如脂肪组织产生有毒的糊焦臭味、高频电刀在切割肌肉等会对人体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和损失。其次, 麻醉护士有时要处在低浓度挥发性化学消毒剂、各种麻醉监护和抢救所用的现代化仪器的报警噪音之中, 这样的工作环境对麻醉护士的身心健康有较大的影响。最后, 麻醉护士经常需要站立工作, 且时间相对较长, 这样繁重的工作势必对麻醉护士的心理产生较大的压力, 还有可能导致下肢静脉瓣膜的关闭功能受损, 形成下肢静脉曲张。
缓解麻醉护士的工作压力需要麻醉护士加强自身保护工作, 避免接触感染, 如提前做好预防工作, 传递注射器时一定要先套上针套;药物熏蒸消毒后, 及时通风排气, 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以避免有害气体吸入体内等。麻醉护士提高业务水平和技能以轻松驾驭工作, 使自己在工作中应付自如、游刃有余, 自然也会减轻对工作的劳累感, 从而减轻自身的工作压力[4]。
3. 2 麻醉工作对麻醉护士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 麻醉是一门艺术, 这就要求麻醉护士需要具备灵活机警的应变能力、熟练的技能操作、扎实的临床护理经验、良好的护士素质。麻醉护士是麻醉医生在术前麻醉的准备期与麻醉恢复期的好助手。在配合麻醉医生进行操作, 做好毒麻药品、麻醉档案的记录管理, 熟悉各种麻醉机、监护仪的操作以及保养和维护, 熟练掌握一些监测及危重患者的抢救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5]。
4 小结
麻醉护士在麻醉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正因为麻醉护士在麻醉工作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这就需要麻醉护士不断学习, 提高业务技能, 增进与麻醉师的紧密合作, 提高麻醉师工作效率, 增加患者的安全系数。
参考文献
[1] 陈思彤, 张坤全.麻醉护士的工作范畴及在麻醉科的作用.基础医学论坛, 2008, 12(30): 918-919.
[2] 张学华, 谭明蓉.麻醉护士加强品的安全管理体会.中国误诊学杂志, 2007, 7(20):4803-4804.
[3] 范宁, 袁剑霞.麻醉护士在现代麻醉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全科护理, 2023, 10(4):1120.
[4] 何锦芬.麻醉护士压力源分析与对策.齐鲁护理杂志, 2023, 18(18):107-108.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为了加强精麻药品的管理,确保用药安全和社会稳定,我院质量管理部门于6月20日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了督查,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杜绝精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1、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使用,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参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考核”,合格者方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处方权按通过医院HIS系统设置对应权限,定期对处方进行考核考评。
2、医院为门诊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留存建档,专人保管。
3、严格检查考核、加强组织管理、督促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实行“五专”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工作落实。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由专人负责计数、医务科、保卫科共同现场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医疗文书书写:
1、继续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加强医患沟通告知。各科室进一步组织医护人员认真学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使医护人员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严格执行各种规定。要保持病历的严谨性,保证病历的时效性,注重病历的证据性。
2、经治医师要认真负责地写好每份病历,把好病历质量的自我控制关。落实三级医师负责制,上级医师定期查阅下级医师的病历,及时修改审签。
3、各科质控组织在科主任领导下,认真对每份病历(包括运行病历和归档病历)进行检查和质量评定,对缺陷病历及时整改。
4、加强病历质量的考核和日常管理,进一步健全质量管理组织,充分发挥病史质量管理组织的作用,定期对住院病历的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依法执业情况:
1、我院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了严格管理,从未进行过涂改、买卖、转让、租借。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批准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从未开展违规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均通过市卫监备案。
2、我院在岗医护人员均取得相应资质和证书,执业地点变更率达到100%,我院从未超注册范围开展执业活动或非法出具《医学证明书》;也从未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给予处方权与处置权,或多地点注册的医师从事医疗活动,医院所有医护人员均挂牌上岗,并设立了监督栏和意见箱对外公开。
3、通过《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专项培训,进一步强化了医院医师管理工作,规范了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自律意识,树立了医师执业红线。督促了医师依法执业,提高了医疗服务水平,保证了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从而推动医患关系改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行风建设、1+7方面
1、严肃开展自查,规范医疗收费
(1)继续完善健全医院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规范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内容,没有在国家医疗服务收费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分解收费;实施医疗惠民政策,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2)加强院内收费管理,完善信息价格管理系统,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增强收费透明度;
(3)完善 “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严格执行药品招标采购,确保药品价格公开透明,有效降低药品价格。今年来,我院无乱收费现象发生。
2、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深入纠正医药购销商业贿赂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整治医药产品回扣“1+7”配套文件,不断完善医院采购管理制度,我院完善修订了《xx医院药剂科药品采购制度》、《xx医院大型设备、设施采购招标制度》和《xx医院高值耗材和一次性用品采购招标制度》,医院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一律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院内使用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全面实施药品购销“两票制”,我院对近期17种抗癌药未开展招标采购计划。
3、加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为继续推进纠正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医疗服务中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
(1) 对照“1+7”文件梳理、修订、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效推进。全院动员共梳理制度18条,修改完善相关制度11条,新增制度7条,制订联合约谈、代表接待、自费药品审批、药品使用信息授权等相关流程5条。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执业药师《管理与法规》:处方管理办法
一总则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2.处方界定: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也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标准: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三处方的开具
1.处方有效期: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处方一般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和调剂处方的要求: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四处方的调剂
1.调剂处方药品操作规程: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2.调剂处方四查十对、签名及不得调剂的规定:
A.四查十对: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B.签名: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C.不得调配的: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3.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外购药品的规定: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五监督管理
1.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处方保存期限及销毁程序: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六法律责任
1.使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药师未按规定调剂处方的处罚: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处方的书写规范和标准
一、处方书写的基本原则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业务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授予处方权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二、处方权的获得与取消
(一)处方权的获取: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1、医师处方权的授予:
(1)注册执业医师(2)有明确的执业地点(3)有明确的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
(4)根据个人申请,科主任签属意见,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主管部门批准授予处方权。(5)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应在执业地点的相关部门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2、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的授与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中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有处方权,获取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在相关部门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3、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责任由签名医师负责。处方签名形式为(带教医师名/实习或进修医师名)。
4、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5、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权,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处方权的取消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调离注册机构处方权自行取消。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建立医师申请,取得、取消处方权的文字档案。
三、处方规格及内容:
(一)处方规格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精神药品处方用白纸绿字印制;医用毒性药品处方用白纸红字印制;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规格为130245mm
(二)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四、处方书写规则及书写示例:
(一)处方书写规则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13、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14、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微克(g)、纳克( 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气雾剂以瓶或支为单位。
1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17、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二)书写示例
[示例处方1]总量法形式
R
Mist.Pepsini 100ml
Sig 10ml t.i.d a.c
R
胃蛋白酶合剂100ml
用法 10ml 3次/日 饭前
示例处方2]单量法形式
R
Tab.vit.c100mg40
S. 100mg t.i.d
维生素C片100mg40
用法: 100mg 3次/日
[示便处方3]单量法形式
R
Inj.kanamycin0.56
Sig 0.5 i.m b.i.d
R
卡那霉素注射液0.56
用法: 0.5 肌注 2次/日
[示例处方4]
R
50%Inj.Glucosi 20ml2
2次
Inj.vit.c 0.52
Sig i.v g.d
R
50%葡萄糖注射液 20ml2
2次
维生素C注射液 0.52
用法:静注1次/日
[示例处方5]
R
注射用青霉素钠40万u12支
用法:80万u 肌注 2次/日 皮试(一)
R
Inj Penicillin 40万u12支
Sig 80万u i.m. b.i.d. C.T.(一)
[示例处方6]
R
5%葡萄糖注射液 500ml
2次
10%氯化钾注射液 10ml
维生素B6注射液 0.1
用法:静滴 1次/日
0.9%氯化钠注射液 250ml
0.9%氯化钠注射液 250ml
2次
庆大霉素注射液 4万u4支
用法:静滴 1次/日
R
5%Inj.Glucosi 500ml
2次
10%Inj.kalii chloridi 10ml
Inj.vit.B6 0.1
Sig V drip q.d.
0.9%Inj.Natrii chloridi 250ml
2次
Inj.Gentamicin 4万u4
Sig V drip q.d.
[示例处方7]
R
1%Naristilla Ephedrini 8mL
Sig nar. 3gtt t.i.d.
R
1%麻黄素滴鼻液 8ml
用法:滴鼻 3滴 3次/日
[示例处方8]
R
1%Aur.Glycetini Phenoli 8ml
Sig aur. 2gtt t.i.d.
R
1%酚甘油滴耳剂 8ml
用法:滴左耳 2滴 3次/日
示例处方9]
R
10%Ung.Lchthyoli 30g
Sig us.ext b.i.d
R
10%鱼石脂软膏30g
用法:涂红肿处 2次/日
五、处方审核、调剂、发放与保管
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2、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3、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
(4)剂型与给药途径;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6、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7、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品、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8、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9、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0、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
11、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员应当拒绝发药。
12、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13、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零售企业购药。
14、本规范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六、特殊处方的管理与要求
本规范所称特殊处方是指临床使用麻醉药品、的处方。
医疗单位对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的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①医疗机构应对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至少保存2年。
②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纸质)。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③医疗机构使用的麻醉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完善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④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⑤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它剂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⑥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下发的《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国药监安〔20xx〕199号),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可以申请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可委托其亲属或监护人持取药人身份证及《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机构开方取药。
⑦供药医疗机构应对凭《麻醉药品专用卡》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发药部门应在《麻醉药品专用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2、毒性药品处方
医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两日剂量。处方保存二年备查。其余同一般处方。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安乐死的实施
通常有三种方法
1)在注射催眠剂使患者入眠的情况下,注射氰化物而导致患者死亡。
氰化物作用原理:由于人体细胞内部不含有叶绿素,我们必须通过体外摄取食物来维持体温,肌肉收缩和伸展,为了能够提取到食物中的能量,人体分泌另外一种酶NAD,NAD和食物中的氢结合成为NADH2,给我们补充能量。用完的氢和呼入的氧结合变成水。氰化物使呼入的氧不能和氢结合变成水。同时人体不再分泌NAD,人体内过量的氧造成体内细胞不再进行呼吸作用,最终导致心脏衰竭(心脏是由肌肉组成)。在我国,氰化物不用于医用,只在工业上运用。
2)口服安眠药品,使患者入眠,再注射有呼吸抑制作用的中枢麻醉剂,这里的麻醉剂通常是指一些会导致窒息的强力镇静药品。
催眠剂和安眠药的成分中通常含有一定量的麻醉剂,可以起到抑制神经中枢的作用,安眠药一般只起到辅助作用,通常是使患者入眠。之后,注射强力麻醉剂使人体的呼吸系统受到抑制,而最终呼吸停止而死亡。中枢抑制型麻醉剂主要作用于人的脊髓颈、胸节段灰质前角的呼吸运动神经元。这些神经元在延髓中有产生节律性呼吸的基本中枢,如刺激呼气中枢,引起持续呼气动作;刺激吸气中枢,引起持续吸气动作。而这些呼吸麻醉剂就是作用在这些地方而导致无法正常呼吸,造成人的窒息。
主要应用的品类型有:
巴比妥类麻醉品,此类麻醉品为安乐死中应用较多的麻醉剂,如硫喷妥钠,苯巴比妥钠,异戊巴比妥钠等,均为粉针剂。
水合氯醛类。
给患成神经细胞肿瘤病到达生命衰竭之际的小德雷克的安乐死注射的镇静剂就属于此类药品。在英文中,镇静剂与麻醉剂在词义上有重叠。巴比妥类药品在临床上几乎已经不再运用于催眠、镇痛,小剂量的巴比妥类的药物就会起到抗惊厥、抗癫痫的作用。此类药品因为中毒量与麻醉量非常接近,所以危险性很高。
3)先让患者以麻醉剂沉睡,再注射凝血剂,堵塞静脉。
凝血剂的作用机制主要是作用于人体的血液蛋白的凝血因子,造成血液的凝结,形成血栓,造成血管的堵塞。正常的凝血因子只有在出血时才发挥作用,可以保证人的正常止血。受到凝血剂的作用之后,它们则活跃了起来,在血管内自动凝结成血块,阻断血液流动,造成人的死亡。
此类药品有:凝血酶注射液;酚磺乙胺注射液;氨甲苯酸注射液。也有口服药品,如氨甲环酸胶囊。凝血剂在临床上常用于大出血的急救、外科手术过量出血、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脑出血等。
当前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使用较多是第三种方法。法律规定安乐死有特别的准则,首先必须满足深度睡眠,无痛无知觉;其次,安乐死必须选择在最短的时间(几秒至15秒以内)无知觉的方式,以避免因任何意外所造成的痛苦。此外,安乐死还必须考虑到家属的情感,如第三种方式,死亡后的表情会与生前一样,非常安详,呈现睡眠状。氰化物的方法虽然更快速,但会面色发青,如果亲属不能接受,就不会使用。总之,安乐死必须符合人道主义的原则。
神经小知识
神经品种类繁多,包括催眠镇静剂(如安定、巴比妥类、眠尔通等)、抗精神失常剂(如舒必利、丙咪嗪等)以及最为人熟知的镇痛类药品(如阿片类、杜冷丁等),临床和手术上常用的局部麻醉(如利多卡因、普鲁卡因等)和全身麻醉(如乙醚类等)的药品也属于品范围之内。用于安乐死的麻醉剂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即一些具有呼吸抑制作用的中枢麻醉剂。
安乐死的用药,在药学上都属于精神麻醉类药品。我国《品和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有严格的管制措施,严格限制用药,开药时严格限制剂量。
主要规定包括: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此类药品必须由具有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其它医师无权开具。
执业医师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开具品和,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调剂资格。
药师应当对品和第一类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品和第一类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我国相关的司法问题
我国是没有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所以“安乐死”在我国是非法的。
我国的“安乐死”之所以在立法程序上迟迟无法确立,是因为医疗卫生行业的特殊性质导致法律依据的判定有一定难度。很多病人在弥留之际或者极度痛苦之时,会发出希望死亡的请求,但这往往并非出于他的本意,患者的家属往往也不认同患者此时的说法。所以人们很难区分“希望求死”究竟是否是真的出于患者的本意。这点上无法突破的话,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成为“安乐死”在立法上障碍之一。
在我国,关于管制药品的运用,法律上会允许医生有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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