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精选5篇)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范文第1篇
要税单干吗?提及这个问题,许多人感到疑惑不解,你既不是老板又不赚大钱,平白无故地要什么税单,是不是脑子进水出了毛病!
不,告诉你其实不然。
税单取信签证官
本月初,落户于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的某私营企业老总陈强先生,申请去欧洲某名牌大学短期深造,在该国驻沪领事馆,签证官对他作了一番询问。陈强自我介绍说:“我虽然英语水平一般,但熟知ABC,早已取得硕士学位,自己所办的软件公司业绩也很良好。这次去贵国学习,我虽举目无亲,但深信能自食其力,学成后回国继续发展我的企业。”签证官点了点头,追问道:“谁能为你做经济担保呢?”“没有。”陈强摇了摇头,即从皮包里抽出一刀笔记本大小的纸,递给签证官反问说:“不知这些单子能管用吗?”这是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收款凭证,上面记录着陈强的应税工资和已缴税款。“OK!OK!”签证官高兴地叫了起来,没想到眼前的中国小伙子如此坦率诚实,而用税单来作为经济担保,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一条惯例。
用一叠税单取信于签证官,从而打开了通往N国求学的大门,足以证明税单本身所具有的实际意义。
据报道,著名足球外教米卢离开中国前的最后一件大事,就是按章缴税。有关税务部门披露说,米卢在中国两年多缴纳了300万元税金;美国魔术大师大卫?科波菲尔,在深圳、广州、上海、北京4城市巡演后,在中国缴纳税款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据说,他演出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不见完税证明不演出”。他在演出合约里,甚至对纳税时间都提出了严格的规定。
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拿到“完税证明”税单,在税收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这本是尽人皆知的道理。公众人物的税单则是公开的,甚至披露于传媒,以示其良好的公众形象。
依法纳税是公民和企业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公众人士在纳税,大大小小的企业在纳税,普通的老百姓也不例外。
你见过自己的税单吗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地方税收收入中所占份额不断增大,普通工薪阶层日渐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
然而,现实生活中的税单却让人们感到非常陌生,十分遥远。有多少人每月领到工资单时拿到过一张证明自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单呢?又有谁清楚工资单上代扣的税额与实际是否相符呢?平心而论,曾经见过这种凭证的人为数并不多,而真正拥有这种凭证的纳税人更是微乎其微了。
记者还在街头随机访问了10位上班族,有8人表示“从未拿到过”,有1人表示在前年上海实施“买房退税”政策时拿到过一段时间内的税单,1人表示自己去年到国外大学作演讲之前办签证时,向单位申请索取过一次税单;8人表示不清楚怎样才能拿到自己的税单,但表示如果万一需要时,“给单位讲,应该能拿到”;7人表示目前生活中税单“几乎没有什么用”。但这10人均认为:如果每月拿工资单时可以同时拿到自己的税单,当然不会拒绝。
谁说税单没用处
日常生活中,自行车税牌能证明该车已完税,可以合法上路使用。一些歌星影星出一次场,唱几首歌,开价再高,一张如实纳税的税单能确保这笔收入的合法性。
税单,究竟有多大用处?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回答。
市建二公司一些职工直言不讳:“我们整天风餐露宿在建筑工地上,打工的每月能扣多少个人所得税?又不像有的人买房子要退税,我们这些人即使给了税单也没有什么用!”
在上钢五厂干了一辈子的黄师傅本来并没把税单放在心上。他对记者说,他每月上税几十元,根本算不了什么,但毕竟也是一种贡献。再过两年,他就要退休了,现在每次下班回家经过一块“纳税光荣”的宣传牌时,心里总有一种莫名的激动。“好歹我也是一个纳税人,我也为国家纳过税,作过贡献。如果能发给我一些完税凭证,将来老了数数看看也是一种纪念,一种自我安慰!”
多么善良的愿望,多么朴素的语言!像黄师傅这样的普通纳税人有着千千万万,尽管他们一直在默默无闻地履行着义务,但大多数人过去却从来没有发出过“我要税单”的声音。对于他们的正当要求,难道就可以轻描淡写,熟视无睹吗?
但一位政府机关老公务员认为,给所有纳税者人手一份税单,目前还不符合中国国情,因为每月缴个人所得税的人多数为工薪族,税单只是一种象征,实际作用并不大。一位税务干部干脆实话实说:“完全没有必要为个人出具税单,个人要了税单也派不上用场。”他认为,外国人都有个人税号,而我们没有。与国际接轨,目前时机还不成熟。
而在一些海归人士心目中,税单却比什么都重要。从澳洲回沪的谢女士说,在澳大利亚,工资一般都直接从银行刷卡,每人都有一个专用税号,税务部门通过银行帮助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同时给予税单。税单的作用不可小视,比如,留学生税额累积到一定数量,就可以凭此担保父母出国,还能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一些社会福利。
曾在美国工作过7年的李先生说,在美国,税单在个人信用、社会资助、社会保障方面都具有相当实际的作用,这些因素使国外普通纳税人的税单意识都很强。国外不管个人是否需要税单,税务部门都会主动提供税单。一般都是个人申报缴纳,税单填报后再由IARS寄回。具体来讲,税单的作用首先体现在个人信贷方面,当你需要买房、买车时,向银行提供你的信用证明,那么税单就很重要。如果在你给别人作担保的时候,税单也是其中一个很好的证明。
我要税单何其难
税单也称为完税凭证,包括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它是纳税人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凭证。老百姓平日里坐公共汽车买票可以拿到车票,缴电话费、水电煤费也都会有相应的单据,为什么偏偏个人所得税却无法拿到相应的凭证呢?
工作量大是税务部门解释无法为每个人开税单的最主要原因。一位税务官员这样说:“如果人人都要税单,一个上万人的大企业,光开税单恐怕就忙不过来。”他甚至还为此担忧:“全国13亿人如果都要开税单,那么这些纸张油墨就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这笔钱该有谁来出?最后还不是要出在纳税人身上?”
正因为工程浩大,所以目前税务部门主要通过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管这个单位规模大小、人数多少,往往只开出一张集体总账税单了事,而正是这张大税单,使众多纳税人丧失了获取个人凭证的权利。
不过,大多数人并不认同税务部门的解释。上海一家环境科学工程公司的博士钱振华认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而取得凭证则是纳税人的权利。在他的企业里,中高层人士年薪都在二三十万元上下,个人所得税每月严格按规定代扣代缴,数额相当可观。但整个公司税单只有一张,这不仅不合理,也给个人出国、信贷带来诸多不便。税务部门稍微辛苦一下,帮助这些人分别开列税单,并不是一件太难的事。
纳税取凭证,如同购物要发票,一个简单得再也不能简单的道理,在现实生活中却被扭曲了。你能说因为成本巨大,商店可以不给顾客发票?恐怕税务局首先不会答应,不然何必还要搞“有奖发票”?
税单已悄悄地走来
要不要给纳税人税单?回答是肯定的。
事实上,税务部门从未给个人分列税单关上大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为“个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制”,税务部门会向具体单位开具总额税单,而不会向该单位个人主动开具个人税单。如果个人确实需要取得完税凭证,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提供单位纳税的总税单、纳税申报表和员工具体名单,向市财税局申请打印纳税单。
普陀区一位税务专管员告诉记者,如果个人需要税单,可以向单位财务提出,再由财务人员向所在税务所申请单列,“如果税务人员怕麻烦拒绝,你就可以投诉”。
前几年,上海市政府为鼓励个人购房,曾推出过一项阶段性的特殊优惠政策,凡买房者可凭2003年5月31日之前的税单退税。这部分纳税人自己提出申请,一律由单位出面,交税务局开小灶,每月为这些人单列个人税单。为了开这些税单,据说税务部门已经忙得够呛,但也乐在其中。尽管这项政策现已刹车,但至少证明税务部门并非丝毫不能松动,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开具一张凭证,不见得比登天还难。
2004年1月1日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始施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应由本人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在本局缴纳的税额为其开具。
也就是说,尽管目前税务机关不会主动给你开具个人税单,但个人税单已经开始向你悄悄地走来。
要税单,要的是一种尊严
但是,在与时俱进的新时代,税单走近个人的脚步显然还太慢、太慢!
怎样看待税单?一位专事法律研究的学者观点十分尖锐。他对记者说,最近修改宪法把人权保护写了进去。现实生活中,人们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而拿不到凭证,就意味着个人权利可能受到侵犯,作为纳税人完全应该有这个意识,要加强自我保护,努力争取和捍卫这份光荣的权利。
从“不给税单”到“我要税单”,税务部门将承受十分沉重的压力,要迅速改变现状,确实有一定难处。但最普通的工薪纳税人想法也最直观。他们说,现在手机使用很普及,如果一个月不付费,电信部门就会上门催单。但只要你去付费,哪怕再多的清单也会当场拉出来给你。为什么电信部门能做到的事,税务部门却觉得难上加难呢?其实都是举手之劳,关键是职能要转变,一些部门“朝南坐”的思想观念也要转变,服务要从口头转到行动上,“这其实也是一种诚信”。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胡怡建教授分析说,目前单位中的个人不能拿到税务部门主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税单,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单位代扣代缴制度是造成这个现象的主要原因。
税单的实用性在我国“才露尖尖角”,从权利义务关系对等来看,普通纳税人要求税务部门主动出具税单是合乎法律规定的。“纳税人履行纳税的义务,也就有相应的权利,应该得到税务部门主动出具的税单。但现实是,无论是税务部门还是缴税个人,都对没有税单习以为常。”胡怡建教授说,“但税单意识的建立是一个大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随着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今后税单在人们生活中的实际作用将会日益显现,人们的税单意识也会相应加强。”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自行纳税申报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实施现状
我国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比较淡薄,税务部门征管力量不足的现状,为了有效征管采用了以代扣代缴为主,纳税人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现在,个人收入的多样,致使现金收入频繁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力量严重不足,有数据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日收中,主动申报纳税率不足10%。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管方式。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人员主要是收入较高行业和单位的管理人员,这也往往是基于国有大型企业年终考核制度约束,致使这项任务不得不完成的情况下会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投资者、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部分文体工作者、外籍人员就没有很大的约束力,单凭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如现行个人所得税在房屋出租收入上采用以票控税为主,但现实房屋租赁特别是对个人的租赁大多不开具发票,导致这类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漏征漏管和税款流失。现实工作中我国税务机关每年都要对每一片区的税收管理员下达收入12万元纳税申报的任务,这种现象看似可笑,但事实仍存在,这一现象说明我国大部分年收入超过12万的纳税没有遵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申报个人收入,从而税务机关不能准确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现在主动去税务局申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多数是在银行贷款时提供的工资证明达到了应纳税所得额,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提供纳税证明来进行纳税申报的。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困境
(一)个税税源控管乏力
现阶段,我国个人收入货币化程度和经济活动信用化程度较低,个人支票制度还未建立,银行现金管理不严,个人所得以现金形式结算的不在少数,同时在收入分配中还存在各种形式的福利分配等。尤其是一些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多样化、隐蔽化,税务部门很难方便、快捷地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客观上造成了个人所得极易逃避税收监控的现实问题。特别在对高收入这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存在很大漏洞,有很多私营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存在大量现金交易,收入隐蔽性强;还有的私营企业长期不进行利润分配,个人投资者长期不从企业领取工资,但将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财产和日常消费支出混入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甚至以发票报销、假票冲抵相关费用等方式逃避纳税;另外,还有一些私营企业投资者的财富主要体现为股权、房屋等,有的私营企业投资者同时开办多个公司,在所属公司之间进行股权、资产的关联方交易,逃避纳税。
(二)税收稽查方面涉税案件惩罚力度不够
当前税法的法律责任大家都没有深入的认识,事实上,有效的处罚才能更好地督促纳税人缴纳税款,打消他们逃税的想法,税收处罚力度加大了,税法才真正意义上有了威慑力,否则仅靠纳税人的素质提高远远不够。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大,从重处罚才能减少和杜绝不申报和申报不实的纳税人,让大家认识偷税是一项高风险的行为而不作为。我国《征管法》对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情况下的处罚多数只限于罚款,唯一一条刑事处罚限于纳税人逃税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无疑大家都怀有侥幸心理“这次没准查不到,查到无非也是补缴税款和交纳相应的罚款”。
现如今我国税法中对偷税者缺乏有力的社会评价和社会价值体系,偷税者不会受到大众的鄙视,其行为也不会因为偷税受到限制,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补交以后也还是有利可图的,逃税可耻的理念还没有国民化。因此,我国税收法律中一定要规定从严治税,在相关税收法规中也要强化它的执行制度,从体制上打消部分纳税人心目中“即使偷税漏税而不受罚或轻罚”的侥幸心理。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完善
(一)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目前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凭据就是税务局开具的完税票证,由于全国地税局并没有联网,一旦完税票证丢失很难证明纳税人已缴纳了税款。而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为每一个有正常收入的公民设立终身不变的税务号码,建立个人收入、支出及纳税信息,可以确保个人涉税信息的真实准确。自开始试行开具完税证明以来,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全国地税机关共向纳税人开具了547万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2006年全国开具完税证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各省都有试点,全国开具完税的证明大幅增至近3000万份,以后逐年增加;2023年全国开具完税证明6000万份,截至2023年底,全国累计开具完税证明1.5亿份。就税收成本而言,为每一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面对我国多元化收入的现状,我们必须推广个人账户制度,个人收入达到应税所得 时不得使用现金方式结算,提倡支票和银行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这样每个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收入、支出信息通过银行账户记录下来,税务机关以此为依据进行征税。尽管对于我过来说这是一项庞大的工程,但为了适应社会个人所得的增长和税收征管的要求,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对建设良好的现代税收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二)大力推进税收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当前地方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只限于税务系统内部,与银行实现的联网也只是个体工商户代缴税款和企业纳税申报,而没有真正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监控功能。面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多、收入难确定的情况,税务机关必须使用现代化的征管方法,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税款流失。目前我国只有大连国税局实施了工商、地税、银行信息共享,但还没有真正涉及个人所得税信息的监控。所以我们应该多借鉴国外运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登记、申报、征收、稽查等全方面的管理模式,加强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机构的协作,共享涉税信息,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大型的计算机信息中心与关联行政部门、银行联网,实现各级各部门信息共享,使得纳税申报准确高效。
(三)大力发展税务业
税务作为连接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纽带,使税务机关和社会上的协税护税因素有机配合起来,形成税务机关、税务机构、纳税人三者相互制约、促进作用。税务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行业,主要在涉税业务中接受纳税人的委托,纳税事务。其业务主要包括咨询服务、记账、纳税、税收筹划以及税务机关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税务在从事税务业务时,具有双重职责,主要是依法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辅助监督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维护国家税收的权益。
据统计,我国目前只有不到3%的企业法人的纳税业务由税务机构办理,许多地方还未设立注册师机构。由于我国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主动性差,税务机关征管方法落后,导致社会对税务市场需求不多。尽管我国的税务行业发展迟缓,也不完善,但发展税务业仍然是我国税收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税收征管力度的不断加强,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广泛应用,社会上对税务的需求会不断增加,这就要求税务提高业务素质,来完成委托人的要求。税务使委托人获得更多利益,才能促进纳税人对税务的需求,形成税务行业的良性发展。
(四)加强税务稽查,严厉惩处偷税行为
个人所得税征管必须克服原有税收征管模式下的稽查缺陷,充分利用网络信息的优点,对税务稽查人员配备现代化的稽查手段,实现科学化管理与信息共享的有效结合。充实税务稽查队伍,逐步实现税务总局要求的稽查人员占税务机关总人数的40%。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已经涉及个人收入的多元化,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法律分析能力。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必须调整个人所得税偷税行为在税法中的处罚标准,对个人所得税不申报和虚报的行为从重处罚。通过健全的税法,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权利,增强执法力度,保证个人所得税制度实施的通畅。(作者单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地方税务)
参考文献:
[1]庞凤喜.论当前我国社会结构的形成与个人所得税的地位[J].税制改革.2009(5)
[2]鲁军芳.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现实约束分析[J].财政与税务.2008(1)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范文第3篇
目前,施工企业主要适用税种有以下几类:流转税类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类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财产和行为税类主要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所得税类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特定目的税类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各地区根据当地政策,还会有其他不同的附加税。比如各地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河道治理等费用。
2施工企业纳税管理与策划
2.1税收策划概念及特点
纳税策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纳税策划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通过加强对税收政策、法规的解读,在合法的情况下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支出,扩大利润空间,增加企业价值。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广泛复杂,具有所需要资金大,建设周期长,开发经营复杂等特点。因此根据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税收策划就尤为重要。建筑企业的特殊性必然决定了其纳税问题的复杂多变和纳税策划技巧运用的灵活多样,深刻理解并用足税收政策,合理减少应纳税额和降低税负,成功有效安全地规避掉巨额税款是对建筑企业进行策划的特点。
2.2税收策划的准备工作
(1)专人管理税收工作必要性建筑业与其他行业不同,建筑工期长,流动性大,大部分企业必须跨地区经营才可能生存下去。各地区除了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外,还有一些地方政策,所以造成各地税收政策不太统一,因此建筑企业更应加强纳税管理。尤其是目前将要实施的“营改增”,更要配备相应的纳税管理人员,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报验登记、认证抵扣、发票管理等工作,及时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制定企业纳税策划计划和工作方案。
(2)合同备案对于跨地区施工,必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第一,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总承包方备案需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贴有印花的合同、打印的网上预登记表。第二,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内容、工程名称、金额、工期、地点、甲方名称等。第三,对于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施工的,需要对合同按地区工程量进行分劈,分别进行备案。第四,如果符合总承包方抵扣税款的情形,施工队伍则需要以贴花后(已缴纳印花税)的分包合同为依据,到总承包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合同备案在总包下,以便总承包方开票纳税时进行抵扣,而全额开具发票。
(3)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外管证》是跨地区施工的一个重要文件,根据国税函[2023]156号通知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如果没有按税法规定的时间、程序开具《外管证》或是开具的《外管证》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期限,涉及开票等税务事项时,应在开具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票时,按照其实际经营收入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还要按开票金额征收0.15%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2%企业所得税税额,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可以依据完税证明,向项目所属上级机构所在地税务局申请退还(或汇算清缴时抵扣)开票金额的0.2%,其余部分项目部只能计入到项目的经营成本当中;如果及时办理了《外管证》,那么项目部在涉及开票等事项时,按规定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于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持完税证明,向项目部所属上级机构所在地申请退回(或汇算清缴时抵扣)全部税款;未在当地设置机构,未进行纳税登记且未在当地申报个税的,同时还要按开票金额的0.15%缴纳个人所得税。
2.3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策划
建筑企业税收策划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修订后的新营业税法体系、增值税法体系,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体系规定的关于分包工程、材料设备价款,代购材料、混合销售等税收征收差异进行避税策划;另一方面在不违背税法精神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节税策划。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策划。例:公司A位于天津市,是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具备相应资质。公司B同为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该集团公司于2023年1月总包一项工程,总价为20亿元,施工地点在天津市。集团公司成立指挥部管理该工程施工过程,该工程由公司A与公司B共同参建,其中公司A承担8亿工程量、公司B承担12亿工程量。
2.3.1未策划的经营结果在无其他变更、索赔、奖励等增项的情况下,公司B从2023年1月至施工完毕,将会在开票环节按开票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0.00万元×0.15%=180万元。
2.3.2策划依据在本例中,征收个税的依据为: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4号](简称4号),其内容如下:第一,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我市缴纳。第二,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月报送从业人员收入情况,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应当按月向主管地税局按照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第三,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对其从业人员采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15%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单位负责代扣代缴。第四,对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扣缴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代征。公司B由于未在施工地点注册设立分支机构,故不符合上述第二条的规定。所以,公司B在开票环节需要按开票金额的0.15%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如取得集团公司的授权,由公司A代为管理公司B在津施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等相关业务,是否可以列为上述第二条的规定范围之内呢?在和税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后,取得了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至此,税务部门将会对公司B在开票环节免征开票金额0.15%的个人所得税,但同时规定公司A要代扣代缴公司B在津施工项目部全体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2.3.3经过策划的经营结果经过策划,本工程从开工至最后实际完工,在开票环节不再预缴个人所得税180万元,而改由公司A代为管理其在津施工项目部全体人员按实际取得的工薪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过实际操作证明企业可以节省180万的现金流出,达到了策划的目的。
2.3.4经策划后,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流程
(1)取得集团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主要内容是委托公司A代为管理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天津地区承建工程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同时,所属集团公司的其他在津施工单位,公司A代为管理,进行统一申报个人所得税。
(2)由公司A提出申请,申请以总机构名义中标的天津地区工程在外管站开具建安发票时不再缴纳0.15%个人所得税。同时由非在津注册的施工单位提供证明函,证明施工的隶属关系。
(3)由集团公司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该表数据为集团公司纳税申报数据,主要是证明集团公司纳税申报情况,由集团公司所属主管税务部门提供并加盖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图章以及集团公司的公章。
(4)由公司A税务主管机关出具个人所得税认定调查报告。该报告主要是调查在津施工人员情况以及缴纳个税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按月在当地进行个税申报。同时,该报告还要统计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津施工开票金额。
(5)对第(4)项内容进行认定。由公司A填制“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认定表”,经由管理所、税管科、主管地税局审核通过,方能由税务机关出据下一步的证明文件。
(6)经过上述核定后,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和个人所得税处出具“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证明的主要内容是说明施工单位所承担的主要工程以及施工单位的隶属关系,并要求外管站开具发票时不再征个人所得税。通过提供上述资料后,该集团公司所有在津工单位在外管站开票时,将不会随票征收0.15%个人所得税,达到了策划的目的。
2.3.5策划效果粗略统计,2023年至今,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外管站共计开票253244.83万元,共计节省个人所得税款计253244.83万元×0.15%=379.87万元。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范文第4篇
[中心词汇]社会保证税;征管一体化;最优所得税制;负所得税
一、引言
随同着国民经济规模的不时扩展、人口老龄化的不时开展,税收担负与社会保证支出也将随之增大。以后少数兴旺国度政府支出规模扩展的缘由主要来自于财政转移性支付的添加。同时,在购置性支出不变的前提下,社会保证支出的增长超越税收支出的增长也是形成财政赤字扩展的主要缘由。
社会保证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保证税费和普通税收支出。世界上,社会保险税费在大少数国度被称为社会保证税费,普通是对雇主和雇员及自雇者征收的,实践上就是一种税收。从各国的实际看,并不是一切树立了社会保证体系的国度都独自设立了相关的税费。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局部省份由中央税务局征收和局部省份由休息人事部门征收的有中国特征的“二元形式”,省级政府在征收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有决议权。从国际开展趋向看,社会保证税费的革新并不是复杂的税改费或费改税的效果,但可以一定的是,社会保证税费的征管机构应该与普通的税务管理机构一体化。
到目前为止,在公共经济学范围,关于社会保证支出及资金来源效果停止了少量的研讨。与税收制度相关的筹集社会保证资金(或称社会保证的担负)的研讨,目前国际上通常有两种剖析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在剖析支付才干差异的基础下去研讨对所得的再分配方法,即设计最优所得税的研讨;第二种方法主要侧重于风险要素的剖析,关于社会保险等政府转移性支出,从分散风险的观念来停止研讨。本文主要运用第一种剖析方法,在研讨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的基础上,经过火析负所得税的利害,剖析社会保证资金的筹资及社会保证支付的途径效果,并提出社会保证支付应与税收征管一体化。
二、最优所得税模型
首先概述一下作为负所得税实际基础的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假定在完全竞争的经济条件下,各经济集体间存在着休息才干的差异。这个差异表现为工资薪金差异和所得差异。而休息才干差异属公家信息,对政府而言属不对称信息。其结果工资薪金w的水平也属团体信息,政府只掌握工资薪金的总体散布状况,对团体的工资薪金水平却不了解。同时,假定各经济集体的休息供应量为L,团体消费量为c;都具有相反的成效函数u。则可表示为:
u=u(c,L) (1)
米尔利斯研讨了非线性所得税的最优化效果,得出如下结论:一是边沿税率应在0和1之间;二是有最高所得的团体的边沿税率为0;三是假设具有最低所得的团体按最优形状任务,则他们面J临的边沿税率应当为0。上述结论标明最优税收函数不能够是累进性的,累进所得税制未必能完成支出再分配。为了失掉最优税收结构的更详细状况,对米尔利斯模型停止数值方面的剖析,其结果标明,除端点外最优税收结构近似于线性,即边沿税率不变,所得低于免税水平的人可取得政府补助。
即政府可选择的所得税体系限定为线性所得税,政府可选择的变量为边沿税率和一次性转移支付(或补助金),则可得如下线性所得税函数:
T=-a+(1-b)wL (2)
其中a为一次性转移支付(补助金额),(1-b)为边沿税率,T为经济集体所担负的所得税额。经过线性最优所得税模型可以提出以下四个值得我们琢磨的命题:
命题一:最优边沿税率与人们对社会分配公允的关注度成正比,即人们对增加社会分配不公允的关注水平越高,则最优边沿税率就会越高。
命题二:最优边沿税率与休息供应弹性成正比,即人们对休息供应反响灵敏时,最优边沿税率则会变小。
命题三:最优边沿税率与人们的支出才干差异成正比,即人们支出才干的差异越大,则最优边沿税率就会越高。
命题四:最优边沿税率与政府财政支出的需求成正比,即政府税收支出的需求越大,最优边沿税率就会越高。
以上四个命题中,第一个命题与我们的直觉相符,其他三个命题虽然都很难成立,如以命题四为例,Shesinski的教育投资模型已证明政府支出需求的添加,并未使最优边沿税率提高,最优边沿税率只是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但可说明最优税率与休息供应的反响灵敏度、财政支出需求和支出分配的价值判别亲密相关。
三、负所得税制的利害
负所得税制是弗里德曼在维持最低支出方面提出的,是一个可以为一切人提供最低支出保证的现金补助方案。负所得税方案将社会救助体系与团体所得税制度联络在一同,失掉实际界的普遍支持。其基本想象是在没有任何税收制约的前提下,上述线性最优所得税模型公式(2)可直接确定团体的征税额和一次性转移支付金额。也就是说,那些低于贫穷线的人可以取得一次性现金补助,而那些支出水平高于贫穷线的人必需承当税负。但是,现行税制实行的是累进所得税制,没有向收人在起征点以下的团体支付补助金。税务管理机构担任征收税金,社会保证机构担任支付社会保证金,税收制度和社会保证制度区分作为两种不相关的政策来制定,并由不同机构区分停止管理,并没有把二者无机结合起来。这里首先剖析一下负所得税制的利与弊。
负所得税的优点:其一,可以在一致的制度框架下确定税收担负和社会保证的支付金额。特别是从休息供应效应的角度来看,负所得税制对休息供应所发生的负鼓舞水平较轻。在负所得税制体系下,由于支付社会保证的补助金与应担负的税额具有联动性,各经济集体都适用相反的边沿税率(1-b),因此不能够堕入到“贫穷圈套”当中。所谓“贫穷圈套”是指那些接受最低生活保证而不交纳所得税的家庭或团体,当其取得休息所得时,他们失掉的补助金会增加其同额的休息所得,其净支出不变的现象。也就是说,社会保证作为一种措施,为了从中取得一定金额的补助金,其休息所得会被100%课税。结果受助家庭将失掉休息愿望,而不时依赖政府的救助,使其不时处于贫穷形状。为了克制这种现象的出现,当其休息所得添加时,他们失掉的补助不应100%地增加其休息所得,应只增加其一局部的休息所得。但是,当税收担负与支付社会保证补助金区分在不同的两个政策框架下实施时,对其休息所得无法确定比拟恰当的扣减额度。而负所得税制,由于把两者放在一致的政策框架下实施,就不会堕入“贫穷圈套”。其二,从行政本钱方面思索,在负所得税体系下,由于社会保险的征收和税金的征收同属相反的业务,两者在相反的机构实施,效率则会更高。政府向社会提供相反的公共效劳时,负所得税制会减轻征税人的实践担负。其三,由于现金转移支付与市场配置方式相容,与实物转移支付相比,可以给予受助
者以自在选择购物的空间。其四,传统的社会保证制度是以身份调查为基础,只要那些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或许无生活来源的人员能取得救助。而在负所得税制下,一切人都处在一个维护伞下,一切人都能取得基本的支出保证,而无需接受带有歧视颜色的身份调查。
负所得税制虽然取得普遍的支持,但理想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度曾经大规模实际过负所得税方案。主要缘由在于:当经济集体间所得来源存在差异时,总所得就不能成为权衡公允的目的。换言之,以总所得为税基的综合课税体系无法完成横向公允准绳,并非是理想的课税体系。那么为什么总所得作为公允的目的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呢?在此,比拟剖析一下具有不同支出来源的两个征税人在不同课税体系下的税收担负(表1)。
假定有两个征税人甲和乙,征税人甲第一阶段(如今)的支出为100,第二阶段(未来)的支出为110;征税人乙只要第一阶段(如今)的支出为200;利息率为10%。申、乙的消费方案相反,即在第一阶段消费100,第二阶段消费110。乙要在第一阶段的支出中拿出100来停止储蓄并取得埘的利息,用以第二阶段的消费。假设没有课税的话,两者的消费水平完全分歧,拥有相反的经济实力,即福利水平相反。假定实行税率为10%的综合课税制,则征税人甲在第一阶段要担负100×10%=10的所得税,100-10=90可供消费;第二阶段要担负110×10%=11的所得税,110-11=99可供消费。征税人乙在第一阶段要担负200×10%=20的所得税,可供支配的所得为180,同甲一样在第一阶段消费90,剩下的90转入储蓄,而第二阶段取得的利息9要交纳0.9的税金,征税人乙的可消费金额只要990.9=98.1。结果征税人甲的消费水平要比征税人乙略高。
横向公允是指福利水平相反的人应交纳相反的税收,也就是说,假设课税前两团体具有相反的福利水平,那么在课税后,他们的福利水平也应该是相反的。而对所得的综合课税却背叛了这一准绳。
假设把储蓄金额看作为未来取得支出的经费,则上述的剖析就会有不同的结果。由于征税人乙第一阶段的税基是从所得额中扣除储蓄额(200-100=100),因此第二阶段的税基不只包括利息所得,还包括第一阶段存储的储蓄额。征税人乙第一阶段所担负的税额为(200-100)×10%=10,消费额为100-10=90,第二阶段担负的税额为110×10%=11,消费额为110-11=99,这与征税人甲的税前税后的福利水平相反。也就是说,把储蓄作为经费而扣除的课税方式比综合课税方式更能表现横向公允。另外,不把利息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课税方式也能失掉相反的结论。由此可见,综合课税并不能说是理想的课税方式;也就是说,以总所得为税基无法完成横向公允。
另外,所得税的又一个难点是捕捉征税人的各种形状的所得,而理想上各行业间存在着捕捉率的差异。也就是说,税务部门在捕捉工薪阶级、集体工商户及农民等不同职业的所得时,存在着清楚的差异,这严重地阻碍了横向公允准绳的完成。即关于工薪阶级可以捕捉到近100%的所得,而关于集体工商户或农民就很难捕捉到其一实在践所得。之所以不同职业存在着所得捕捉率的差异,是由于各所得的来源形状有着清楚差异。例如,农民可以自产自用(当然,目前取消了农业税,不存在对其所得的捕捉率效果),而集体工商户、自营业者消费运营用的车也可用于私事。但是工薪阶级由于任务和家庭生活是严厉分分开来的,因此对其所得的捕捉也是比拟容易的。换言之,这是所得的不同来源以及确定费用扣除的不透明性和征税本钱的效果,或许说与逃税、漏税、节税效果亲密相关。负所得税制不能够把所得以外的经济性差异目的作为税基来停止课税,因此,也不契合横向公允准绳。假设思索到理想要素,在所得税范围是很难把经济差异目的化的。
四、结论
判别一团体能否是弱者,能否需求最低生活保证,不只要看捕捉到的团体所得的状况,还应调查该团体的资产状况和消费活动状况,而且,还应对所支付的补助金的用途停止细化,这样既能起到提供最低保证的作用,又能监视、防止受助者丧失休息愿望。从速一视点思索,负所得税制在理想经济生活中难以普遍采用。但是,彻底调查、掌握所得以外的资产及对补助金用途的细化都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在经济环境多样他的明天,政府的监视本钱也会添加。另外,关于所得的捕捉率存在职业间差异效果,假设职业可以自在选择,从临时来看也并不一定是不公允的。因此,可以说负所得税制的利大于弊,今后应缩小负所得税的优点,重新审视社会保证税费的征收与社会保证支付的关系。不时开展的人口老龄化社会,即使树立最基本的社会平安网并有效地实施,也肯定会招致社会保证支出的扩展。社会保证税费如何分担收缩的社会保不支出是我们今后要着重研讨的课题。为此,成对社会保证制度自身停止重新再看法,关于那些具有一定支付条件的补助金,其资金来源应思索以税收的方式来筹集,并完成社会保证管理机构与税收征管一体化。理由如下:
一是无论是普通税收还是社会保证税费,通带都需求依照相反的所得定义,征管体系以来自雇主和自营业者的申报表的方式获取信息,雇主从雇员的支出中预扣普通税收和社会保证税费并经过银行交纳给支出管理部门,以有效的征管系统监视那些没有申报和征税的雇主,并运用现代基于风险的审计方法来认定申报表信息的准确性。因此,将社会保证税费的征收和税收管理一体化可以消弭中心职能的重复,防止申报表的处置和税款的强迫征收及雇主的审计等范围发作重要。一体化可以增加人员和人力资源管理与培训的支出,完成规模经济,增加管理人员的数量以及数据的填写、税款的交纳、执法和数据认定等共同进程;可以降低办公设备、通讯网络和相关职能的本钱;可以防止重复的信息技术开发并降低系统开发和维护的风险,可以大大降低政府的管理本钱。
二是税收管理机构是以支出征管为目的的,其组织文明适于税款的稽核和征收的进程。而社会保证机构普通以发明团体的福利权益和将其支付给接受方为中心的,与税收管理机构的组织文明和进程是不同的,因此其征收业绩普通很有限。社会保证机构与税收管理机构的一体化会提高社会保证税费交纳的征管水平,降低征收本钱。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范文第5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23〕126号)发文后,某市地税与市工商管理局建立了良好的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将企业股权变更信息下发至各地税管理分局,一年多的实践中,股权转让税收的征管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际征收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就征管中的难点谈谈个人看法。
一、共享信息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转让信息在税收征管利用率不高
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股权转让信息的要求与审核重点不同。从工商部门的传递到地税部门的某县2023年4季度至2023年1季度380条股权变更的信息看,全部是原价转让。其原因是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时要求股权转让人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且只要提供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股权变更确认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文书,便可进行变更登记。对其是否进行原价或溢(折)价转让,则不作为工商部门审核要点。即注重程序性审查,不对股权转让人实质性进行审查。而税务部门除程序性审核外,重点审核交易价格,而公平交易价格的往往与工商部门文书中所提供的价格有一定的出入,不能完全利用其股权转让协议书的价格。
(二)法律和管理制度上界定不明晰
1、自然人股权转让是否以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必要条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国税函〔2009〕285)该条款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前置于变更登记之前,但是没有明确不办理变更登记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指出了事实上存在未变更登记的情形。
2、工商部门在变更股权登记时没有规定以完税或免税证明作为必要资料。“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国税函〔2009〕285)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约束力,实际也未执行。国税发〔2023〕126号规定“(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的提供的信息……”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有提供信息的义务,并没有“先税后变”的把关义务。
(三)自然人股权转让,计税依据难以核实
⒈“净资产按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价格偏低,就可按照企业当期每股净资产(即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额)和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其股权转让额,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事实上有部分企业核定征收税款,没有不建立或不健全财务账簿,提供不了净资产数据,而对于企业净资产份额税务部门更无法进行科学、合理的认定。在核定计税依据时“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税务部门不但要承担中介机构的评估费用,还可能出现纳税人不认可该中介的评估价格,而提供其他中介机构评估价的尴尬局面。
⒉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收付款真实凭证,难以取得。大部分纳税人转让股权时由于金额较大且便于分清责任,采取了银行转账形式,但是税务部门通知其申报股权转让税收时,都没有提供转账凭证,表示采取了现金交易方式。而税务部门只有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能查询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因此基本上很难通过第三方(银行)确认股权转让真实价格。
二、加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工商变更登记提供的资料,加大共享信息利用率。在工商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股权转变更变登记应增加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净资产的清算或评估报告的规定。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据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就具有操作性,既减少税务机关执法风险,纳税人也容易认可。
(二)明确税收要素相关规定在税收法律法规中明确应于签订转让协议完成转让交易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纳税义务。将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的必要条件,以确定纳税发生时间。对于未在工商登记而实际拥有且转让股权的,而在工商登记的股东没有持股比例变化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消国税函[2009]285号文第一条规定将提供股权转让所得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作为股权变更登记的前置条件。
(三)从规范性文件的层面规定对于不提供中介机构清算或评估报告的,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正常经营而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其自然人转让股权时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大体分行业核定征收比例,如比照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1%至3%核定,计算简便直接,利于有效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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