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论文(精选5篇)
网络消费论文范文第1篇
内容接要:网络消费日益发展成为一种时尚的消费方式,不仅在于其价格的实惠、消费的便利性,还有深刻的社会心理原因。具体说来:网络消费迎合了社会生活方式的快节奏化,暗合了消费时代享乐主义消费观,契舍了个体认同的需要,吻合了个性化消费的回归,耦合了个体自我实现的需要,符合了社会转型时期个体释放压力的心理需求。鉴于此,笔者认为网络商店应充分认识并主动采取相应的营销策略来影响网络消费者的心理,以便促进网络消费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网络消费社会心理原因网络营销策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正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流行于世。所谓网络消费,从广义上说,指直接或间接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买卖商品或劳务的行为,包括网络购物、网络教育、在线影视、网络游戏在内的所有消费形式的总和。仅网络购物这种消费形式而言,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lC)2009年1月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8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2.98亿人,网络购物用户人数已经达到7400万人,意味着近25%的网民有网络购物行为,而且相比2007年的4600万人,网络购物人数的年增长率达到60%。这表明,越来越多的网民将进行网络消费,网络消费正成为一种比较时尚的消费方式。
1网络消费流行的社会心理原因
(一)网络消费的便捷性迎合了快节奏的生活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方式的节奏也在加快。据CNNIC的调查,网络消费人数最多的城市是北京、上海和深圳这三大城市。最先参与网上消费的消费群体多为大城市中“朝九晚五”的白领一族。对于惜时如金、工作繁忙的白领来说,传统消费要经历从家到店铺的路程、在商店
走动和停下来选择商品、付款结算、包装商品、取货送货等一系列的过程,消费者为购买商品必须付出时间、精力和体力。而网上商店365天、24小时营业、网上支付或者货到付款的支付方式、送货上门等服务带给消费者许多的便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消费的缺陷,能够很轻松地实现随时随地消费。据CNNIC2004年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53.9%的消费者基于节省时间进行网络购物。
(二)网络消费的乐趣暗合了享乐主义消费价值倾向
Babin(1994)提出个人消费价值倾向可以分为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两种。消费主义时代,人们的消费倾向于享乐主义消费。享乐主义倾向的消费者较为主观,比较注重消费的趣味、愉悦、感觉、美学、情感等因素。网络消费主要在以下方面充满乐趣:
感官享受的乐趣。Hoffman和Novak(1995)认为,个体在浏览网站与计算机互动流畅时,会产生沉浸的状态,忘却时光的流逝与彷佛亲临现场,会失去自我知觉并产生喜悦的感受。目前,一些商家通过制作精美的图片,以及动之以情的促销策略,再配以轻松舒缓的音乐,让人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可以起到某种情感唤醒的作用,使消费者产生乐趣。
社交的乐趣。对消费者而言,网络消费可以在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过程中与店主进行虚拟互动,享受商家温情脉脉的服务,满足个体人际交流的需要。同时还可以通过网络社区或聊天室等与其他消费者互相交流购买心得,分享更多的商品信息,增加人际交流。最后,网购者还能与亲朋好友一起分享网购时有趣新奇的信息以促进彼此之间的情谊。
议价的乐趣。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最有乐趣的莫过于寻求物超所值的商品,可以尽情与商家议价,匿名情形下无需考虑议价有失面子问题,体验寻求折扣与优惠的乐趣。
冒险的乐趣。网络消费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尤其是对于那些从没有进行过网络消费的消费者来说,网络消费能刺激和满足其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并激发其体验探索冒险的乐趣。据CNNIC2004年的《中国互联网络热点调查报告》表明24.9%的受访者被试感觉好奇,从而进行网络购物。
(三)网络消费契舍个体的认同需要
法国社会学家让·鲍德里亚认为,商品除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以外,还具有符号价值。商品所具有的彰显社会等级和进行社会区分的功能就是它的符号价值。一件商品,越是能够体现消费者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声望,越是能够将消费者与他人区别开来,它的符号价值就越高。当今,消费者对商品的消费已不再仅仅基于其使用价值,而是更为了追求其符号价值,即重视商品所传达的社会和个人信息。消费是一种操纵符号的行为。
网络消费也可以视之为一种符号消费,人们通过消费方式的选择体现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品位,建构着自我认同的社会阶层。据调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lC)2008年6月的调查数据:全国网民中大专及以上用户比例仅有36-2%,网购用户中大专及以上用户比例已高达85%,网购用户的学历水平远高于网民平均学历水平。CNNIC的调查还显示,网购用户的个人月收入水平高于全体网民平均水平。中国网民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用户比例为26%,网购用户中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用户比例已超过半数。网络消费的主体具有高学历、高收入的特点,也就是现代所谓的社会精英,他们的生活方式往往表现出某种殊荣和优越,成为社会群体文化的符号象征,成为人与人之间相互认同或区分的标记,为众人的效仿创造了一种无形的压力。以致社会的其他阶层也会效仿进行网络消费,“消费”的目的,只是为了让自己保持与社会中某个优势群体的所谓一致性,从心理上提升消费者自我形象、角色地位、群体归属的认同需要。
(四)网络消费吻合了个性化消费的回归
近代以来,工业化和标准化的生产方式将消费者的个性淹没于大量低成本、单一化的产品洪流之中。消费品市场发展到今天,消费者所选择的商品可能已不再仅仅是商品的实用价值,还要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消费的需要。网络消费的时尚性和消费的私密性吻合了个性化消费的回归,因此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因而得以流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内容:
网络消费的时尚性。网络消费就其形式来说,是一种时尚而新颖的消费方式;就消费内容来说,代表了需求的变化倾向。
在网络销售中,许多店铺会提供有些在实体商场、店铺所不能买到的特色商品。这类特色商品的崇尚者在购买商品时,重视“时髦”、“奇特”和“潮流”,他们常常会通过网络消费来满足自己追求时尚个性化的消费心理。网络消费的私密性。对于那些购物经验少、又不愿意自己的消费过程被人干扰、对消费的商品不想让人知道的消费者,网上购物的隐秘性,特殊性质产品可由网络平台的隐密特性加以消费,恰可满足无需与人面对面互动的尴尬,消费者无拘无束地运用网络满足内心欲望,又可享受完全安静、不受打扰的主动消费,无需在意社会礼节规范的标准。
(五)网络购物耦合了个体自我实现的需要
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个体有五种需要,其中第五种需要就是自我实现的需要。布希亚认为,个体消费商品的符号价值其实就是消费者的一种“自我实现”,或是为了体现“自我价值”的消费,也包括“炫耀”的因素在内。部分网络商店实行会员制度,满足了消费者的自我价值的需要。而且向他人炫耀在网络上买到物超所值或省时便利的商品,备受他人的羡慕,成为信息分享领导者,也满足了自我实现的需要。
(六)网络消费符合了个体释放压力的需要
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个体的生存压力也在增大,网络消费可以轻易的脱离现实而进入另一个虚拟世界,处于一种抽离状态,即网络消费能提供从例行性日常生活中转换的一个机会,并具有消遣娱乐的功能,网络消费可以暂时使消费者脱离现实,转换心境,能快速达到压力释放与自我满足的状态。虚拟世界里的消费主要是在网络游戏中的消费,对部分消费者说主要是为了满足一些幻想,从而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越是紧张、充满着激烈竞争的社会,人们就需要通过幻想和憧憬来达到舒缓的目的和愿望;而网络消费者的年龄大多处于18—30岁,相对来说,该年龄阶段的幻想倾向越明显。网络消费往往能满足年轻人对缓释压力的要求。
2促进网络消费持续发展的营销策略
(一)注重网站建设,打造互动的人机界面
网站是网络商店进行网络营销的基础,通过有特色的网站,一方面可以树立企业形象:另一方面可以吸引新顾客,沟通老顾客,而这一点又直接影响到网络营销的效果。首先,网络商店无法像传统商店那样,通过地点的选择与利用门面、招牌、橱窗设计及外部灯光使用等要素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和产生心理联想,因此,网络商店的外部形象设计能否满足消费者寻新求异的心理,是吸引消费者登录浏览商店、产生和形成购买行为的基础。其次,由于网络商店所经营的多数商品,消费者只能通过视觉或听觉来感知商品的相关信息,所以产品的特点介绍越详细、产品展示图片越清晰,用户的兴趣才有可能越高。最后,要注意简化流程操作,不能去考验用户的耐心,而应该尽量让消费者心情愉悦地进行每一步操作,并快速得到想要的结果。
(二)设计个性化产品,提供个性化服务
要充分发挥Internet在网络消费中的营销优势,利用网络的一对一交互式功能,进一步了解消费者需求及其变化,提供附加值高的信息,引导消费者在网上参与产品设计,共同创造和满足个性化的需求。网络商店经营的重点不在于吸引人潮,而是如何挖掘那些想要在网上购物的人,这就要求企业提供人性化服务。如热情地招呼好每一位在线顾客,适时提供良好的产品建议,注重培养顾客的安全感与信任感,以含蓄的方式建立网上社团并在社团内建立情感纽带等,同时要建立更加快捷迅速、服务周到的售后服务机制。具体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积极主动的沟通,开展深层次的客户服务。在网店的日常经营过程中,应积极回复买家的提问,主动进行市场调查,及时寄发简洁的成交与发货确认信息,诚信经营,树立起网店良好的品牌形象与信誉。同时,重视一对一沟通,针对每个客户的特征和要求提供不同的服务,客户的意见能得到及时的处理,让客户时时感到被关心和重视。这种沟通有助于满足消费者实现自我价值的需求,建立企业与消费者的良好互动关系。著名商务网站Amazon业务迅速扩大的重要原因就在于能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
网络消费论文范文第2篇
网络消费交易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实践模式。供应商和消费者每天进行的网络消费交易可能位于不同国家,如果消费者收到瑕疵商品或者他后悔该买卖,他需要知道在何国起诉供应商以及何国法律支配其损害或者撤销合同的权利。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这就要求国际私法突破抽象人格平等的局限,为弱势消费者提供更有力的保护,从而推动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从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
一、法院选择方法:协议管辖原则和“来源地国家”原则的普遍确立
在网络消费交易中,供应商和消费者很可能属于不同管辖权制度,利益冲突反映在国际范围内。国际私法要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合理水平,不得不平衡当事人与所涉立法者之间的冲突利益。某一网络消费交易与某一特殊管辖权越近,当事人适用该管辖权的法律预期就越正当有理。因此,网络消费者通常希望在其惯常居所地国家起诉,而供应商则信赖其营业地国家的法院。基于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各国国际私法侧重保护弱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在网络消费交易合同中约定一个管辖权条款,或者在网络消费争议发生后缔结一个管辖权协议,约定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行使管辖权,从而符合消费者的法律预期。
(一)欧盟
2001年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第4条规定了网络消费交易合同的协议选择法院条款,但网络消费交易合同纠纷发生前的法院选择决定权专属于消费者;而制造商、销售商或其人对消费者提起的诉讼限于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法院管辖,但在这种情况下仍可以允许当事人双方达成由消费者选择法院的协议,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因为消费者在被诉的情形下更应该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受理案件。[1]欧洲议会2000年5月4日批准的《电子商务指令》允许网络消费者在本国法院对电子商务公司起诉,并以法院地(即网络消费者通过网站从事交易的地方)为新的管辖权依据。这种关注网络消费者而非电子商务公司的管辖模式被称为“来源地国家”管辖模式,“来源地”是指网络消费者活动的来源地而不是服务提供商的来源地。[2]2000年7月14日欧洲委员会通过一项法规,其第15条c款对《罗马公约》作了修订,它接受了指令规定的“来源地国家”原则,允许网络消费者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须具备在其国内签订电子商务合同的必要手续。
(二)美国
美国关于网络消费合同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99年7月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通过的《统一计算机交易法》(以下简称UCITA)。UCITA第110条规定:“双方可以协议选择一个排他性的管辖法院,除非此种选择不合理且不公平。”该条认可了在线交易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的效力。然而,如果当事人的选择违反法院地公共政策,或者当事人没有有效的商业目的并且对其他当事人有严重的和不公平的损害时,则管辖权协议无效。[3]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UCITA没有做出规定。
(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网络消费纠纷管辖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999年10月的《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该草案第7条规定,如果消费者诉求其惯常居住地国内的网络商人的贸易或者职业活动,特别是通过大众招揽的商业行为,可以在消费者惯常居住国提起诉讼。关于网络消费合同的管辖权问题,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2000年2月在加拿大举行的渥太华会议进一步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确定网络消费合同的管辖权规则。对于在网上签订而在网下履行的网络消费合同,可以直接适用海牙《民商事管辖权与外国判决公约草案》第6条的规定。但对签订和履行均在网上进行的网络消费合同,则有必要制定一个补充性条款,将信息交换视为提供服务而以信息传递地为确立管辖权的根据。[4]
可见,欧盟、美国等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在网络消费纠纷管辖权问题上,都运用法院选择方法,保护网络消费者利益。但不同的是,欧盟侧重从消费者选择法院的角度,规定了网络消费纠纷的专属管辖权,即来源地国家原则。美国则从网络消费纠纷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角度,规定了协议选择法院方法,同时限以公平合理原则和公共秩序方法,避免出现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后果。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等国际组织则着重从国际贸易和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角度,强调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公平、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和救济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消费者的负担和诉讼成本,促进网络消费的发展。
二、法律适用方法: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限制适用
各国立法和相关国际条约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网络消费者,增强消费者关于网络消费关系法律适用的稳定预期,在网络消费纠纷的法律适用中一般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并加以强制性规则、公共秩序以及准据法范围的限制,从法律适用方法的角度侧重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
1.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适用
当事人的利益预期与冲突是消费合同的冲突法基础。[5]因此,国际私法关于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可能在网络环境中继续有效。在网络消费合同纠纷中,至今尚无的各国普遍认可的新连结点,因而允许当事人自主合意选择准据法无疑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例如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就定,网络消费合同双方可以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第109条a项)。然而,意思自治原则虽已经成为网络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但依然受到一些网络消费交易中的强制性规则(例如产品责任法、消费者保护法等)之限制。例如,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规定,如果在一项网络消费合同中做出的法律选择改变了根据有管辖权地区的法律不得以协议加以改变的规则,则此种选择无效(第109条a项);大众市场交易中的消费者保护法(或行政法规),适用于以打印格式存在的信息拷贝的法律,欺诈、因电子错误而引起的消费者抗辩、显失公平原则或基本公共政策或善意义务的可适用性,某些法律中的直接适用的条款等,都是网络消费协议不能改变的规则(第104条)。
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辅助适用
在网络消费合同纠纷中,如果当事人没有做出法律选择时,支配网络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将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因为该原则对连结点进行软化处理,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例如英国有学者根据1990年《契约法》,认为网络消费合同应该适用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6]显然,特征性履行方法和连结点确定法则成为各国立法判断“最密切联系”的主要标准。但由于特征性履行方法在网络消费交易中适用性不强,因而法院确定网络消费合同的准据法时只能综合权衡网络消费交易过程中的各连结点,例如网址、ISP的住所、服务器所在地、电子服务提供地、网上广告或特殊要约的内容与实质、当事人联网的计算机所在地等。
(二)网络消费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方法
各国国际私法大多规定网络消费侵权纠纷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因为侵权行为扰乱了侵权行为地所在国家的社会秩序,而且侵权法属于社会保障法,为了侧重加害人对其行为危险的预测与评价,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最为恰当。[7]但网络的无国界性使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因此网络消费侵权纠纷主要适用以下准据法:
1.受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有学者认为,在侵权领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代国际私法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方面的发展新趋势。[8]因此在网络消费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一般允许受害人选择他自己认为最有利的法律。但在网络消费侵权案件中,各国立法为了避免“挑选法院”现象,在规定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时,一般都限制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准据法范围(如法院地法、加害行为地法、损害结果发生地法等法律),同时施加内国强制性规则及公共秩序等安全阀。例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99年日内瓦会议的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应该允许受害人在行为实施地法和结果发生地法中进行选择。[9]
2.侵权行为自体法
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认为,“侵权行为自体法”是在综合考虑与侵权行为相关因素后所确定的支配当事人权利和责任的与侵权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10]而综合考虑的各种因素包括国籍、住所、网址、营业地、惯常居所、服务器所在地等。考虑到互联网的复杂性,在讨论网络消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时,美国学者罗森诺尔仅认可和分析了最密切联系原则,[1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99年日内瓦会议的与会专家也一致认为应该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12]显然,在网络消费侵权纠纷的解决实践中,侵权行为自体法弥补了侵权行为地的偶然性及与当事人权益纠纷联系的薄弱性等缺陷,有利于保护受害网络消费者的利益。
3.来源国规则
在晚近网络消费侵权纠纷的解决中,欧盟1999年《电子签名指令》、[13]2000年《电子商务指令》[14]等立法文件都采用了来源国规则。即在一国(来源国)成立并由该国所规范的组织,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的互惠协议,可以在另一国(通常为东道国)开展各种活动,而不需要任何来自东道国法律规则的先行许可或监管。而这些互惠协议的基础是,所有参加国的许可和监管的运作体制能够达到与来源国一致的目标。最后,东道国的法律仍将适用于在该国发生的个人交易,特别是消费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或有关国家安全的特别法。[15]显然,来源国规则要求来源国和东道国在某一领域的法律尽量保持一致。
三、强制性规则方法:政府利益和消费者权利的有机融合
根据1980年罗马公约的规定,强制性规则就是合同不能部分废除的法律规则(第3条第3项)。欧盟以及最近关于合同的国际私法公约[16]在网络消费纠纷的解决方面采取强制性规则方法,即原则上适用当意思自治原则,但当网络消费合同与另一国家具有足够密切的联系时,就适用该国的强制性规则。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各国立法都规定了一些当事人不能规避的强制性规则,例如消费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不公平交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晚近电子商务立法强调了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法律的适用,网络消费交易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其法律适用亦须遵守这些强制性规则。例如在英国,网络消费合同的准据法应该是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所在国的法律,[17]1997欧盟《远程合同中消费者保护指令》和2000年欧盟《关于内部市场中与信息社会的服务特别是电子商务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也都强调了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的适用。1997年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规定,要求以有形介质交付拷贝的消费合同应适用向消费者交付拷贝的地方或本应向消费者交付拷贝的地方的法律(第109条第3项);某一大众市场交易中的网络消费合同不能改变消费者保护法的适用(第104条第1项);如果本法与消费者保护法发生冲突,则应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的规规定(第105条第3项)。显然,当商人在消费者住所地国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而消费者在此设置订购时,消费者可以产生适用国内消费者保护规则的合理预期。通过这种法律适用条款,消费者住所地的国内消费者保护规则上升到国际合同的范围,即使当事人选择了适用另一法律,也可以直接适用这些强制性规则,从而使法律适用条款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较好方法。
四、“最有利原则”方法:网络消费领域彰显的人权本位和实质正义
网络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在经济实力、知识储备和信息技术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无法与强势的网络商人相抗衡,从而要求在网络消费纠纷的法律适用方面突出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从人权价值观的角度看,人的生存、发展及其条件的客观性实质上就是人权价值的客观性,人权的最高价值就是实现人的全面、充分发展。因此,探讨网络消费者保护问题需要重新阐释正义的内涵,而各国对国际私法所追求的正义之理解经历了从注重形式正义到注重实质正义的变化过程。[18]形式正义注重的是程序正义和法律规则的执行,实质正义注重的是适用法律规则的结果,体现在网络消费纠纷解决中就是达成强势方和弱势方的利益平衡。可见,最有利原则就是在网络消费纠纷中适用最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法律原则,它更能体现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价值取向。
各国在法律适用领域大都规定了最有利原则,以实现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价值。例如,1982年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28条规定,民事侵权责任依行为实施地法或结果发生地法,其适用视何种法律对受害人最为有利。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也规定,如果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人更有利,应以该法作为准据法(第32条第2款)。但有学者指出,网络消费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只有在消费者最有利时方为有效,[19]这意味着网络消费合同纠纷必须适用最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但事实上很难判断哪个是最有利的法律;甚至某国的消费者保护规则或者强制性规则可能不如另一国的供应商规则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重要的是,保护消费者的目的并非使消费者在各方面成为强势方,而是抵制供应商的优势,维持两者的平衡。[20]1999年OECD理事会通过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21]规定,政府应该努力保证为消费者和商人提供公平,保证网络消费交易中的消费者保护水平不低于其他商业形式中的消费者保护水平,并提供有益的公平程序,使消费者能够及时解决争端和赔偿问题,并没有过度负担或代价。例如,在Hyatt v. Boone案[22]中,美国巡回法院认为,关于产品质量的书面说明之表达,虽然当事人各自所在的州执行两种不同的标准,而且这两种标准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差距,但法院应当从最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选择其中一种标准来进行判决。
五、公共秩序方法:网络消费者保护的最后“杀手锏”
各国国际私法普遍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双边原则的“安全阀”。20世纪的美国将“公共秩序”通称为“公共政策”,如卡多佐法官在1918年审理洛克斯诉标准石油公司案[23]时指出,法院不应对外国法闭上大门,除非适用该外国法将会与正义的重大原则、道德的基本观念或事关大众福祉的传统相抵触。现代美国冲突法开始将公共政策的作用提前至法律选择阶段,并与政府利益分析紧密结合,使之成为选择准据法所必须考虑的因素,因此公共政策不仅具有传统上“事后排除”的消极作用,更兼具“事前防御”的积极功能。而且,公共政策在美国的适用领域相当广泛,除法律选择外,它还在管辖权的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外国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直接相关的产业利益,各国在确定网络消费纠纷准据法时经常运用公共秩序这一最后的“杀手锏”。如果其在内国法院审理的网络消费交易案件所适用的准据法或其适用结果违反了内国的公共秩序,该法律将得不到内国法院的适用。如果在外国法院审理的某一网络消费案件所适用的准据法或其适用结果违背了内国的公共秩序,其判决就很难得到内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24]例如,1999年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特别规定了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条款,如果某一合同违反了某一基本公共政策,则法院可以拒绝执行该合同,而执行该合同中不包含被禁止条款的剩余部分,或限制被禁止条款的适用以避免违反公共政策的结果,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的执行利益应服从禁止该条款执行的公共政策(第104条第3项)。此外,西方国家国际私法立法在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时加以公共秩序的限制,无疑是一种成功的做法。“就如同一个人不可能从他的生活中排除至关重要的空气一样,伦理因素也不可能从司法活动中被排除出去,而正义是一切民事法律的目标和目的。逻辑、历史、习惯、效用和至高无上的公共政策,都是社会福利的构成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哪个因素将起支配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必定取决于将因此得以推进或损害的诸多社会利益的相对重要性或相对价值”。[25]
综上所述,在网络消费日益普及的今天,世界各国由于经济水平、政治制度、文化因素、民族传统和地理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加之互联网的全球性、虚拟性和无国界性,各国电子商务法关于消费者保护的规定千差万别。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际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日益高涨,实质正义成为现代国际私法最根本的价值取向。现代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价值具体体现为:以社会利益、政府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作为法律选择的导向,以法院选择方法、法律适用方法、强制性规则方法、“最有利原则”方法和公共秩序方法等特殊方法为指导,赋予法官以法律适用的选择权,切实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彰显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价值。(来源:《法学评论》文/刘益灯 编选:)
作者简介:刘益灯,男,1970年7月生,湖南邵阳人,博士,荷兰莱顿大学法学院国际贸易法博士后,教授。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主管本科教学工作,主要讲授研究生国际私法课程,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国际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中心咨询专家、深圳市弱者权利保护研究中心特约专家。主要从事电子商务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WTO法研究。
注释: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6CFX033)和中南大学2023年度“中央商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一青年教师助推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1]See Campbell& PeterNygh,Transnational Tort Litigation:Jurisdictional Principles,Clarendon Press,1996,p. 75.
[2]See J. H. C. Morris,The Conflict of Laws,4th ed.,West Educational Publishing,1993,pp. 438-465.
[3]UCITA§110 cmt. 3.
[4]Ronald de Bruin,Consumer Trust in Electronic Commeerce:Time for Best Practice,Geborente Nieuw Lekkerland International onder ISBN. 2002,pp. 197-199.
[5]See Johnson& Post,Law and Borders:The Rise ofLaw in Cyberspace,http: cl.i orgX0025 LBFIN. html.
[6]See Catherine Kessedjan,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Internet and Electronic Commerce,Preliminary Document Press,2000,p. 263.
[7]参见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32页。
[8]参见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262页以下。
[9]Supra[4],Ronald de Bruin,p. 309.
[10]Supra[3],J. H. C. Morris,pp. 279-280.
[11]See Jonathan Rosenoer,Cyberlaw:the Law of Internet,SpringerPublishing,1996,p234.
[12]Supra[4],Ronald de Bruin,p. 325.
[13]See the EU Directive on Electronic Signatures,Directive 199993EC O. J. LB 19. 1. 2000. Art 7(1)provides:Member States shall ensure that certificateswhich are issued as qualified certificates to the public by a certification-service-provider established in a third country are recognized as legally equivalent to certificates by a certification-service-provider established within thecommunity if…(c)the certificate or the certification -service- provider is recognized under a bilateral ormultilateral agreement between the community and third countries 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14]See Council Directive on Certain LegalAspects of In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s,in Particular Electronic Commerce,in the Internet Market,200031EC,art. 3(3)& Annex,Recital23,2000. O. J.(L178). Arts 3 and 4.
[15]前注[7],黄进主编书,第437页。
[16]1980 Roma Convention:The Convention on theApplicable Law ofContractualObligation(1980).
[17]See Keller’s proposal(pp. 185-6)not to limit the parties,“freedom of choice”,but to give consumer the right always to invoke the protective provisions of the Law ofhis habitual residence.
[18]参见刘益灯:《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消费者合同法功能的法哲学分析》,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19]See Keller’s proposal(pp. 185-6)not to limit the parties,“freedom of choice”,but to give consumer the right always to invoke the protective provisions of the Law ofhis habitual residence.
[20]See Malaria La Protection du consommateur en droit interatiorelprive. Travaux de I’AssociationHenriCapitant23(1973),p. 389.
[21]Recommendation of the Council concerningGuidelines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coster of electronic commerce,Paris:OECD 9 December1999. Internet inference,http: oecd. orgdstistiitconsumerprodguidelines. htm.
[22]146 F. 3d 1348,1354(Fed. Cir. 1998).[23]Loucks v. Standard OilCo.,224 N. Y. 99,111,120,N. E. 198,202(1918).
网络消费论文范文第3篇
1.消费趋于多元化和理性化。网络购物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的购物环境、多元化的商品。当今大学生网络购物最多的是服装,其次为学习用品或生活用品、电子产品、化妆保养品、生活与体育用品,最后是礼品类、虚拟物品、购票、音像制品。可见,实物商品、风险较小的商品其网络消费比例更高。网络购物是在虚拟的空间中进行,人与人只是通过文字交流、图片传达信息等决定是否购买,中间可以避免商家人员促销、诱惑等。大学生通过网络搜索大量产品信息,通过综合、理性的分析,最后在大的范围内、丰富的产品中选择质量最好、价格最低且最适合自己的商品和服务。
2.方便快捷与实惠、实用并存。大学生网上购物最主要的原因是商品价格低。网络中的商店可以省去传统商场无法省去的一些费用,例如进场费、场地租金、员工的工资、各级销售商的利润等,从而使得网络商品的附加费用比较低,商品的价格通常低于传统商场的商品价格。当今是时间与金钱竞争的社会,所以网购这种节约时间的便捷消费方式更符合大学生的需求。网上购物能提供购买时间和挑选范围上的便捷,节约体力成本和精神成本。大学生可以通过业余时间随时购买商品和与商家沟通,获得上门服务和邮寄的商品。
3.更加关注产品个性以及服务质量。当今大学生还具有从众心理、攀比心理、炫耀心理。大学生是一个比较活跃的群体,喜欢效仿、比较,寻找一种高人一等的感觉。周围人拥有的,自己也要拥有,喜欢用品牌来吸引同一群体的眼球,体现自己的财力和地位,展现个人高品位。大学生攀比、炫耀的心理需求,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消费实现。购买到的产品送货上门,如有不满可沟通退货。这些都满足了大学生经济实惠的心理。物流是网络交易完成的重要保障之一,合理化、现代化的物流能够促进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大学生网络消费过程
网络购物的基本流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购买前、购买中、购买后。购买前包括五个阶段:潜在需求的唤醒———收集信息———购买方式选择———购买商家选择———购买产品选择。购买中包括两个阶段:支付方式选择———等待接受产品。购买后包括两阶段:售后服务———售后评价。购物前分析:网络营销主要通过视觉和听觉两方面来诱惑消费者的潜在需求,主要表现在:网上商店的网站的特色风格、产品的个性化设计、网络广告的独特创新、亲朋好友及网络好友的推荐等。消费者收集信息的渠道主要有两方面:内部渠道和外部渠道。内部信息渠道主要包括:消费的实际经验教训、个人对市场的观察研究、个人消费活动的记忆及使用同种产品的感受。外部渠道:亲朋好友的推荐、网络广告、大众媒体推动等。比较选择主要是:通过衡量风险和利润的大小来选择是传统购物方式还是网络购物方式;比较商家的价格、信誉、售后服务等,选择可靠的商家;通过商品的描述、图片展示、质量评价等来确定产品。购物中分析:网上支付手段有货到付款、支付宝、网上银行、手机支付等,通过比较风险的大小,消费者选择可靠、可信的支付方式。等待产品的过程也是商家下达产品的订单、物流配送、接受产品的过程。配送的过程有可能出现货物损坏、丢失等现象,也影响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满意程度。购买后分析:当消费者接受产品后,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物流问题、退换产品等,商家要及时与消费者交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消费者使用完商品后,会对产品做出客观评价———满意或不满意。满意的情况下会重复购买,做出好的评价,向周围好友推荐,对商家产生正面的影响。相反,不满意会做出不满评价,对商家产生负面影响。
三、营销策略
影响当今大学生网络购物行为主要的因素是:价格、质量和便捷性。为此商家可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1.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商家要保持与顾客沟通,倾听顾客需求,并及时满足他们的需求。商家通过服务热线、在线QQ或旺旺等方式,实现一对一、双向的沟通,商家才能了解到消费者的个性化的需求,进行产品个性化设计、完善产品和服务、解决购买中存在的问题。商家应完善退货制度:制定完整明确的退货程序;规定出现什么情况时可退货,费用谁来承担;退货时间及时。此外,消费者担心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产品维修。商家应履行自己的承诺,实现“三包”或免费维修。如想进一步方便消费者,可设立全国联保。
2.在客户投诉的问题当中,物流配送问题占75%。商家应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利用第三方经营优势开展网络业务。经济实力强的企业可以自建配送体系。
网络消费论文范文第4篇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培育项目,项目编号:90924009;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项目编号:70871126。
摘要:本文对创新扩散理论(IDT)和技术接受模型(TAM2)进行拓展,分别引入扩散过程中的传播渠道和时间变量、感知风险与感知价格变量,并将两个模型进行整合,构建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行为影响因素的概念模型,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影响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意愿的因素可以归纳为个人感知因素与创新扩散因素两大类。网络团购的传播渠道(大众传媒和人际关系)、时间(成交订单数)相容性、感知有用性对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感知风险与感知价格对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有显著的负向影响;感知易用性对消费者的参与意愿无显著的影响。其中,相容性对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意愿的影响最大,感知有用性和人际关系传播的影响次之。
关键词:网络团购;参与意愿;影响因素;创新扩散;消费者感知因素
中图分类号:F71336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网络团购自2006年进入中国市场至今,涌现出包括拉手网、美团网等一批优秀的团购网站。然而与实业界对网络团购的重视相比,国内学术界(不包括台湾地区)关于网络团购的学术研究相当有限。现有文献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研究:一是探讨商家如何制定团购最优销售决策和库存决策;二是关注网络团购的动态定价机制;三是对网络团购营销模式或现象进行阐述。综而观之,鲜有从消费者行为的角度对网络团购行为进行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由于中国现阶段的网络团购模式主要是线上一口价,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会因为购买人数的增多而变化,这与早期国外网络团购的动态定价机制不同,因而国外一些研究结论不能直接运用到中国的情境中,这就亟需我们进行本土化研究。
虽然可以借鉴的网络团购文献不多,但国内外有关电子商务及消费者线上消费行为的研究已有颇为丰硕的成果,这为本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从消费者态度、意愿和行为的关系出发,技术接受模型(TAM2)与创新扩散理论(IDT)被广泛应用于电子商务消费者行为的研究中。但是,以往研究侧重于新技术、新产品的创新特征对消费者采纳行为的影响,较少地从传播角度考虑消费者的接纳行为。Rogers在《创新的扩散》一书中指出影响创新扩散的因素主要包括:创新特征、传播渠道、时间和社会系统四方面。只考虑创新特征的因素,会引起过度重视创新的偏见[1]。基于此观点,本文认为,网络团购是多个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群体购买行为,群体成员之间的传播以及成员接纳行为的时间对网络团购的参与行为有重要的影响。
为此,本文尝试性地从传播的角度,将网络团购的传播渠道、时间两个因素引入IDT理论,将感知风险和感知价格两个因素引入TAM2模型,并将TAM2模型与IDT理论相结合,深入分析并论证其对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行为的影响。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传播渠道与时间对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行为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或许与中国消费者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及从众行为有重要关联;感知风险与感知价格对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行为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这或许与中国消费者的不确定性回避价值观有重要关联。这是本文的重要贡献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完善、补充了现有相关理论,丰富了国内相关研究的实证经验。
二、理论基础
(一)新技术接受模型(TAM2)
Fishbein和Ajzen[2]于1975年率先提出理理论(TRA,Theory of Reasoned Action),用来分析态度对个体行为的影响。随后Davis[3](1996)在此基础上对TRA理论进行改进,建立了TAM模型,包括感知有用性(PU),感知易用性(PEOU),使用态度(ATU),使用行为倾向(BI),以及实际使用行为(AU)。PU和PEOU是该模型中最重要的两个变量,PU表示个体认为某一系统或者技术对提高绩效的有用程度,PEOU表示个体认为容易使用某一系统或技术的程度。模型中,ATU直接影响着使用行为倾向,从而影响实际的使用行为。但Legris[4]等学者认为TAM模型应该增加一些变量才能使模型更具说服力。于是Venkatesh与Davis[5]之后又重新对TAM模型进行了扩展(TAM2),增加了对感知有用性的社会影响因素和认知影响因素,并删除了使用行为态度,因为它对行为意向和实际行为的预测较弱。TAM2模型被广泛运用于探讨电子商务对个体和组织行为的影响。其中,还有学者将TAM模型应用于网络购物行为中,探讨消费者的网络购物行为意向。这些成果为本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二) 创新扩散理论(IDT)
创新扩散理论近年来被广泛应用于研究个体对新技术或新产品的接受采纳行为。将网络团购视为一种创新,是因为创新并非都来自研究与开发,当实践者运用新方法以满足需求解决问题时,创新即由实践中产生。网络团购与传统的卖方一口价的销售模式相比,可以视为一种交易模式上的创新。从技术扩散的角度来说,参与网络团购的个人和组织都是创新技术的接纳者和采用者,而不是研发者。他们在接纳和采用的过程中为了规避风险,促进利益最大化,不断促使商家对网络技术进行改良,对团购方式进行优化,使网络团购的运行环境和运行机制逐渐完善,这就符合罗杰斯的“再发明”的观点。因此本研究考虑将创新扩散理论作为研究网络团购扩散行为的理论依据之一。
(三) TAM2与IDT的整合
TAM2与IDT既有相似之处,又互相补充。创新扩散理论解释了客户接受创新的喜爱或者厌恶的态度,但是没有进一步说明这些态度怎样演变成接受或者拒绝的决策行为。而TAM2理论提供了信念、态度、意图和行为之间的联系,却没有考虑社会环境对技术接纳行为的影响。TAM2的结构要素可以看做是创新扩散理论中创新特征的子集,如果将之综合,则比任何一个单独的模型都更有说服力,这一点被很多实证研究所证实[6]。
本文借鉴这种分析框架,将这种整合模型引入网络团购的消费者行为中。结合网络团购的特征,对IDT理论进行拓展,考虑传播渠道和时间的影响作用①。同时,对TAM2的感知变量进行扩展,引入感知风险和感知价格两个变量。将影响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的因素分为消费者个人感知因素(包括感知有用性,感知易用性,感知风险,感知价格)和网络团购创新扩散因素(包括相容性,传播渠道和时间因素)两大类构建概念模型。其中,传播渠道在本文操作化定义为大众传媒的传播和人际关系的传播,时间因素在本文操作化定义为商品成交的订单数。本文研究的概念模型如图1所示。
三、研究假设
(一) 消费者个人感知因素
感知有用性(PU)是指人们认为使用这种系统将提高工作效率的程度。感知有用性是行为意愿最主要的决定性因素。感知有用性越强,越能激发人们的使用意愿[5]。在网络团购的环境下,感知有用性指消费者使用网络团购提高其购物成效的程度,它反映消费者对网络团购为其购物带来的便利性和有用性的主观感受。当消费者感知网络团购可以提高其购物的效率,为其生活带来巨大便利时,将会激发其参与的意愿和兴趣,即消费者对网络团购的感知有用性对其参与意愿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感知易用性(PEOU)是指人们使用这种系统所需要付出努力的程度。感知易用性是行为意愿的第二大决定性因素。感知易用性越强,越能激发人们的使用意愿[7]。具体到网络团购的环境中,感知易用性指消费者认为使用网络团购这种方式的难易程度。消费者希望通过网络团购来提高购物效率,如果网络团购不能为其带来便利,反而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消费者将不会参与这种购物方式。可见,消费者对网络团购的感知易用性对其参与意愿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之间的关系可以理解为:在不考虑其它条件的前提下,这种系统越易于操作,人们对该系统的感知有用性越强[4,8]。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分别与行为意愿的关系,以及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的关系在TAM2理论中均得到验证。具体到网络团购的环境中,倘若消费者认为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即可以掌握网络团购操作流程,并且可以提高其购物的效率,则他们认为网络团购是有用的。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 消费者的感知有用性对其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有正向影响。
H2a: 消费者的感知易用性对其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有正向影响。
H2b: 消费者的感知易用性对其感知有用性有正向影响。
感知风险是指消费者对网络团购不确定性感知的程度。以往研究发现,由于线上交易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感知风险被认为是影响消费者线上交易行为的重要因素[9]。有关网络团购风险的研究,Lai[10]将网络团购的不确定性分为三类,包括财务风险、时间和心理风险、由第三方或者其他群体作为发起者组织网络团购交易时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此外,商品的质量和性能风险、物流配送的风险、社会风险以及网络团购的动态价格都是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所面临的风险。对风险的认知和情感因素将影响消费者对线上交易的信任。网络团购以线上交易为主,因而对网络团购风险的感知将削弱消费者的参与意愿。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消费者的感知风险对其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有负向影响。
在消费者价格行为研究中,学者们发现消费者在评价商品的价格时,并不仅仅依据商品的客观价格,而是将商品的实际价格与内心的价格标准②进行比较,这种由比较而产生的价格被称为感知价格(perceived price),反映了顾客的感知货币代价。在参考价格既定的条件下,实际价格越高,消费者的感知价格也越高,感知的成本就会越大[11]。
网络团购以低廉的价格吸引消费者,但随着消费者在互联网上搜寻信息花费的成本增加,消费者会不断降低自己的参考价格来弥补自己的交易费用。当消费者在对网络团购商品的感知收益和感知成本进行权衡时,消费者的感知价格越高,感知成本越大,消费者感知到的收益就会被削弱。进而消极地影响其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4:消费者的感知价格对其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有负向影响。
(二) 网络团购的创新扩散因素
相容性是指“一项创新与现存价值观、潜在接受者过去的经历以及个体需要的符合程度”[1]。一项创新的价值观与接受者原有的价值标准和经历的相容性越强,该创新被采纳的速度就越快[12]。具体到网络团购的环境中,相容性指网络团购与消费者的价值观、消费观、消费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程度。网络团购开辟了更广阔的购物环境,但它需要消费者具备一定的线上购物经验,并且其预付款的方式还会带来许多不确定性。这些特征需要与消费者的生活习惯、消费观念相匹配,匹配程度越高,越容易激发消费者的参与兴趣,进而积极地影响消费者的参与意愿。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5:相容性对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有正向影响。
传播渠道是指一项创新传递给潜在接受者的手段。通常情况下,传播渠道的异质性越强,覆盖面越广,影响力越大,创新的传播速度越快。网络团购的传播渠道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大众传媒渠道如门户网站、SNS、论坛,另一类是人际关系渠道如口碑传播。这些传播渠道通过传递产品信息、买方评价等对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结合网络团购的特征和现状,将传播渠道定义为大众传媒影响和人际关系影响。这些渠道对网络团购的正面传播越广泛,越容易激发消费者对网络团购的信任,进而积极地影响消费者的参与意愿。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6:大众传媒的正面传播对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有正向影响。
H7:人际关系的正面传播对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有正向影响。
时间是罗杰斯创新扩散理论中扩散过程的重要因素之一。罗杰斯将时间因素的测量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个体决定采用或拒绝创新经历的过程;二是个体或单位比其他系统成员采用创新早晚的程度;三是一个系统中创新的采用速度,通常指给定时间内该系统中采用创新的人数。具体到网络团购的环境中,本文对该要素的定义主要采纳第三种类型,即某个阶段内参与网络团购的人数。为了方便测量,对其操作化定义为:某阶段内该商品的历史成交记录和现阶段的商品订单数。Lai[13]等的实证研究发现,成交订单数量影响着消费者参与团购的意愿。成交订单数量越多,消费者感知到的信任越强烈,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的态度越积极。Kauffman[14]的早期研究也表明了历史成交的订单越多,未来新增订单数量的增加速度越快。因此,本文将用商品的成交订单数来测量时间,并提出如下假设:
H8:商品成交订单数对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有正向影响。
(三)参与意愿与参与行为
参与意愿代表着消费者付诸既定行为的一种动机。消费者需要首先明确意愿,之后才会付诸行动。因而这种行为意愿是实际行为最直接的决定性因素[15]。Ajzen[16]等人也认为,一个人意愿越强烈,他做的尝试就越多,采纳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参与意愿与参与行为的关系在TAM2理论中已得到验证。具体到网络团购的环境中,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越强烈,其落实到参与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9: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对其参与行为有正向的影响。
四、研究设计
(一) 变量的定义与测量
为保证测量的信度与效度,本文除了成交订单数外,其它变量的测量工具以国内外文献中使用效果好的量表为基础,在征求相关学者专家的意见并对部分有丰富团购经验的消费者进行访谈和预调查后,进行了适当修改。而成交订单数由于学者研究的比较少,至今尚未找到可以测量该变量的量表,因此,本文采用了现有的研究框架,通过专家访谈开发出成交订单数的量表。问题的题项采用Likert5级量表来测量,要求被试结合自身参与网络团购的实际情况来回答,刻度依次为“1-很不符,2-较不符,3-不确定,4-较符合,5-很符合”。具体变量的定义与量表来源见表1。
(二) 抽样方法与样本
正式研究的抽样以三种方式进行。其一,用非随机抽样方式中的判断抽样法选取调查对象所在地区及人群种类;其二,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式,选择重庆、贵州、武汉、上海(分别代表西、中、东部)地区的高校共四所,向在校本、硕、博学生发放问卷;其三,采用非随机抽样方式中的任意抽样法,与重庆、北京、河南、浙江、广东等地与课题组有协作关系的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委托其召集有团购经验的消费者接受调查,问卷以邮寄或E-mail形式发放。本研究为所有愿意参与调查者准备了若干小礼物,以示感谢。
三种调查方式共发放问卷1 500份,回收1 187份,回收率为791%。我们按照如下标准剔除无效问卷:(1)填答严重缺漏;(2)答案有明显的规律性;(3)在“是否参与过网络团购”及“对网络团购是否了解”题项上回答“否”的问卷。最终我们得到有效问卷728份,有效回收率为613%。样本特征见表2。
五、数据分析与假设检验
(一) 信度与效度
首先,用SPSS170软件对40个题项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结果见表3。KMO值为089,适合做因子分析。采用主成分分析和最大方差法旋转,抽取出九个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共解释总变异的612%。各变量的Cronbach’s α系数均超过07,显示了较好的内部一致性信度。
其次,我们用LISREL85软件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CFA),将40个题项按10个因子拟合模型,拟合结果较好,χ2df=268,RMSEA=0065,NNFI=093,CFI=093,IFI=093,标准化因子载荷在051至084之间,都达到较高的显著性水平(P
(二) 假设检验
我们用LISREL85对概念模型的假设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前文提出的9个假设中,8个得到支持,而H2a未得到支持。具体的检验结果如下:1.感知有用对参与意愿的影响。从表4的理论模型的路径系数可以发现感知有用性对参与意愿有正向的路径系数(β23=024,t=245),表示消费者的感知有用性越强,其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越强,即消费者的感知有用性对其参与意愿确有显著的直接正向影响关系,假设1获得支持。
2.感知易用对参与意愿的影响。从表4的理论模型的路径系数可以发现感知易用性对参与意愿的路径系数未达到显著水平(γ21=014,t=117),表示消费者的感知易用性不会直接影响其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即消费者的感知易用性对其参与意愿没有显著的直接正向影响关系,假设2a未获得支持。这与现有文献并不矛盾,以往研究中也有学者发现感知易用性在前测实验中会影响消费者的行为意愿,但随着时间的发展这种影响会消退。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使消费者对线上购物行为并不陌生,因此消费者对网络团购操作的感知易用性对其参与意愿没有明显的作用。
3.感知易用对感知有用的影响。从表4的理论模型的路径系数可以发现感知易用性对感知有用性有正向的路径系数(γ31=075,t=857),表示消费者的感知易用性越强,其对网络团购的感知有用性也越强,即消费者的感知易用性对其感知有用性确有显著的直接正向影响关系,假设2b获得支持。
4.感知风险对参与意愿的影响。从表4的理论模型的路径系数可以发现感知风险对参与意愿有负向的路径系数(γ22=-013,t=-227),表示消费者的感知风险越强,其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越弱,即消费者的感知风险对其参与意愿确有显著的直接负向影响关系,本文假设3获得支持。
5.感知价格对参与意愿的影响。从表4的理论模型的路径系数可以发现感知价格对参与意愿有负向的路径系数(γ23=-023,t=-253),表示消费者的感知价格越高,其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越低,即消费者的感知价格对其参与意愿确有显著的直接负向影响关系,假设4获得支持。
6.相容性对参与意愿的影响。从表4的理论模型的路径系数可以发现相容性对参与意愿有正向的路径系数(γ24=034,t=367),表示网络团购与消费者消费观念的相容性越强,其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越强,即网络团购与消费者消费观的相容性对其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确有显著的直接正向影响关系,假设5获得支持。
7.大众传媒对参与意愿的影响。从表4的理论模型的路径系数可以发现大众传媒对参与意愿有正向的路径系数(γ25=016,t=198),表示大众传媒对网络团购的正面宣传力度越大,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越强,即大众传媒的正面传播对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确有显著的直接正向影响关系,假设6获得支持。
8.人际关系对参与意愿的影响。从表4的理论模型的路径系数可以发现人际关系对参与意愿有正向的路径系数(γ26=024,t=300),表示人际关系对网络团购的正面宣传力度越大,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越强,即人际关系的正面传播对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确有显著的直接正向影响关系,假设7获得支持。
9.成交订单数对参与意愿的影响。从表4的理论模型路的径系数可以发现成交订单数对参与意愿有正向的路径系数(γ27=016,t=210),表示成交的订单数目越多,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越强,即成交订单数对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确有显著的直接正向影响关系,假设8获得支持。
10.参与意愿对参与行为的影响。从表4的理论模型的路径系数可以发现参与意愿对参与行为有正向的路径系数(β12=032,t=443),表示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越强,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即消费者对网络团购的参与意愿对其参与行为确有显著的直接正向影响关系,假设9获得支持。
六、结论
本文结合TAM2模型和IDT理论,尝试性地进行拓展,构建了一个整合模型,并运用728位来自中、东、西部不同群体消费者的调查数据对影响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的因素进行检验,有如下发现:
第一,影响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意愿的因素可以归纳为个人感知因素与创新扩散因素两大类。个人感知因素包括感知有用性、感知易用性、感知风险与感知价格。创新扩散因素包括网络团购与消费者的消费观念的相容性、大众传媒的正面宣传、人际关系的正面传播与成交订单数。个人感知因素中,感知有用性对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感知风险与感知价格有显著的负向的影响。创新扩散因素中,相容性、大众传媒的正面宣传、人际关系的正面传播以及成交订单数对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说明消费者的内在感知因素和外在的环境因素共同影响着消费者的参与决策。
第二,网络团购的传播渠道(大众传媒和人际关系)和时间(成交订单数)对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有显著的影响。国外文献很少将创新特征、传播渠道以及时间因素在一个模型中予以考虑来研究消费者的采纳意愿。本文的实证结果说明了与西方人相比,中国人的文化价值观中非常注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互依性与和谐性,中国人的社会取向是集体主义。因此,中国人对相关的群体会表现出依赖、认可的态度,尤其是与自身有直接亲缘、地缘关系的他人。这种文化特征使中国的消费者更易于采取从众行为。网络团购是多个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群体行为,因此群体的传播渠道和群体成员的行为对个体消费者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
第三,感知易用性对消费者的参与意愿的影响不显著。这有可能是因为互联网的发展使消费者对线上购物逐渐熟悉,对操作网络团购并不感到困难,因而感知易用性对其参与意愿没有明显的作用。另一方面,感知易用性显著地影响感知有用性,从而间接地通过感知有用性影响消费者的参与意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说明了,感知易用性对消费者决策有一定的影响,但需要考虑具体的环境。
上述结果说明:(1)消费者的个人感知因素与网络团购的创新扩散因素共同影响着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进而影响其参与行为。这些因素在之前的文献中尚未得到充分的讨论。本文对这些因素及其对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意愿和行为的影响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和实证检验,是对现有网络团购研究以及网络营销创新研究的补充和完善。(2)本文将创新扩散理论进行拓展,在考虑相容性的同时,引入Rogers提到的创新扩散过程中的影响因素——传播渠道和时间,并与网络团购的特征相结合,将传播渠道操作化定义为大众传媒与人际关系的传播,将时间操作化定义为网络团购成交的订单数,避免了过于关注创新特征而忽视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扩散中的传播过程所带来的局限性。(3)本文采用的整合模型能较好地呈现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行为的影响因素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一个有用的研究框架。虽然已有个别文献运用该框架对电子商务的消费者行为进行研究,但将其运用到网络团购的消费者行为的文献仍不多见。本文是将此框架运用于网络团购的消费者行为研究的一次尝试,可为后续研究提供借鉴。
对管理实践而言,本文的结果表明:相容性对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意愿的影响最大,其次是感知有用性和人际关系的传播。因此,网络团购的商家要充分利用相容性、感知有用性和人际关系的传播三个重要因素的相互作用,尽可能地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提高网络团购与消费者既往购物经验、购物习惯以及生活方式的相容程度;完善网络团购这种营销渠道的功能,提升网络团购商品价值,并利用好消费者“口碑营销”的人际关系传播渠道,增强消费者对网络团购的关注度,激发其参与的兴趣与愿望,而不仅仅通过降价促销来吸引消费者。
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只考虑了模型中的关键变量,未考虑中介变量和调节变量的作用。以后的研究可以尝试考虑引入一些调节变量和中介变量,对消费者参与网络团购的意愿、参与行为进一步分析。此外,针对不同特性的消费者群体参与意愿的跨组比较(如不同的性别、不同年龄的消费者群体)也是值得尝试的方向。
注释:
①由于社会系统所包含的范畴较为广泛,与本文讨论的内容关系不大,因此不做考虑。
②这种内心的价格标准被称为参考价格(reference 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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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网络口碑消费者行为关系强度感知风险
1 概述
近年来,与产品、服务和企业相关的口碑信息在网络媒介中的传播活动日趋活跃。由于互联网具有匿名性、便利性、互动性和个性化的特征,因此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平台发表意见、分享信息或获取资源,而非采用传统面对面的沟通方式[1]。艾瑞咨询调查发现,消费者在购物前对其他用户的相关评价越来越重视,近80%的消费者借助网络口碑作为其购买决策的参考[2]。随着网络用户虚拟互动的日益频繁,网络口碑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本文旨在对网络口碑对消费者行为研究过程中常用的研究变量进行整理,并提出今后的研究方向。
2 网络口碑的定义
关于网络口碑的最早研究是由Stauss于1997年进行的,他在2000年进行的研究中提到了“互联网消费者交流”,将其定义为消费者在网上谈论、交流与消费相关的信息 [3]。Hanson将以计算机为媒介,通过E-mail、Blog、在线论坛和门户网站讨论版等形式进行的口碑传播称为电子口碑[4]。其实无论是“互联网消费者交流”还是“电子口碑”,都可看做是网络口碑在各个时期的不同称谓。如今学术界对网络口碑的广泛定义是:消费者在网络上的、可通过互联网传播给他人的关于产品、服务或公司的正面或负面评价。
3 网络口碑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从传统的购物模式转向网络购物,虽然网络购物的便捷性倍受消费者的青睐,但由于其无法做到面对面交易,因此消费者在网购前难免会对无法触碰的产品心存顾忌。鉴于这种购物的不确定性,消费者试图通过各种方式搜索其感兴趣的产品信息,或从曾有过类似购物体验的消费者那里听取评价,作为其制定购买决策的参考,从而获取间接经验以降低购物风险。
如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购物前都会主动搜索网络口碑作为其决策参考,鉴于这种情况,许多学者针对网络口碑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进行了研究,研究成果总结如下表1:
4 网络口碑研究变量汇总
毋庸置疑,网络口碑信息会对消费者的行为产生影响。但网络口碑是如何影响消费者行为的呢?众多学者针对网络口碑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因素做了大量研究。本文通过回顾以往文献,发现研究者通常以传播者的专业知识、接受者的专业知识、关系强度、感知风险、涉入程度和产品种类等作为网络口碑研究的常用变量,本文对影响效果较显著的变量总结如下:
4.1 接受者的专业知识
接受者的专业知识是指在某一领域内,信息接受者对自己在该领域所拥有的知识、技术、经验等专业能力的主观认知。通常,信息接受者所具备的专业知识、经验或技能越高,口碑信息对其影响力越小。这可能是因为信息接受者会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口碑信息进行分析,而且专业程度较高的信息接受者通常会对专业程度较低的信息传播者提供的口碑信息持怀疑态度。学者们对接受者专业知识的研究结论详见表2:
4.2 关系强度
关系强度,也称联结强度,在网络环境下是指个人和网站间交互以及个体间关系的强度。当信息传播者对信息接受者非常了解时,就说明双方的关系强度较强;当信息传播者与信息接受者不是很熟悉或完全陌生时,双方的关系强度就较弱。Anderson(1998)认为,只有在双方有关系的前提下,口碑才得以传播,而无论其关系亲密与否。一般而言,强关系者更愿意毫无保留地分享其观点和经验。由于人们通常认为熟人提供的信息更可靠、有用且无商业目的性,因此关系强度是影响消费者行为的关键因素。学者们对关系强度的研究结论详见表3:
4.3 感知风险
感知风险原本是一个心理学概念,Bauer于1960年首次将其引入消费者行为学领域。Bauer将感知风险定义为“消费者的一切行为都会对其产生无法准确预见的后果,好多后果甚至会对其产生消极影响,因此消费者的行为存在风险”[5]。众多学者对感知风险、网络口碑和消费者行为的研究结论详见表4:
4.4 可信度
由于网络口碑具有匿名性、不可视性等特点,因此它无法像传统口碑那样具有较高的可信度。通过回顾以往文献,发现很多学者将可信度作为网络口碑的研究重点。徐琳在其进行的“网络口碑可信度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中,构建了网络口碑可信度影响因素模型,将消费者和信息传播者的关系强度、消费者的感知风险程度等纳入模型,研究其对网络口碑可信度的影响。具体模型如图1所示:
5 未来的研究方向
虽然网络口碑的迅速崛起已引起国内外许多学者和营销者的关注,但仍缺乏实证研究的实例和相关理论模型。国外学者对网络口碑的研究大致集中于网络口碑的定义、网络口碑传播及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研究等方面。由于以往大多数研究成果都是在西方文化背景下做出的,而我国与西方国家的文化有较大差异,且口碑具有显著的文化特征,因此在西方文化背景下得到的研究成果并不适用于我国。因此,在以后的研究中,要充分考虑中西方文化差异及口碑的文化特性,针对我国特定的文化背景,研究网络口碑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郭国庆,杨学成.互联网时代的口碑营销及应用策略[J].财贸经济,2006(9):56-59.
[2]艾瑞咨询集团.中国网络购物市场行业发展报告简版[R].2023-2023.
[3]Stauss,B. Using new media for customer interaction: A challenge for relationship marketing[J].In T.Henning-Thurau& U.Hansen(Eds.),Relationship Marketing,Berlin:Springer,2000:233-253
[4]Hanson,W.A.Principles of Internet Marketing[J].Ohio:South-western College Publishing,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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