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银行借记卡管理办法 借记卡管理规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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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记卡管理办法 借记卡管理规定篇一

金牛借记卡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金牛借记卡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金牛借记卡章程》及《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办理金牛借记卡业务的旗、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社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旗县级法人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牛借记卡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受旗县级法人机构委托,由自治区联社申请的统一品牌的银行卡,是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支付、账户管理、授信用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

第四条 金牛借记卡按照发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普通借记卡和联名卡。

(一)普通借记卡是指旗县级法人机构独立发行的借记 卡。

(二)联名卡是与交通、通讯、百货、旅游、酒店、保险、地产、医院,以及政府部门、学校、社团或慈善机构等盈利和非盈利性知名机构合作(以下称联名机构)联名发行的银行卡,属“金牛卡”系列产品。

第五条 金牛借记卡按其使用对象不同可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

(一)个人卡包括个人主卡和个人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申领多张附属卡,并可规定其附属卡的应用等级。

(二)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每张单位卡的可用金额均可由单位指定或调整,所有单位卡的可用金额累计不能超过单位卡账户余额。

第六条 金牛借记卡按照持卡人等级与服务内容的不同,区分为普通卡和白金卡。白金卡除了具备普通借记卡一切服务功能以外,持卡人还可以享受发卡机构为其提供的专项服务,并可在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指定的特约商户消费时享有一定的优惠折扣。

第七条 金牛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可分为普通借记卡和授信用信卡。授信用信卡包括富民一卡通、福农卡,是为有贷款需求的客户定制的专用卡。除了具备普通借记卡一切服务功能以外,还可以通过预先授信,核定信用额度和期限,当持卡人有贷款需求时,在授信额度及期限内随用随贷,贷时起息。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联社职责:

(一)负责全区金牛借记卡业务管理。包括:卡片管理、用卡环境及渠道建设;

(二)负责制定金牛借记卡业务发展规划、计划并制定实施市场营销方案;

(三)负责拟订金牛借记卡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

(四)负责金牛借记卡产品的创新、设计;

(五)负责对旗县级法人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六)负责指导旗县级法人机构进行自助服务设备的营销布放和市场拓展;

(七)负责做好与中国银联等系统外单位相关业务的商洽拓展工作;

(八)负责金牛借记卡异常交易监控系统、卡种定制系统、惠民资金管理系统、pos管理平台等银行卡业务系统的研发、维护、升级等;

(九)负责对金牛借记卡异常大额交易进行监控,对监控到的异常交易账户进行临时锁定和解锁;

(十)负责联名卡的发行审批、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定期对联名卡的业务运作进行检查,督导旗县级法人机构进行联名卡业务的评审;

(十一)负责对旗县级法人机构上报的atm、pos差错确认凭证进行差错调账;

(十二)负责全区农村信用社其它与银行卡业务管理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旗县级法人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自治区联社关于发展银行卡业务的各项政策,执行自治区联社下达的发卡、创利计划及市场拓展战略;

(二)按照自治区联社的有关工作方针和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旗县级法人机构业务发展计划以及业务管理、操作实施细则;

(三)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交流和业务人员培训;

(五)提出新产品开发需求,完善产品服务,拓展银行卡业务功能;

(六)结合当地市场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营销手段,制订完善的营销方案;

(七)为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积极听取客户意见、及时解决客户投诉,树立良好形象,提升客户满意度;

(八)加强与特约单位的联系,创造优良的用卡环境;

(九)统一组织对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自动存取款机、多媒体自助终端、存折补登机、销售点终端等银行卡自助设备的业务管理;

(十)协助会计部门,搞好金牛借记卡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

(十一)负责联名卡的市场调研和发行,负责本机构联名卡的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定期对本机构联名卡的业务运作进行自查,定期对本机构联名卡业务进行评审;

(十二)负责对辖内机构上报的atm、pos差错通过行内差错处理平台进行确认。

第十条

发卡网点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金牛借记卡柜面业务;

(二)管理持卡人申请资料及其他资料;

(三)受理客户咨询、投诉并及时解答、处理;

(四)协助自治区联社联系通过银行卡异常交易监控系统监控到的异常账户持卡人,负责对自治区联社通过银行卡异常交易监控系统临时锁定的账户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或解除锁定状态;

(五)负责对本机构布设的atm、pos产生的差错进行客户投诉登记长款上划及差错交易核实;

(六)在旗县级法人机构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努力拓展银行卡市场,包括发展持卡人,增加卡中间业务的品种和数量,发展特约商户。

第四章 发卡管理

第十一条

凡经审核符合申领金牛借记卡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各发卡网点申领金牛借记卡。其中申领富民一卡通、福农卡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授信需求向发卡联社提供担保。第十二条

申领金牛借记卡应按照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执行。

(一)申领人必须遵守《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金牛借记卡章程》的有关条款,并按规定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个人借记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

(二)申领个人卡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及警官证等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申领单位卡应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证明,并由被授权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四)代理他人申领个人金牛借记卡,必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领附属卡由主卡持卡人持相应主卡、有效身份证明、附属卡申领人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个人借记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办理申领手续。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申领不超过两张的附属卡。单位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下属部门及分支机构申领不超过五张的附属卡。主卡持有人对附属卡负有全责,有权限制附属卡的单笔交易额度、日交易额度、日交易次数、月交易额度和期间交易额度以及卡账户余额查询等功能,并有权止付、注销其附属卡。

第十三条 申领富民一卡通、福农卡时,持卡人除了填 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个人借记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外还须与发卡网点签订《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富民一卡通/福农卡授信合约》方可领卡。申领没有关联授信额度的福农卡时申领流程同普通金牛借记卡申领流程。

第十四条 申领人申办金牛借记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发卡网点对申请人所填内容及所提供的资料审查通过后准予领卡。

第十五条 惠农一卡通发卡

(一)惠农一卡通发卡需根据旗县财政部门提供的补贴户基本信息建立开户信息,开卡前由旗县级法人机构营业部进行补贴户身份联网核查,核查通过的进行批量开卡。

(二)旗县级法人机构营业网点要设专人、专柜保管惠农一卡通凭证,随时了解农牧民返乡情况并及时将惠农一卡通发送到户。

(三)补贴户根据当地财政部门事前公示的补贴花名到旗县级法人机构营业网点领卡。领卡时,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不准村组干部或他人代领惠农一卡通卡片。

(四)补贴户领卡时,旗县级法人机构营业网点人员应指导补贴户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个人借记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办理领卡。补贴户第一次申领惠农一卡通后,旗县级法人机构营业网点要告知客户及时修改密码并正确保管惠农一卡通卡片。

(五)惠农一卡通账户变更由旗县级法人机构营业网点执行,惠农一卡通丢失后在旗县级法人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 失,操作柜员及时登陆惠民一卡通平台做账户变更并及时将信息发送财政。有在途发放数据时不允许变更账户信息。

(六)惠农一卡通一般不允许做凭证销户。如遇客户自然死亡,其家属持死亡证明到当地财政部门做惠农资金清册核对事宜,信用社开卡网点收到财政部门确定该卡无相关资金数据后,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可办理销户。

第十六条 白金卡发放对象为能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提升品牌价值和社会形象的具有高收入、高消费特征的高端客户。

第十七条

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集中批量开办的金牛借记卡,持卡人应及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柜面或自助机具上办理密码修改后才能使用。

第十八条

金牛借记卡起存金额不限,金牛借记卡可零金额开卡,可随时续存。账户为结算账户,申领时必须预留密码,密码为符合系统规定的6位数字。

第五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个人金牛借记卡集多储种、多账户、多功能于一体,在atm、pos等自助设备上使用时,默认为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定期账户支持所有定期业务种类。

第二十条

单位金牛借记卡账户为活期结算账户,不能存取现金。单位金牛借记卡存款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账,销户必须为转账销户,销户时单位金牛借记卡资金转入基本账户。第二十一条

金牛借记卡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

第二十二条

金牛借记卡所有交易均须联网实时操作,通过个人密码确认,在持卡人账户中实时记账。

第二十三条

在交易处理过程中发生通讯等故障时,要及时为持卡人查询余额,发现长、短款交易应及时主动与上级管理部门或自治区联社联系,查询查实业务处理结果,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凭金牛借记卡和密码可在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柜面和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查询余额、修改密码等全部或部分业务。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持金牛借记卡和密码可在带有“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上跨行办理取现、转账和查询。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人民币,转账时应正确输入转入方卡号,并需两次输入转入方卡号确认,跨行只可查询账户余额,不可查询交易明细。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凭富民一卡通、福农卡和密码在营业网点柜面支取授信额度时,需特别说明。支取活期存款账户余额时支取流程同普通金牛借记卡。

第二十七条

有卡存取款时,持卡人无需填制存取款凭证,只需将卡(若存款同时交出现金)交经办员并告知其存取款金额。业务处理完毕存款人需认真核对后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无卡存款时,存款人(代理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并在个人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个人储蓄存款凭 条上填写银行卡卡号、持卡人姓名、有效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存款金额等要素。业务处理完毕存款人(代理人)需认真核对后签字确认。金牛借记卡不提供柜面和自动取款机无卡取款或转账业务。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可与发卡机构签订协议,委托发卡机构代理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代发工资、低保、劳务费等代收代付中间业务,发卡机构不为持卡人垫付资金。

第三十条 旗县级法人机构可委托自治区联社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等运营商签订短信通业务通讯费扣划协议,开通短信服务功能。持卡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金牛借记卡到开卡机构柜面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特殊业务申请书》开通短信通知服务。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开通电话银行、atm、网上银行转账及办理无卡自助消费、账户密码重臵等特殊业务,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有效金牛借记卡到开户网点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特殊业务申请书》办理开通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同一张借记卡,持卡人如一日内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3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发卡机构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账户,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任意营业网点申请解除锁定,方可重新开通账户。

第三十三条 同一张借记卡持卡人一日内或连续几日内在各种渠道办理取现、转账及消费交易,其交易速度、频 率达到银行卡异常交易监控系统监测值时,自治区联社客服中心负责联系持卡人,经持卡人确认后可对其账户进行临时锁定,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 特约商户结算手续费费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联”手续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在加入“银联”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后要求退货的,应提供原始交易凭证及特约商户认可的其他退货有效单据。商户经办人员在原交易发生的pos终端上刷卡,输入退货金额、原交易日期、交易流水号等要素。持卡人输入密码,无误后打印退货交易凭证,交持卡人签字确认,将凭证回单联及银行卡交持卡人。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可在宾馆类的特约商户办理预授权交易,发卡机构如果在预授权有效期内没有收到预授权撤销或预授权完成,自交易日起第31日对预授权冻结金额进行解冻。

第三十七条

金牛借记卡系统内资金清算由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处理,跨行资金由自治区联社和银联进行清算。差错交易按系统内和系统外差错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操作失误或发卡机构发出吞卡指令造成吞卡的,持卡人应在卡被吞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交易凭条到自动柜员机所属网点申请领卡。吞卡后第4日,自动柜员机所属营业机构将对被吞卡剪角作废处理。剪角是指沿卡片背面左上角磁条下且与水平不大于45度角方 向进行剪角。

第三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网点可为持卡人办理销户:

(一)持卡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密码,交回金牛借记卡,要求取消其金牛借记卡账户。

(二)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七天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密码,要求结束其账户。

(三)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

第四十条 持卡人销户可在各网点办理,销户后的卡同时取消该卡所有关联关系。

第四十一条 富民一卡通、福农卡的授信机构与开卡机构必须为同一机构。一个客户只能在一个机构申领一张富民一卡通或福农卡,不允许一个客户在多个机构申领富民一卡通或福农卡,也不允许一个客户申领多张富民一卡通或福农卡。

第四十二条

发卡网点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可到各营业网点申请开通短消息服务功能,及时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核实账户变动信息。也可通过内蒙古农村信用社柜台、自助设备(atm、cdm)、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

第四十三条 白金卡开卡流程同普通金牛借记卡,开卡后需要与购买的附加服务捆绑登记,记载服务使用时间、次数与卡片受理机构名称,准确掌握、核定服务内容的使用情 况。

第四十四条 旗县级法人机构可委托自治区联社统一购买白金卡增值服务,由旗县级法人机构自行向客户选择提供。

第四十五条 白金卡除具备存取现金、转账结算、购物消费等基本功能外,还包含优先优惠、投资理财、保险保障、白金服务专线等增值服务功能。

第四十六条

金牛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办理口头或书面挂失;密码遗忘可办理密码挂失。受理挂失必须登记挂失登记簿,以备查询。受理挂失前金牛借记卡已被他人冒用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一)口头挂失。持卡人可凭卡号及密码通过柜面或客服电话96688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天,5天后自动解挂。

(二)书面挂失。持卡人申请书面挂失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人密码,到原发卡网点办理。持卡人身份证件遗失的,要求持卡人在挂失申请时填写有关资料,提供其他身份证明,凭密码办理。

(三)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七日后,持卡人可凭挂失申请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网点换领新卡。

(四)富民一卡通、福农卡挂失时应由持卡人(代理人)办理挂失,挂失七日后必须由持卡人本人办理补发业务。补发新卡后卡号为新卡号,账户信息不变。

(五)持卡人遗忘密码,可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 理密码挂失及密码重臵。

第四十七条

金牛借记卡挂失后又找到遗失卡,仍想继续使用的,须到挂失网点申请撤销挂失。撤销挂失须凭挂失申请书回执和有效身份证件,发卡网点受理后方可继续使用原卡。经过电话银行(96688)进行口头挂失后5日内,找到遗失的金牛借记卡并急需使用其账户资金时,可到开卡网点进行书面挂失,挂失后进行挂失撤销即可使用原卡。

第四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卡网点可对金牛借记卡进行止付。

(一)持卡人挂失止付;

(二)法定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冻结止付。

第六章 空白卡、成品卡领用管理

第四十九条

金牛借记卡空白卡应建立专用账户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库管员应及时登记《空白卡出入库登记簿》,并入库保管。制卡领用时,要有严格的出库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各旗县级法人机构根据业务实际,统计辖内预发卡数量,填制《金牛借记卡空白卡片定制需求确认书》,由旗县级法人机构法人签字加盖公章确认后传真至自治区联社电子银行部。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联社根据旗县级法人机构报送的卡片需求,制定打卡文件加密传送至制卡厂商制成品卡。成品卡由制卡厂商寄送至各旗县级法人机构。旗县级法人机构接收核对无误后填写《金牛借记卡到货确认函》写明卡种、卡 片号段及数量加盖公章后传真至自治区联社进行卡片出库。

第五十二条

旗县级法人机构营业网点向上级机构领取成品卡时需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作废卡、损坏卡各发卡机构要在卡片背面左上角磁条下且与水平不大于45度角方向进行剪角处理,破坏磁条,致其无法使用,并逐张登记。旗县级法人机构将收回的废卡按相关规定销毁。

第七章 计息和收费

第五十四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和计、结息方法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第五十五条 持卡人在pos机上消费不需支付任何手续费。

第五十六条 持卡人在系统内同城跨联社安装的自助设备(atm、cdm)上取款、金牛借记卡与金牛借记卡转账,不向持卡人收取手续费。持卡人在系统内异地柜面或自助设备上存取款、转账手续费按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收费标准收取。

第五十七条

持卡人在区内其他银行布设的自助设备(atm、cdm)上交易,按中国银联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持卡人在区外其他银行布设的自动柜员机(atm、cdm)上交易,除了按中国银联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外加收《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收费办法》中规定的异地交易手续费。

第五十八条

各旗县级法人机构应及时将经有关部门 审批后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规定向公众公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发生变动时,旗县级法人机构营业网点应按有关规定将变动内容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生效。持卡人不接受该变动的,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2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此期限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

第五十九条

金牛借记卡根据卡种不同设臵有效期。

第六十条

卡片出现损坏,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原卡到营业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六十条

卡片书面挂失时不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持卡人进行交易时产生的手续费用,均由发卡机构在持卡人账户中直接扣除。

第六十二条 富民一卡通、福农卡授信期限内的贷款利率,执行授信合约中约定的利率,具体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法定基准利率基础上,由各旗县级法人机构自行确定浮动比例。授信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

第六十三条 授信额度内贷款的计息,从借款人实际借款日算起,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进行计息。既可以实行按月、按季结息,也可以利随本清。

第八章 风险管理与责任

第六十四条

营业网点应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办理开卡及存款业务。对客户提出的不符合实名制规定要求开立金牛借记卡的,应予以拒绝。第六十五条

营业网点应遵守服务规范,认真做好客户业务受理及日常服务,发现假冒卡、伪卡、或被盗卡以及其他有可能构成严重风险的情况,应及时没收并报告。

第六十六条

发卡网点应妥善保管金牛借记卡的客户资料,不得擅自外泄或对外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严格保障客户的资料安全。

第六十七条 各发卡机构要采取积极措施,维护网络稳定,当卡交易发生网络故障交易不成功时,受理机构不得反复刷卡,避免造成资金风险。

第六十八条

在发展特约商户时,各旗县级联社要将相关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至自治区联社核准,并对特约商户pos操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可开展收单业务,以保证客户资金安全。

第六十九条

因网络故障、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持卡人卡账面余额大于实际余额时,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发卡机构、自治区联社发出紧急止付申请,共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追款。必要时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诉讼程序追偿。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制定、解释,社员大会批准、修改。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农村信用社金牛卡业务管理办法》废止。

银行借记卡管理办法 借记卡管理规定篇二

借记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管理,保证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记卡由农商行委托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申请发行,农商行授权辖内各营业网点向社会公开发行。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功能,不得透支使用。

第三条 借记卡是人民币银联标准卡,分个人卡和单位卡。第四条 借记卡是集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购物消费和查询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电子化支付工具,使用时联线作业、实时入账、先存后取,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五条 借记卡个人卡一卡多户,可同时开设活期账户、定期账户、专有账户等。借记卡单位卡仅可开设活期主账户。

第六条 农商行业务拓展部负责全辖卡业务拓展。科技部负责本辖范围的银行卡的制作与分发、卡业务的技术支持、卡业务机具管理和库存卡检查。财务管理部负责卡业务账务处理。

第二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七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经营效益、信誉等良好的单位,均可向辖内营业网点申领借记卡及附属卡,无需担保。

受理借记卡申请的网点即为借记卡发卡网点,对申领人的资信资料负有审核、保密责任。

第八条 个人卡账户管理

(一)个人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人民银行储蓄实名制规定的身份证件。个人卡开户原则上不得代为办理。

(二)个人卡起存金额为1元人民币,多存不限,可随时续存,账户内资金只限于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

第九条 单位卡账户管理

(一)单位卡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授权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申领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经网点确认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单位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授权指定,申领单位可同时指定多个持卡人,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二)单位卡起存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账户内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费等款项的支付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起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借记卡个人卡卡内专户资金来源主要为贷款发放、个人现金存入、转账存入。贷款专户具有一次授信、循环贷款、专款专用的特点。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定向转出和指定商户消费,不可取现。

第十一条 对批量发卡的客户须采取密码信封方式传递初始密码,并提醒客户领卡后立即更换密码。

第十二条 借记卡凭密码使用,持卡人账户实时记账,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的辅助措施,不作为风险责任划分依据。

第十三条 柜面交易管理

借记卡持卡人可以在银行网点柜面办理现金存取(单位卡除外)、转账等交易,具体操作按《江苏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临柜操作流程(试行)》办理。大额交易还须根据《反洗钱法》、《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以及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电子银行交易管理

借记卡电子银行交易渠道包括自动柜员机(包括atm、cdm等现金类自助设备,下同)、pos终端、转账电话、自助查询终端、3

网上银行、网上支付、手机银行、电话银行(96008)、短信银行等。网点须按各电子银行交易渠道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为申请开通相应电子银行服务的持卡客户办理开通手续。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在辖内网点、特约单位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操作可参照转账交易处理,也可根据协议委托辖内网点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网点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不得为协议单位和持卡人垫付资金。

第十六条 网点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可以通过发卡网点柜面、自助柜员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96008)等渠道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如果持卡人对账户余额或交易明细等提出异议,网点须根据交易记录向持卡人做出回复。

第三章 挂失、止付、换卡、冻结管理

第十七条 挂失管理

(一)口头挂失

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通过网点柜面、电话银行(96008)、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挂失前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日,持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口头挂失后5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原发卡网点办理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

(二)书面挂失

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直接或在口头挂失后5日内,4

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代理人持本人和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原发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持卡人申请书面挂失应填写《挂失申请书》,经办人员经认真审核,确认挂失申请书内容完整,并与开卡资料一致,为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发卡网点受理挂失必须登记《挂失登记簿》,以备查询。

(三)密码挂失

持卡人遗忘密码,须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网点办理密码挂失。经办人员应在核实持卡人身份后,立即为其重臵密码。

(四)挂失撤销

持卡人办理挂失后尚未换领新卡前又找回原卡的,可申请撤销挂失。口头挂失撤销可通过网点柜面、电话银行(96008)等渠道办理;书面挂失撤销由持卡人或委托代理人凭挂失申请书回执和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需持本人和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网点办理。办理挂失撤销时,须填写撤销挂失申请书,待发卡网点受理后方可继续使用原卡。

第十八条 止付管理

(一)持卡人对已遗失卡片办理挂失手续后,发卡网点对挂失卡片进行止付。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请对单位卡止付时,发卡网点可对其卡片进行止付。

(三)持卡人通过atm、自助查询终端自助办理业务连续三次输错交易密码,在柜面、atm、自助查询终端等渠道办理业务连续五次输错交易密码,网点有权对该借记卡进行锁定并止付。

(四)当止付原因不复存在时,网点可凭相关书面通知撤销止付,已经撤销止付的借记卡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换卡管理

(一)借记卡办理书面挂失后,持卡人可凭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网点填写换卡申请表换领新卡。

(二)若遇卡片损坏,持卡人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三)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冻结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冻结持卡人账户,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犯罪案需要冻结持卡人账户的,须提供《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经行长(主任)签字后,方可执行。经办人员受理冻结时须严格检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各项内容,如有不符则退回。冻结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决定冻结单位须办理续冻手续,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 6

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决定冻结单位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不得自行解冻,具体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章 销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网点可为持卡人办理销户:

(一)持卡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密码,交回借记卡,要求注销其借记卡账户;

(二)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要求注销其借记卡账户;

(三)个人卡持卡人死亡、失踪等情况,可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

(四)单位卡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人书面申请销户。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销户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卡片至原发卡网点,填写销户申请书,交回卡片。

持卡人委托代理人代为销户的,须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办理。

(一)附属卡销卡,取消对应关联账户关联关系。

(二)个人有折主卡销卡,须首先将所申领的附属卡销卡,再办理主卡卡内其他账户销户(除主账户外),最后办理主卡销卡,取消对应主账户关联关系。

(三)个人无折主卡销卡,须首先将所申领的附属卡销卡,再办理主卡卡内其他账户销户(除主账户外),最后办理主卡销卡,取消对应主账户关联关系,同时结清主账户余额,将对应主账户销户。

(四)单位卡主卡销卡,须首先将所申领的附属卡销卡,再办理主卡销卡,取消对应主账户关联关系,结清主账户余额,将对应主账户销户,且主账户余额(连同利息)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

借记卡个人卡卡内专户一般不允许销户。专户销户须在专户余额结清后,并经开卡网点主管授权方可进行。

第五章 卡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借记卡卡片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以一卡一元为记账单位,实行“统一印刷、专人管理、入库保管”。每日营业终了,管理人员应认真清点各类卡片的使用和结余数量,做到日结日清,确保总分核对相符、账实核对相符、账表核对相符。

第二十五条 空白卡管理

(一)总行收到空白卡片后应立即清点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将领取单证作为附件装订至当日传票后,并按卡片种类设立分户账,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详细记录入库明细。

(二)营业网点领卡,须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并盖 8

章,由业务人员(双人)至卡管理部门领取,营业网点业务人员领卡后须核对卡片数量并签字。业务人员将卡片领回网点后须立即向有关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并于当日登记登记簿。

第二十六条 作废卡管理

(一)作废卡保管

回收作废卡必须剪角或打洞(破坏磁条信息),机打作废卡必须由打卡员确认每张作废卡为当日应打卡后,会同作废卡保管员作剪角或打洞处理。当日营业终了,全部作废卡抄列清单交作废卡保管员入库保管,并登记借记卡作废登记簿,注明日期、作废原因、作废卡号(卡号不清则空)及数量,同时记载表外科目。

(二)作废卡销毁

作废卡销毁应做到以下几条:

1、作废卡实际数与借记卡作废登记簿核对无误后,方可销毁;

2、作废卡销毁应经卡管理部门负责人申请,由行长批准,并指定专人(卡管理部门、会计、稽核、监察、保卫等部门)共同负责销毁;

3、作废卡应定期销毁,销毁时要认真清点核对,严防散失,销毁后,由销毁人员、监销人员在作废卡销毁清单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七条 检查监督

(一)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在有关领导监督下进行重要空白凭证交接并逐类清点明细,核对有关账表并作好 9

记录,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二)坚持查库制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两种方法,业务主管每月至少对空白卡进行一次检查。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借记卡暂不设有效期,根据有关规定收取年费、开卡(包括补卡、换卡)工本费等相关费用(暂不收取)。

第二十九条 网点为持卡人办理借记卡密码挂失和卡片挂失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借记卡持卡人在办理存取款、转账等业务时,须支付相应手续费,手续费由发卡机构直接从持卡人账户扣收,手续费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节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借记卡管理办法 借记卡管理规定篇三

信用社(银行)借记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辖内××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业务的管理,促进××借记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信用社和客户的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市农村信用社××借记卡章程《××市农村信用社××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市农村信用社向社会发行的具有储蓄、消费、转账结算、代收代付等功能的人民币支付和结算工具,在使用中不允许透支。

第三条 联社中间业务部门负责全辖的借记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各信用社(部)财务部门负责本社借记卡业务的管理(即卡业务主管部门),并对联社中间业务部门负责。第二章 借记卡的申请、开户

第四条 凡在发卡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借记卡,单位借记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申领单位可同时指定多个持卡人,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第五条 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借记卡。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公民凭护照、居住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六条 符合借记卡章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领借记卡,必须向发卡社提出书面申请。发卡社临柜人员在受理借记卡开户申请时,应及时审查有关内容,查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身份证件原件(单位卡项复印存档)。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开户(申请表和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作第一笔存款传票附件),根据申请表内容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登记后,方可发卡,申报请人应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签收。代理他人开户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并在《借记卡发卡登记簿》上注明。

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在发放借记卡时,应向客户提供发卡社客户服务电话。

第三章 借记卡的发卡

第八条 借记卡的发卡由联社中间业务部门统一负责。

第九条 各社(部)领到借记卡后,应及时与领卡清单逐张核对,并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纳入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进行管理。以一张一元计价,通过表外科目“101重要空白凭证”户核算。

第十条 发卡社要建立“借记卡发卡登记簿”详细记载借记卡的发行情况。

第四章 借记卡业务的处理

第十一条 借记卡业务处理采用电脑联网即时扣账、实时更新账户余额的方式,不得脱机操作。具体业务处理见《××联社××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

第五章 借记卡业务的计算及收费;

第十二条 借记卡内的存款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存款利率档次计息。如遇利率调整,借记卡内的存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 申领人使用借记卡按有关规定收费,各发卡社必须统一执行市联社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强制持卡人改变使用借记卡的结算方式。持卡人在××市农村信用社的所有营业网点范围内存、取款免收手续费,在他行交易的手续费按市联社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六章 借记卡特殊业务的处理

第十四条客户资料的修改。客户因有效身份证件、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变更要求修改资料,需客户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后方可办理。发卡社不能自行修改。

第十五条 吞没卡的管理

(-)借记卡在atm柜员机上吞没,管辖社应在“吞没卡登记簿”进行登记,并纳入“101”表外科目核算。

(二)atm所属机具社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持卡人卡可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者身份的材料到该atm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当委托他人代领时,还需持代领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在“吞没卡登记薄”上签收,销记“101表外科目”。

(三)atm所属机具社暂时保存被吞卡片。对在吞卡片后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及按吞卡指令所吞的卡片,atm所属机具社对卡片作剪角处理,并填写《吞卡清单》一式两份,一份连同被剪角处理后的卡片上交本信用社卡业务主管部门,另一份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报废卡的管理

(一)报废卡指制卡过程中出现的废卡、持卡人交回的无效卡、超过三月仍未领的没收卡、超过半年未领的新申请卡等。

(二)报废卡一律在磁条处剪角并逐张登记。

(三)各信用社(部)每月应将报废卡及报废卡清单上交联社中间业务部门,经联社汇总后交卡中心,集中销毁。

第十七条 借记卡的挂失

(一)持卡人因各种原因丢失借记卡可向申领卡网点申请挂失。在办理借记卡挂失时,可先通过电话向发卡社申请办理非正式挂失。对账户办理口头挂失,五日内再回发卡杜补办书面挂失,在办理书面挂失七日后,方可补卡或换卡。

(二)持卡人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到原发卡社办理密码书面挂失。在书面挂失七日后,客户可到发卡社重新设置密码。

(三)对卡折共用户,持卡人存折丢失,应到原发卡社申请书面挂失,主副卡不能交易,待挂失期满后发新折后主副卡方能交易。持卡人主卡丢失,应到原发卡社申请书面挂失,折与副卡不能使用,待挂失期满后可补发主卡,存折和副卡方能交易;挂失期满后换主卡存折能交易则副卡必须重新申请,持卡人副卡挂失,主卡和存折可交易。

(四)卡、折和密码挂失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更换新卡

持卡人如遇借记卡损坏,应携卡连同本人有效证件到原发卡社办理换卡或补卡。补换卡时,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查询

储户持卡凭密码可以查询:(1)存款余额;(2)历史交易明细;(3)存款账户信息等。

第二十条销户

(一)销户须到原发卡社办理

(二)客户要求销卡的,请客户要交回借记卡进行销卡。有卡发折户需交回存折,如有副卡的客户,请客户需交回副卡后方可办理销户。

(三)客户要求销户的,须填写销卡申请书,交回借记卡,有折户的交还存折,结清活期账户。第七章 卡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一条 ××市农村信用社融资中心,负责辖内业务的资金清算;借记卡业务交易产生的资金清算,均使用在市联社融资中心开立的备付金账户或同业存放款项账户进行清算,账户必须保证足够的清算资金。具体清算办法参照《××市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发卡社之间的资金清算以市联社融资中心的清算数据为依据,苦与融资中心对账不平时,先以融资中心的清算数据为准进行清算,清算一结束后,通过与融资中心核对流水账,查实后,通过差错处理程序进行更正。

第二十三条 资金的清算由融资中心按照××市农村信用社与中国银联间签定的协议执行,融资中心与辖内之间清算按照《××市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执行。第八章 借记卡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联社和各信用社(部)应加强对特约商户和发卡社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在办理借记卡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恶性案件、发现假冒卡或空白卡、成品卡丢失、被盗以及其他有可能构成严重风险损失情况,各信用社应立即口头和书面向联社和市联社上报。

银行借记卡管理办法 借记卡管理规定篇四

营销

农村信用社借记卡营销总结

一、产品分析锦绣前程校园卡是农村信用社面向高校在校学生公开发行的带有“银联”标志的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购物消费、代收代付等功能。除此之外他还具有以下优惠措施:

l持卡在本市农村信用社柜台取款、转账不收取手续费

l持卡在省内农村信用社柜台取款、转账不收

l开卡不收取手续费,不收取年费,不收帐户管理费取手续费 l持卡在省内农村信用社系统的atm存取款、转账不收取手续费 l持卡在加入银联的pos机上刷卡消费不收取手续费

二、目标人群:大一新生原因:大一新生刚刚入学还没有办理任何相关卡,是一个潜在的市场。而大二大三的学生今本上都办理了农行的优卡,这部分市场基本饱和,不容易突破。

三、竞争环境在学校内主要是农业银行的优卡

四、优劣势(与农业银行相比)

优势:①农村信用社的借记卡不扣年费,不收取账户管理费;②没有刷卡消费次数的限制,而优卡有限制

劣势:①地理位臵农行在学校内部有代理处,并且在学校各处设有自动取款机,对学生来说非常方便。而农村信用社不占据这样的地理优势,学校附近没有农村信用社,学生在办理各种业务时很不方便;②学生缴纳学费等费用是通过农业银行扣取的,用农行的又优卡相对来讲方便的多

五、小组在销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①担心自己的隐私被泄露

②办理了其他的卡,不需要办理借记卡

③对我们不信任,从心里抵触这种推销方式

④家乡那没有农村信用社,用起来不方便

⑤有的家境比较好,不差这点钱

六、小组成员在这次活动中的不足之处

①态度问题从一开始就没有认真对待,只是单纯的当成一种作业来完成。只是为了完成老师布臵的任务,在心态上不重视。

②团队之间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在进行推销之前团队之间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成员只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各自进行推销。团队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营销方案来指导成员。

③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考虑的不周全在进行推销前没有认真考虑在推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没能找出解决方案,以至于在问题出现时不知道如何应对,从而失去一些顾客。

④对产品缺乏足够的认识在进行推销前没有对产品进行系统的认识,对产品的优缺点认识不够,导致不能很好的解答顾客提出的疑问,造成了被动的局面。

七、对这次活动的感悟

①建立对自己产品的信任信任源于了解,因此,在推销产品之前,首先应该对自己的产品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并对所要推销的产品产生足够的信任,然后才能自信的将自己的产品推销给其他人。如果连自己都不能对自己的产品产生信任,又怎么能够让他人对我们的产品产生信任那。

②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推销的过程中以一颗真诚的心给别人沟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向消费者陈述本产品优点的同时,也能恰当的说出自己的产品还有那些不足,赢得消费者的尊重和信任,即使没能卖出产品,也能树立一个良好的印象。

③人际关系对销售的作用通过这次活动使我们认识到人际关系在销售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小组完成的单子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小组成员的人际关系完成的,由此可见人际关系对于销售很重要。良好的人际关系对销售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

④重视团队的作用在正式开展活动之前,要进行团队的沟通和讨论,有一个详细的计划和具体的目标,而不是把这次活动看作是一个人的事,让团队的每一个人都能够参与进来

⑤倾听影响销售倾听对营销者来说是一种素养,是营销人员应该具备的素质。通过倾听我们可以了解顾客的需要,了解顾客的信息,抓住顾客的心。从顾客的需要出发推销产品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⑥销售更重要的是“走心”而不是“走口”所谓“走心”就是抓住顾客的内心,了解顾客的需要,和顾客用心去交流。相对而言。“走口”就是不管顾客是否需要,只是自己在那滔滔不绝的介绍产品。只有了解顾客需要什么才能抓住顾客的心,在此基础上有重点的介绍产品中顾客震中需要的那部分才会使顾客较为容易接受自己的产品。⑦营销不仅是销售产品也是销售人营销是靠人去营销,是通过营销人员通过与顾客的交流把产品销售出去的活动。所谓营销人就是把自己介绍给顾客,使顾客对自己产生好感甚至是信任,从而对我们销售的产品产生信任。如此一来,会取得更好的效果,销售活动更容易成功。

银行借记卡管理办法 借记卡管理规定篇五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

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融ic借记卡(以下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发行和受理,做好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工作,提高银行卡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邮政金融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储蓄ic借记卡是指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以ic芯片为主要信息载体的银行借记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统一规定邮政储蓄ic借记卡业务管理权限、业务参数和业务处理流程。各一级分行须按照所分配权限和既定流程进行业务管理,如需修改辖内业务参数,须向总行报备。

第五条 总行及各级分行个人业务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的市场推广和业务管理;渠道管理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受理渠道建设和管理;会计结算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凭证管理和会计稽核;科技部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受理终端的改造维护和ic借记卡行业合作项目的技术支撑,并负责与第三方行业应用的信息交互安全。总行运行管理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系统运行维护和密钥管理;总行信息科技建设部负责邮政储蓄ic借记卡系统功能完善涉及的系统改造。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根据服务应用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标准金融ic卡和加载行业应用的金融ic卡(以下简称“行业应用ic卡”)。

(一)标准金融ic卡是指在全国范围内通用,仅具备金融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二)行业应用ic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其他行业合作发行,同时具备金融应用功能和其他行业应用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各一级分行发行行业应用ic卡须向总行报批。

第七条 根据金融功能范围,邮政储蓄ic借记卡分为ic借记卡、ic小额支付卡。

(一)ic借记卡是指具备借记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同时可具备小额支付账户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二)ic小额支付卡是指仅具备小额支付账户功能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

第八条 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应符合如下管理规定:

(一)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存于芯片中,支持快速消费、现金充值、圈存以及余额、明细查询等交易。

1.快速消费是指持卡人在指定终端上通过脱机消费或快速支付交易完成脱机、无密的消费。

2.现金充值指持卡人在网点或指定终端将现金划入小额支付账户。

3.圈存指持卡人在网点或指定终端将其银行卡结算账户上的资金划转到小额支付账户。

4.余额、明细查询指持卡人在网点或指定终端查询小额支付账户余额或最近一定笔数的交易明细。

(二)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不挂失、不计息、不可取现或透支。

(三)邮政储蓄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余额上限最高为1000元。持卡人可在指定范围内自行设定。

(四)当持卡人在营业网点办理现金充值、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小额支付账户启用、设置小额支付账户余额上限、设置指定圈存账户、加办自动圈存、修改自动圈存限额等业务时,柜员须打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用凭证》(储1115),并由客户对打印记录签字确认。

(五)小额支付账户中的余额在邮政储蓄ic借记卡销卡前只能用于消费;在销卡后,可以现金方式返还客户或转入其他账户。

第九条 行业应用ic卡的发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金融应用的优先级应高于其他行业应用;

(二)其他行业应用应保证金融应用的安全和功能完整性;

(三)行业应用的合作单位负责赔偿因行业应用对金融应用和邮储银行品牌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十条 各级分行及一级支行在辖内发行行业应用ic卡,须以书面形式逐级提交申请至总行,经总行审批通过后方可发行。

第十一条 在发行邮政储蓄ic借记卡前,各一级分行应先根据本省(市)计划发行的邮政储蓄ic借记卡卡品种和卡类别,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在ic卡业务控制台上设置ic卡产品的相关业务参数,形成ic卡产品数据模板。标准金融ic卡的业务参数应严格按照总行要求配置,行业应用ic卡的业务参数应参照总行有关要求自行配置。

第四章 ic借记卡

第十二条 ic借记卡中的借记账户参照原邮政储蓄绿卡(借记卡)相关业务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或更换ic借记卡须向客户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各一级分行如需修改,应向总行报批。

第十四条 ic借记卡分为纯芯片卡和芯片、磁条复合卡两种形式。芯片、磁条复合ic借记卡开户时,磁条和芯片中均保存借记账户相关信息,小额支付账户的相关信息保存在芯片中。通过磁条或芯片使用借记账户进行交易时,校验同一个密码。

第十五条 ic借记卡被邮政储蓄银行自助机具吞没回收时,机具管辖网点负责暂时保存被吞卡片。对机具非因发卡行吞卡指令而吞卡的,持卡人可在吞卡后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持卡人的材料到机具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

第十六条 持卡人可将ic借记卡的借记账户设为该卡小额支付账户的指定圈存账户,通过指定账户圈存交易,默认将该借记账户的资金划转至小额支付账户。营业人员办理指定圈存账户设置时,应核对借记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并留存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加办ic借记卡的自动圈存功能,且须设置自动圈存的上下限值。当卡内小额支付账户余额低于所设下限且该卡在进行联机交易时,自动发起圈存,将该卡借记账户的资金划转至小额支付账户,使其余额达到所设上限。

第十八条 持卡人开通自动圈存功能时,须设置每卡每日自动圈存累计金额上限值,该卡每日自动圈存累计金额不能高于该值。营业人员办理自动圈存设置或修改自动圈存参数时,应核对借记账户对应的有效实名证件,并留存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九条 持卡人可通过邮政储蓄个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对ic借记卡的小额支付账户进行预约圈存。预约圈存完成后,当持卡人进行联机交易时,自动完成圈存。第二十条 ic借记卡小额支付账户省内、跨省异地和跨行圈存、现金充值等交易的手续费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各一级分行如有修改,须向总行报批。

第二十一条 ic借记卡销卡时,营业人员应将卡内小额支付账户余额连同借记账户的余额一并返还客户。

第二十二条 ic借记卡挂失补发新卡后,小额支付账户余额不予转移到新卡中。

第二十三条 ic借记卡因芯片损坏换卡时,小额支付账户余额将在30天后,按清算后的金额转入新卡借记账户中;ic借记卡因芯片损坏销卡时,持卡人应提供本人在同市县开立的其他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原卡小额支付账户余额将在30天后,按清算后的金额转入该结算账户中。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持芯片、磁条复合ic借记卡交易时,终端优先选择读取芯片,如读取芯片失败则按照降级处理流程,从磁条读取卡号进行交易。

第五章 ic小额支付卡

第二十五条 ic小额支付卡采用纯芯片卡形式。第二十六条 ic小额支付卡开卡时,须收取工本费等相关费用,其费用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各一级分行如需修改,须向总行报批。

第二十七条 根据卡产品的特点,各省可自行选择是否允许ic小额支付卡现金充值、非指定账户圈存。

第二十八条 ic小额支付卡的芯片损坏时,小额支付账户的余额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 ic小额支付卡省内异地、跨省异地现金充值和省内异地的非指定账户圈存手续费标准由总行统一制定。各一级分行如需改动,须向总行报批。

第三十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办理批量发放ic小额支付卡时,必须由申领单位/个人填写批量开卡申请表,并留存申领单位经办人或申领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批量开卡完成后,营业人员将卡片全部交至申领单位经办人或申领个人,并请其在打印的相关凭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ic小额支付卡批量开卡时,只能零金额开卡,待购卡单位/个人收到全部卡片并将购卡费用交付到账后,营业人员完成批量充值业务。批量充值应经网点综合柜员或市县支行业务主管授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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