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论论文(精选5篇)

博弈论论文范文第1篇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合作者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如何在法律保护仍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动社会力量来促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力救济,值得研究。笔者对河南省武陟县某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乡镇的调研资料整理后发现,当前社会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三种力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外力保护人。国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颁行相应政策,成立相应机构,投入大量财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广泛演出,广收学徒(但作用、效果有限),以达到传承、保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外力保护者鼓励、引导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不断发掘处于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争取政策、财政支持,同时为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言献策,向国家切实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保护需求,为政策导向提供相关现实依据,外力保护者扮演着沟通国家和传承人的桥梁作用。这三种力量相互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理论的成效在于理论能够指导实践、解疑释惑、指引未来方向,并转化为广大群众改造客观世界的现实力量。”[1]理论研究的不足可能对实践保护产生消极影响。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对“为什么要保护”的理论研究不足,只停留在“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的基础层面,没有给出保护的具体理由,亦没有给出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学者等外力保护人介入的充分理由。例如,国家作为保护主体之一,其保护义务源于职责使然,自不待言;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同处于保护主体行列,不禁令人心生疑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基于其传承地位(身为传承人,自然不能令其在本代失传)或基于其生计需要(混口饭吃)?但笔者经调查发现:75%①的传承人生活殷实,年收入大约为两万元,其并不靠卖艺为生;某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只有5人,平均年龄为75岁,由儿女供养,不用为生活而发愁。②外力保护人大多为高校学者,这与他们的工资或者职称评定关系不大,他们为什么会介入,似乎个人英雄主义还有些道理。[2]显然,一句“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根本无法解答上述问题。从博弈理论看,世界上任何两者之间都存在着博弈,任何两者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显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方合作中,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通过博弈论,我们可以数学建模的形式,将三方主体之间的合作问题给予清晰的解答,帮助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协调三方保护者的合作关系,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效果。

二、博弈论下的合作原因分析

(一)博弈论概述

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它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博弈圣经》中将博弈论定义为:“是二人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博弈论研究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环境中主体如何行动,预测博弈者在特定博弈情况中的行动选择,为分析人类行为提供了一套有力的工具。同时,博弈论坚持理论选择的均衡分析思路,“运用理性行动者模型,设定博弈者希望最大化其个人收益”。[3]博弈结果由所有人的行动共同决定,既然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会运用他所有的知识和信息追求效用最大化,则他选择行动时就会考虑别人同样为理性的。博弈论的经典案例“囚徒困境”体现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上文中提到,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都以合作者的姿态出现(国家出于责任而合作,传承人出于传承而合作,外力保护人出于学识及研究而合作),他们都基于不同的期望,在平等的对局(指保护的准入)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以期待达到均衡效果,从而实现自己的期望。可见,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围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因和互动,可运用博弈论做出恰当的解释。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国家与传承人之间、传承人与外力保护人之间和国家与外力保护人之间的理性博弈。据笔者调查资料显示,影响三者间博弈均衡路径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传承人不合作的预期成本,包括可能受到的财产损失,名气衰落,历史负罪感等;二是保护的可执行性,这又取决于国家的倡导力度,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围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信息构成以及信息搜索和检验成本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依据他们在博弈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信息,将博弈分为三种形态: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国家和传承人之间)、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博弈模型

1.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国家与传承人的博弈)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国家与传承人之间的博弈类似于斗鸡博弈。假定两人举起火棍从独木桥两端走向中央火并,各有两种战略:前进或后退。都前进则会两败俱伤;一方进一方退,进者胜退者丢面子;若都退,双方皆丢面子。[4]数字表述见表1。这个博弈有两个纳什均衡:一方进一方退。国家和传承人的博弈与此类似。双方目的明确,国家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发扬文化,提高国际影响,传承人为了该技艺被开发而获得财政补贴,两方目的明确。可以假定他们在法律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B(传承人,下同)欠A(国家,下同)100,金额可以协商。若合作,A可以获π=90,减免B债务10,B可获π=10;如果一方强硬一方妥协,则强硬方π=100,而妥协方π=0;如双方强硬,发生暴力冲突,A无法收回债务,损失-100,则A的收益支付是π=-200,B的收益支付π=-100,支付关系如表2所示。A、B各有两种选择策略:合作或不合作;选择自己的最优战略时都假定对方的战略给定:若A合作,则B不合作是最优战略(100>0);若B合作,A不合作将获得较大收益(100>0);于是双方都不合作,企图获得100的收益,却不曾考虑这一行动会给自己和对方带来负效益的100。即国家和传承人为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会选择不合作,因而陷入囚徒困境。就上述博弈而言,须外力介入(如引进可协调的推动行为)才有可能改变博弈支付,走出囚徒困境。

2.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上述博弈中,究竟哪方应合作,需要通过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来解决。尽管形式上有两个纳什均衡,但由于当今我国保护机制不佳,故B首先会选择不合作,因此,这是一个动态博弈。A在B选择不合作后,不会再选择不合作,因为收益支付为-200<0,故A只能选择妥协(合作)。上述结论也得到了田野调查相关资料的印证,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地区)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其目的正在于通过这种途径加强与专家、学者的联系,与上述外力保护人合作,达到共同保护的目的。而在双方不合作的情形下,B虽然收益-100<0,但B会预期,他选择不合作时A必然会选择合作,故B的理性战略为不合作。因此,这一博弈的纳什均衡实际上是:B不合作A合作。但在这一博弈中,传承人即便是实力相对弱小,但可选择抵赖,其可视为另一种意义上的不合作。故即使B实力相对弱小,上述纳什均衡仍成立。公权力如需打破上述均衡,须引进第三者:外力保护人(专家或学者,当然还可以引进民间社团,声望绅士)。该条件下外力保护人和传承人的博弈可以如图1所示。设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等)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不成功则自行承担,保护成功后专家或学者的收益是全部收益的40%。外力保护人介入后,传承人可选择合作与不合作。若传承人选择合作,有完全合作和部分合作两种情况,前者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收益支付为30,0,后者收益支付为26,10。传承人选择不合作后,外力保护人也有合作与不合作两种选择形态:如双方都不合作,学者无法完成学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亦得不到保护,故收益支付为-110,-100;若传承人合作,双方皆耗费成本10,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90>-100,-10>-110,说明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亦不合作、此后外力保护人的最优战略选择则应当是合作。而与其介入获益-10,还不如不介入。可见,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难以达到保护和研究的效果,这一点也得到田野调查结果的支持。

3.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博弈如图2所示。N为自然,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分为丰富和欠缺两种情况,Χ代表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大小的概率。假定外力保护人介入保护的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保护不成功则自行负担,保护成功后外力保护人的收益可设定为40%,传承人不合作需承担成本10。若传承人不合作,外力保护人合作,则收益支付分别为90、-10。本论文中所调查的专家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保护行动开始阶段,受保护传承人不知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可调度资源,外力保护人也不知道传承人的信息。如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不及,则双方可能各导致损失-100,因而可能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至使其衰败、没落甚至灭绝。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收益支付分别为-110,-100。如果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强大,无论如何必定要比传承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思考,因为外力保护人作为外来力量,不能“坐吃空山”、有“先入为主”的观念,需付出一定努力方可启动保护行动,故双方都不合作将导致外力保护人损失-5,传承人损失-200。在该博弈中,Χ值可通过如下不等式计算:-200•Χ+90(1-Χ)<10Χ>0.276,即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大于0.276时,传承人的最优办法是选择合作。而外力保护人基本上都是专家、学者或者财力强大的人士,所以其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通常会大于0.6>0.276,故传承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200,最优策略选择只能是合作。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26、10,传承人的收益是通过达成一定意向协议,争取到收益是剩余(90)的40%再扣除成本10,国家收益为(100-10)60%=54。因此,国家发动公权力之外的外力保护力是合适的,也是合算的,大多数情况下达到了保护的目的。但个别情况下,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不合作,国家最后放弃,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减少即失败,因没有将手中的资源转化为财产)。至此,从博弈论—纳什均衡理论角度分析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的合作关系完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博弈论清晰地解读了为什么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会相互合作,同时致力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究竟该如何解决合作问题,笔者在此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议。

(一)传承人的发展

针对传承人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后继无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的问题,传承人首先应该对自己所掌握的技艺进行整理和完善,加强自身的储备。其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录音、录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完整保存,不至于某传承人去世后他人再无从知晓该遗产内容。再次,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场”的保护,[5]传承人可自发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社团(例如戏曲可成立剧社等)使其处于活态的演绎当中。同时配合外力保护人的采访和帮助,在申报国家项目过程中展现自身的特点。但是,传承人也会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事项:没钱维持该艺术的继续存活;工具破烂不堪,无法使用;外出汇演没有经费,吃住行全都要自己掏腰包;由于自身小农的局限性,传承人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领导者安排等。剧社运作逐渐困难,没有成绩,效率很低,且该运作弊端自身无法解决,剧社运作处于恶性循环之中。①这时就需要外力保护人的介入和帮助。

(二)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合作

外力保护人在传承人自身无法解决困难的情况下介入,帮助传承人成立剧社,并与同行进行交流。同时外力保护人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以及其他方法帮助他们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期得到国家或者财团的资助,使剧社能够良性运行。同时,外力保护人需要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乡村文化,它无法离开生它养它的地方存活,应将其置于“适宜的生活场、自由的生存场、给力的艺术场”中才能不断发展[6]。因此,外力保护人应暂时退出运作行列,将该社团组织置于乡村的自治状态之中(虽然乡村自治仍会有很多弊端)。但由于传承人普遍具有的局限性,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统一管理,致使该社团组织处于不良的运作状态。这时,外力保护人需再次介入,采取一系列措施,盘活该剧社,使其回到良性运作中。

(三)国家与传承人、外力保护人的合作

博弈论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网上保险博弈论得益措施

在现代社会经济科技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互联网已融入社会的各个领域当中,给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与此同时,人们对网络的依赖也越来越强烈,基于互联网、电话等通信网络的电子商务,正在不知不觉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状态和生活方式。作为新型购物方式与时尚生活方式之一的网上购物,也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发展,成为计算机世界中又一重要领域,受到了包括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在内的广大学者,以及社会不同群体的关注。

网上保险交易作为网上购物的一种,在这个网络浪潮中也受到了越来越多人们的关注,但与一般的网络购物性质不同,网上保险交易的实质是无形的,实现的是资金的流动。因此它比一般的网络交易具有更大的不可测性与管理难度。下面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分析网上保险交易发展的利弊。

一、网上保险交易的博弈论分析

考虑到网上保险交易时间上的特性,本人认为相较之于静态博弈,动态博弈更能体现出网上保险交易的特点。因此本文这里选用了一个博弈树的动态博弈结构来分析保险公司开展的网上交易。

在这个博弈中,我们有两个参与方,即经营网上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网上投保人,为了给他们的行为有个合理的解释,我们采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的解释。即他们的行为都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另外我们还假设两个参与方的行为具有独立性,即一个参与方的行为与决策是完全独立的,不受另一方的束缚。

在博弈过程中,我们假设博弈参与双方对信息和博弈过程均是了解的,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这是一个完全且完美信息的动态博弈。

有了以上假设,我们可以开始我们的博弈分析。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网上交易博弈的博弈树描绘如下:

在这个博弈树中,顶上第一个白圈表示的是投保人在第一阶段的行为,在这里,投保人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人。可以选择是否通过网上进行保险的交易,如果选择是,则博弈进入第二阶段;如果选择否,则双方的得益为A(0,0),均为0,既没有损失也没有得益。(当然这是一个简化的描述,保险公司的网上开办费与两管理费等成本被省略了)

在第二阶段,黑圈表示保险公司在第二阶段的决策。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这时他开始作为博弈的主体进行选择,在这阶段,他可以有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有差错的经营方式(这里所指的“差错”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经营的种种不规范,也包括保险公司网络外部管理的无力与缺陷),一种是规范的经营方式,即能通过有效监督使得网上保险交易能够顺利进行,投保人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保险公司的两种经营状态将导致B和C两种得益情况的出现。

在得益B(-a,b)中,投保人获得的得益为-a,之所以为负数是因为保险公司的差错经营方式,往往会对投保人造成信息外泄、退保金被人冒领等等的意外损失。而保险公司仍然可以获得投保人缴来的保费b。

在得益C(c,d)中,投保人在保险公司通过规范的经营管理的状态下获得了自己的理想投保得益结果c,而保险公司的经营得益为d。

让我们来对博弈的结果做一个简单分析,很明显,投保人的得益依赖于保险公司的不同经营状态,在投保人能够有效预知得益结果的情况下,他会在保险公司选择差错经营时选择不投保,因为投保会给他带来负得益;而当保险公司规范经营时,投保人会选择投保,达到他购买保险的理想状态。因此在这个博弈的第二阶段,保险公司的经营状态对投保人起到决定作用。但要保险公司选择得益C而不是得益B,则需要保险公司在得益C下的结果d大于得益B下的结果b,这样保险公司才有动力去选择得益C。

但从实际出发分析,我们了解:如果没有有效地对保险公司网上经营情况的监管,而投保人又不能对保险公司的行为做出约束(出自我们的独立性假设),则保险公司的得益C下的结果d往往和得益B下的结果b没有区别。甚至由于规范经营要付出更多的经营成本,很有可能出现得益d要小于b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出于经济人的思维自然会毫不犹豫选择得益B,而投保人在预见到保险公司在第二阶段选择得益B自己获得负得益的结果后,选择在第一阶段不投保。于是博弈在第一阶段即告结束,网上保险开办失败。

幸运的是,我们博弈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修正。一是投保人可以对保险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只要放松我们的独立性假设,从而使得单次博弈的结果中第二阶段保险公司的得益C的结果d大于得益B下的结果b(投保人可以通过投诉、联合抵制等手段促成上述的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出于经济人的目的自然会选择得益C;二是我们可以进行重复博弈。很明显,重复博弈需要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长期关系。而刚才的博弈树分析显然是“一次买卖”,保险公司不能奢望投保人参与一个他自己此次吃亏的博弈。而N次重复博弈的得益Nd,则是一个相当巨额的利润,远远大于保险公司通过一次投机所获得的得益b。因此,在预见到N次重复博弈的理想结果下,保险公司有足够的理由去选择在第二阶段的得益C,从而获得投保人的信任与继续支持,让博弈能够一直进行下去。

二、结论

从以上博弈分析我们了解,要发展网上保险业务,至少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1.加大网上保险业务的宣传。很明显,投保人要在我们的博弈树中第一阶段选择投保,必须是在他知道已经有网上保险业务存在的条件下。因此,要让投保人能够在投保时选择我们的网上保险,前期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在宣传中,我们需要开动脑筋,用能为大众接受和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宣传网上保险。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网上银行的宣传经验,成立专门的宣传部门,通过宣传人员的不间断、连续的工作。从网上保险的使用到网上保险的优点,真正为客户全面解读网上保险的功用。解除客户的疑惑,消除客户的后顾之忧,让更多的群众能够接受网上保险,理解网上保险。

2.完善网上保险的法律环境。只有具备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我国的网上保险才会取得迅速的发展。有了法律制度框架的保护,投保人才能够放心地选择网上保险进行交易。因此,有关部门应当针对网上保险的特点及风险成因,从我国网上保险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较为系统的网上保险法律体系,通过法律保护网上交易者交易的安全,为我国网上保险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的网上保险法律体系,应既包括关于保险资金的流通、网上保险欺诈与犯罪、网上保险监管等公法的内容,又应包括涉及网上保险与客户、网上保险与网络服务商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私法内容;应既包括确立网上保险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又包括实施各项权利义务的程序性规范。而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具有前瞻性。由于网上保险依托的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非常迅猛,而各种法律法规为维护其权威性,不能频繁地进行变动、更新,都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因此,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要将眼光放长、放远,要在充分考虑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行。

3.加强对网上保险的监管。监管部门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网上保险进行有效的监管,这对于网上保险业务的发展能起到较好的规范作用,能够确保网上保险业务有序、健康的发展。但很明显,只依靠上层监管的单方面监管是远远不够的,针对网上保险风险的复杂性和从我们上面的分析可知,网上保险业务的监管体系应是一个由上层管理者、保险公司自身、投保人、专业媒体等多方构成的立体监管结构。市场调查公司或会计咨询公司可以对网上保险的服务进行监管,投保人集团也可以对网上保险的服务质量及价格进行监管,新闻媒体也可以对网上保险遵守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管。只有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才能提高监管的效率和质量。才能让网上保险的发展,走上一条健康而有序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张海燕:《网上保险势在必行》.金融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6期

博弈论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 本文运用博弈矩阵分析了平行进口中相关各方在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上的关系,找出了相关各方采取行动的最佳均衡点,以期为我国的政策改革提供理论参考。博弈结果显示:微观层面上,在相关国家对平行进口的立法或政策不同的情况下,平行进口商和知识产权人应选择不同的行动;宏观层面上,国家之间进行合作时,采取允许平行进口的政策会对双方都有利。 【论文关键词】 平行进口 博弈论 知识产权 一、前言 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行为,是指进口商未经进口地商标权人同意,从境外进口经合法授权生产的带同种商标的同种商品的行为。平行进口一直是世界上普遍存在但却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平行进口总量大,涉及商品种类多,进口商品充斥了世界主要国家,对一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都产生着巨大影响。但世界各国在平行进口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各国往往在平行进口问题上采取不同的政策和行为,进而引发诸多矛盾和冲突。目前国内有许多论文都以法学为切入口,用权利穷尽或地域性原则来分析讨论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本文中笔者拟跳出平行进口合法性的理论之争,通过分析国际贸易中平行进口相关各方的博弈关系,找出相关各方采取行动的最佳均衡点,从而为我国的政策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二、博弈分析 简单地说,博弈论就是关于包含相互依存情况中理性行为的研究。在特定的环境和规则中,博弈双方会依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采取对自己最有利的行动,从而达到最佳的均衡点。平行进口中的博弈关系主要涉及到两方面,一是微观层面上平行进口商和知识产权权力人的关系,二是宏观层面上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的关系。 1.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平行进口商的博弈分析 为方便利用博弈矩阵诠释相关各方的行为动因,本文特作如下假设: (1)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出口国市场每卖出一个知识产权产品售价为P1,获利R1,在进口国市场售价为P2,获利R2(P2>P1;R2>R1);(2)知识产权权利人防止平行进口所作的调查起诉成本为C,胜诉获赔的概率是二分之一,赔偿额为平行进口商的收益额; (3)平行进口商以单位产品P1的价格从出口国进口到进口国,在进口国市场单位产品的售价为P3(P2>P3>P1),进口单位产品各项费用为T,进口商单位产品的获利为P3-P1-T; (4)平行进口商每进口Q数量的产品,进口国市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将相应减少Q数量的销量。 2.相关国家对平行进口的立法或政策不明的情况 政策不明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平行进口商的博弈矩阵如下表1所示: 表1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平行进口商的博弈矩阵 该矩阵中平行进口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收益情况如下: (1)在平行进口商进口且知识产权权力人起诉的情况下,进口商进口Q数量的产品收益为(P3-P1-T)Q,因为有二分之一的败诉赔偿概率,因此进口商的最终收益为(P3-P1-T)Q/2。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讲,由于平行进口行为的出现而在出口国市场多销售Q,但进口国市场因此少销售Q,故获利为R1Q-R2Q,加上因为有二分之一的胜诉赔偿概率,收益额为(P3-P1-T)Q/2,扣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调查起诉成本C,故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收益为R1Q-R2Q+(P3-P1-T)Q/2-C。 (2)在平行进口商进口,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进口商进口Q数量的产品,收益为(P3-P1-T)Q;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讲,由于进口商的平行进口行为而在出口国市场多销售的Q,获利R1Q,扣除在进口国市场因此而减少的获利R2Q,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收益为R1Q-R2Q。 (3)在平行进口商不进口,但知识产权权利人依然随时准备起诉的情况下,进口商不进口收益为0;知识产权权利人防止平行进口所作的调查起诉成本为C,因此收益为-C。 (4)在平行进口商不进口,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平行进口商的收益为0;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收益也为0。 在相关国家对平行进口的立法或政策不明情况下,矩阵的纳什均衡点要分情况讨论。当(P3-P1-T )Q/2>C,即平行进口商收益的一半大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调查起诉所需成本时,平行进口商进口,知识产权权利人起诉这一战略组合,每个参与人选择的战略是对方所选择战略的最优反应,矩阵的纳什均衡点是(R1Q-R2Q+(P3-P1-T)Q/2-C,(P3-P1-T)Q/2),该博弈的纳什均衡点落在第一象限,即平行进口商进口,知识产权权利人起诉。当(P3-P1-T)Q/2 3.相关国家允许平行进口的情况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平行进口商的博弈矩阵,如表2所示: 表2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平行进口商的博弈矩阵 在相关国家允许平行进口的情况下,不存在败诉赔偿的问题,因此在进口商进口,知识产权权力人起诉情况下,两者的收益值分别为(P3-P1-T)Q,R1Q-R2Q-C。其余情况下各矩阵值解释同上。该矩阵的均衡点落在第三象限,均衡点是(R1Q-R2Q,(P3-P1-T)Q),即平行进口商进口,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起诉,理由同上。 4.相关国家禁止平行进口的情况 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平行进口商的博弈矩阵如表3所示: 表3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平行进口商的博弈矩阵 在相关国家禁止平行进口的情况下,败诉赔偿额为收益额,因此在进口商进口,知识产权权力人起诉情况下,两者的收益值分别为0,R1Q-R2Q+(P3-P1-T)Q-C。其余情况下各矩阵值解释同上。该矩阵的纳什均衡点是也要分情况讨论。当(P3-P1-T)Q>C,即平行进口商收益大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调查起诉所需成本的时候,矩阵的均衡点是(R1Q-R2Q+(P3-P1-T)Q-C,0)。而当(P3-P1-T)Q 三、进口国与出口国的博弈分析 假设: 1.允许平行进口,进口商收益为R1,本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收益为 R2,消费者收益为R3 2.禁止平行进口,进口商和消费者收益都为0,本国知识产权权利人收益为R4。 (1)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的博弈树 笔者用博弈树(如下图1所示)来描述平行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的关系。 图1 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的博弈树 解博弈树各结点的收益值: (1):[(R1+R2+R3),(R1+R2+R3)] (2):[(R1+R2+R3),R4] (3):[R4,(R1+R2+R3)] (4):[R4,R4] (2)结果分析 宏观层面的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平行进口行为的发生,实质上是一种贸易自由化下的资源优化配置,所以允许平行进口情况下,进口商和本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总收益一定大于禁止平行进口下本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总收益,即R1+R2>R4,则R1+R2+R3>R4。因此,本博弈的纳什均衡是进口国和出口国双方都选择允许平行进口。 各国对此问题应该采取合作态度,采取均允许平行进口会对双方有利。

博弈论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初中语文;素质教育;博弈论

前言: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师生交流乃素质教学之艺术,是师生增强互信之源头。当教师与学生之间各种交流频繁之时,代表师生互动的教学交流就成为实现素质教育的最佳载体。但长期以来,由于师道尊严的历史纠结,在教学实践中,师生间交流更多的事倾向于单方向的,总是教师问,学生答,这一点在初中语文教学中表现的尤为明显。比如,在初中语文教学实践中,我要求学生们理解文章的中心思想,如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向老师提问,但却鲜有学生举手,师生间的交流不平衡性可见一斑。

一、初中语文教学中的师生博弈的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那么在师生之间,如何确立教学文化自觉的整合理念以促进与素质教育的顺利进行,就需要我们及时赋予它新的内涵和艺术化的手段,使师生间的交流互相包容、融合。多文化共生的年代,我们要提倡教学相长,教师与学生之间博弈必然带来思想冲突,进而不同思想之间互相融合,互相吸收。博弈也就是利益实现之过程,如果我们善加利用,必将为在教师和学生之间搭起一座沟通的小小桥梁。

二、初中语文教学中的师生博弈的手段

应当承认,师生间的交流的多元化和相互冲突,是推动教学关系前行的内在动力。在提倡素质教育背景下,师生间的交流担负着重要角色,现代教学关系实际上就是师生团结协作的结果,这种交流与思想博弈,是实现师生间交流的有效途径,也使的交流更加富于生气。而在初中语文教学中,由于语文教学母语的特点,师生博弈的基础相较于其他学科是相当,差距不大的,也许在英语教学中,源自学生对英语的生疏,师生间的交流往往缺乏有效途径;而数学教学中,部分学生因智能水平制约,与教师的博弈同样存在困难;而初中语文教学则没有这方面的问题。但随着师生间的教学交流与合作的全面展开,师生博弈交流呈现出多渠道、多形式的新局面,而现有交流合作模式仍过于滞后,缺乏相应的操作手段。以初中语文教学为例,教学手段仍然过于单一,课堂教师说,学生听;素质教育背景下,更是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师生深层次的教学实践交流,难以满足素质教育的多方位需求。素质教育的年代,学生的全方面发展已成为教育的全新追求,已成为师生共同关注的焦点。初中语文教学实践中,师生也应基于日渐加深的教学实践交流,因地制宜,利用好语言、动作、肢体等手段,进行教学手段的重新调整,为素质教学大潮中的发展壮大探索总结出一条全新之路。如:在初中语文教学中,可以让师生进行换位思想,让学生讲,老师听,看看学生内心的真实世界,进而指导教学实践。

三、初中语文教学中的师生博弈的思考

素质教学“暖春”时代的到来是对师生博弈价值观一致的宣扬,其价值在于通过对教师与学生复杂多元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使之达到一种相对的均衡状态。因而可以说,素质教学实际上就是师生间博弈的协调和平衡,反过来也就是,将价值观的机制引入教学实践活动,通过软实力的比较,让师生参与教学博弈,这也是实现推动素质教育发展的有效途径。

具体就初中语文教学而言,如何推出自己的教学产品,教师就必须基于学生需求,不仅设计出让学生满意的、容易接受的教学产品,更要让学生了解并接受教学背后的文化价值。作为师生间的交流载体,素质教学的实施,有责任更有义务,创造师生博弈平台,为包括初中语文在内的各学科的教师与学生之间消除隔阂,增强互信从源头上提供保障。师生之间应借助素质教育这一契机,增强相互交流,通过思想碰撞,让教学朝着大家期望的方向去努力,如:在初中语文教学中,通过举办主题文化活动加强师生交流,将中华传统文化发扬广大,以教学交流缔造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友谊之花,以为素质教育大背景下的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提供全新范例。

结语:纵观师生间交流的发展历程,到现阶段,其博弈的专业化特征非常明确,但其专业化的成熟程度还较欠缺。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素质教育大背景下师生间的交流博弈框架应基于整个教学文化融合,应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包括教学专业水平、心理辅导专业能力),使自身专业化水平不断发展。可以说素质教育下的师生间的博弈已辐射至多层面。就个体来言,意味着教师必须自身逐渐从软硬件两个方面不断提高,以素质教育为契机,切实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实现自身发展,为创新师生间的关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马辉.博弈论的发展及其在现实中的应用[J].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08年S1期

[2]小米.无处不在的博弈论[J].中文自修2008年10期

[3]尚云飞.初中语文朗读教学的理论与实践[D].西北师范大学2006

博弈论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本文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对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投资中确定投资份额的决策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措施。

一、我国政府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现状

1.政府投资逐渐转向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在发展国家经济时,政府和市场有着明确的分工:凡是由市场提供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的,应当由市场提供,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宏观调控,解决外部性、垄断、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遵循这条思路,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职能不断转换,逐步从盈利性行业退出,从事个人和企业不愿从事、无力从事和不能从事的事务。相应的,政府的投资重点也开始逐渐转向基础设施建设。来自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1999,2000,2001,2002年我国财政支出中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分别为2116.57亿元,2094.89亿元,2510.64亿元,3142.98亿元,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分别为16.050013.190o}13.28%和14.250o}’},投资总额不断提高,投资比重也有逐步上升的趋势。

2.中央与地方政府基础设施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某些跨区域或外溢性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地方政府投资的积极性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通常会采取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的方式对地方进行补助,目的是为了协助地方政府完成仅靠地方不能完成的项目.地方政府本应积极配合完成项自建设,然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地方政府很多时候会利用中央对投资项目的关注,与中央讨价还价,尽量减少地方的投资份额;或者在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中,以较少的投资总额获得中央的审批,在项目建设期间又要求中央追加投资,导致中央的投资额远远超过预算.另外,中央政府有时会凭借自身的行政权力单方修改或终止合同,使地方政府遭受损失。.

对中央政府而言,如何确定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额,达到既能完成宏观调控的目标,又能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提高地方政府的工作效率,节省投资额,尽量缓解僧多粥少的状况,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二、政府基础设施投资的博弈模型

1.基本模型介绍

投资之初,对于如何确定双方的投资份额问题,本文将用一个讨价还价模型来分析中央与地方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双方决策的博弈行为。

基本模型如下:中央和地方均为理性人,即中央和地方政府会按照各自效用的最大化来进行决策.博弈的基本规则:博弈中有两个参与人,中央政府(甲)和地方政府(乙)。假定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遵循以下顺序:首先由甲提出一个投资分配方案,对此乙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如果乙拒绝甲的方案,则他自己应提出另一个方案,让甲选择接受与否。若甲接受,则博弈结束;若甲拒绝,则甲提出新的方案,由乙来选择。如此循环.在此循环中,只要有任何一方接受对方的方案,博弈就宣告结束。如果方案被拒绝,则被拒绝的方案就与以后的讨价还价过程不再有关系。每次一方提出一个方案和另一方选择是否接受为一个阶段。

2.具体模型分析

(1)模型的假定

①地方政府知道中央政府投资额的范围和最低数额,地方政府可以据此确定自己的投资数额,因此这是一个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问题。

②中央的目标是在不超出预算支出的前提下,使各地公共服务基本均等,同时使支出成本最小;地方政府的目标是追求支出成本的最小化.另外中央政府还需要承担基础设施的外滋性问题,因而有一定的额外成本,而地方政府则不需要.

③由于中央政府需要投资的项目很多,它不可能在一个项目上拖延很长的时间,而时间的拖延会增加双方的机会成本,谈判不可能持续很长的时间.因此,假设博弈只进行三个阶段。

④讨价还价每多进行一个阶段,由于谈判费用和利益损失等,双方的成本都要增值一次,设增值率为so凡>0,令s=1+so,总投资额为to“元。

(2)博弈过程

第一阶段,中央政府(甲)先确定方案,自己出s1,地方(乙)出106-s1,乙可以接受或不接受。若接受,则双方的投资为s1和106-s1,若谈判的结果是乙不接受,则开始下一阶段.

第二阶段,由乙确定方案,甲支出s2,自己支出106-s2。由甲选择是否接受此方案,接受,则双方支出为s2和106-s2,若甲不接受则进行下一阶段。

第三阶段,甲提出自己支出s,乙则支出1O6-s,此时乙必须接受,双方的实际支出为s和106-s,这个博弈过程可以用博弈的扩展形式来表述.

(3)模型的求解

我们采用逆推法解此博弈。

在第三阶段,甲出价。,乙必须接受,甲乙双方支出分别为扩Xs和兮X<106一:).因为博弈只进行三个阶段,在第三阶段,乙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选择接受。

在第二阶段,乙很清楚,进人第三阶段后,甲必会出。,则乙只能出护X(1Os一。),甲实际投资为了Xs。为使投资成本最小,则乙的投资106-s2不能使甲在第三阶段投资更少.因此,乙在第二阶段能让甲接受的最高投资额必满足sxsz=护xs,即Sz=sxs。此时,乙自己的投资为sx(lossxs),又s>1,故比第三阶段乙的投资额要小一些。

在第一阶段,甲在开始讨价还价时就知道第三阶段自己的投资是护x5,第二阶段的投资是Sz=sxs,且自己的投资仍是梦x5,此时乙会满足于最小投资额sxclofi-8Xs).如果甲在第一阶段就允许乙的投资额为sx(106-8Xs),而自己又能投资的更少,这种方案对甲而言最好.只要令s1满足to‘一sl=sxclosxsxs),即S1=los-losxs十护xs.此时,乙的投资与第二阶段以后的投资不变,而甲的投资却比第二阶段后的投资更小.从而,在第一阶段甲出资金sl=los-loftxs+护xs乙方会接受,双方的投资额分别为s1’=to‘一losxs+s}xS,s2’-losxs-s}xS为该博弈的均衡解。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个三阶段博弈存在纳什均衡解,即中央与地方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能够达成共识。将这种共识形成合同,中央与地方政府就没有理由在对资金纠缠不清了。

三、博弈模型的分析

1.对占的分析

由于S=1十筑,而80>0,从而s>1。故对s1’-1O6-1O6X8+b’}xs,当s-}1+,即&-"o+时,当时(5X105)/s<l,sl’单调增加,即甲的支出越来越大。对于s1’-106-106X8+b}Xs,s2’单调递减,即乙的支出随着谈判成本增值率的降低在不断减少。当((5X105)/s>1时,则乙的支出递增,而甲的支出递减。

2.对s的分析第一种情况,当中央的投资额s之5X105,此时成本增值率乱>0。当成本增值率逐渐减小趋近于零时,s1’单调递增,s2‘单调递减.说明若中央的投资额超过5X1OS时,随成本递增率的增加,中央有弊无利,对地方越来越有利。因此,相对地方而言,中央更不愿拖延谈判时间,希望早点做出决定。而地方可以利用这种状况,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但地方政府也明白,若自己要得太多,可能给中央留下不良的印象,中央会因此而减少投资额,转向投资其他地区,也可能影响中央对地方以后的投资,所以地方政府也不敢要求得太过分。因此均衡解可能发生的变动是中央的投资额稍大于。1’,地方政府的投资额稍小于s2’。

第二种情况,中央的投资额sW5x105,当成本增值率趋近于。时,s1’单调递减,s2’单调递增。说明当中央的投资额只能小于5X105时,随成本增值率的减少,对中央将会比较有利,此时地方政府可能采取行动与中央妥协。中央政府的投资不会大于s1"。

以上分析是在假定中央和地方均是理性决策者的前提下做出的。针对上述情况,中央和地方在共同合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时,可以更精确的知道彼此之间合理的支出划分,杜绝地方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投机取巧以及各种门类的“钓鱼项目”.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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