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宪政理念

【内容摘要】反垄断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担负着维护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的历史使命,但是反垄断法的根本使命却是通过维护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来实现政治领域的自由与民主,即维护政治自由与政治民主。反垄断法中具有浓厚的宪政理念,因此反垄断法又被称为经济宪法,自由企业的大宪章。本文试图通过对各国反垄断法的比较分析,来探究反垄断法中的宪政理念,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反垄断法宪政理念自由民主

反垄断法从1890年美国制定谢尔曼法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现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有自己的反垄断法,我国也在加紧制定反垄断法,并已经起草了多部反垄断法草案。在这100多年中,反垄断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创立的众多的规则与制度,但是反垄断法有一点始终没有变,那就是维护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不过无论是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美国,还是二战后纷纷制定反垄断法的欧洲各国,从其制定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来看,维护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都不是其最终目的,他们制定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都是希望通过维护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来实现政治自由与政治民主,防止由于经济领域权力过大而导致政治专制的出现,而这正好与宪政的基本理念相契合。宪政的基本理念是自由,民主,平等,而反垄断法正是通过维护这种经济的民主,自由与平等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民主与平等。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有着这种浓厚的宪政氛围和宪政理念,这就要求我国在将来制定的反垄断中也要体现宪政的基本理念,即维护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进而维护政治自由与政治民主,实现反垄断法的宪政化。

一、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宪政理念

美国的反垄断法又称为反托拉斯法,因为在美国最重要的垄断形式是托拉斯。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其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美国的反垄断法对世界各国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当今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几乎都受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影响。谢尔曼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经济规模过大,控制托拉斯这种垄断形式。但是如果我们看看谢尔曼法的制定背景,我们就会发现谢尔曼法的立法目的远远不止这些。

从19世纪50、60年代起,由于铁路、通讯、能源、钢铁等工业的发展,美国经济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同时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过度的竞争给企业主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到了19世纪70年代,在“我活也让你活”的思想指导下,为挽救共同的命运,企业主走上了建立同业公会的道路,希望以此控制过度竞争,其中最主要的是相互之间的杀价竞争,到了19世纪80年代,这种联盟已在大多数行业建立起来。但是实践证明同业公会这种形式根本无法控制过度竞争。这样它便逐渐让位于联系更紧密地卡特尔、托拉斯和控股公司。这种新的形式,对各个组成成员的控制和约束更有效,这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是更突出的,是当时各部门,各行业中的少数企业,凭借自身的各种优势(主要是雄厚的资本、技术专利、成功的经营方法等)以及各种卑劣手段(如杀价、支付回扣、发行掺水股票、搞政治贿赂、控制供应、购买对方股票等),发展自己的力量,合并了大量的竞争对手和小企业,逐步建立了其在各部门,各行业中的垄断地位,洛克菲勒石油帝国的建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到了19世纪90年代,美国各主要产业都建立了托拉斯这种垄断形式,各行业集中率基本都在90%以上。高度的经济垄断没有给社会带来规模经济和价格优势,反而垄断高价、价格歧视、限制产量、拒绝交易、联合抵制、市场划分等层出不穷,市场竞争丧失殆尽。各中小企业在大垄断企业的压迫和剥削之下生存,举步维艰;消费者更是遭到了巨大的损失,忍受着垄断者制定的惊人的高价和低下的服务质量。此外,垄断者为了维持其在经济上的地位,大搞政治交易,当时的美国国会几乎被垄断资本家控制,人们没有说话的权力,政治腐败、寻租、专制盛行。为了改变这种局面,一些农场主组织开始呼吁“反垄断”立法,以固定铁路的“合理的最高费率”,限制像标准石油公司之类的巨型制造企业的行为。随后在美国掀起了一场反垄断,反托拉斯的高潮。国会迫于这种压力,最终于1890年通过了参议员谢尔曼等人提出的议案,制定了谢尔曼法。

从美国谢尔曼法制定背景来看,其直接目的是限制巨型企业的行为,保护中小厂商和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如果我们深入来看,事情远非这么简单。当时的垄断组织不仅在经济上带来了专制和腐败,而且日渐侵入到政治领域,导致了政治的专制和腐败,这是与美国的民族性格不相容的,也是与追求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不相容的。英明的政治家如谢尔曼等看到了这一点,认识到如果不控制垄断,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就有被蚕食的危险,因此制定反垄断法来遏制反民主的经济势力。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既不是商法专家的创造物,尽管他们成为反托拉斯法的第一代专家,也不是经济学家的发明,尽管他们提供了坚实的文化背景。相反,反托拉斯法产生于政治家的需求。”反托拉斯法“作为个人基本自由的表达,从公司和商号中产生了私人权力的相反现象;一种不但缺乏合法性,而且有侵害各个私人的经济自由以及因其具有飞扬跋扈的力量而侵害公共决策的平衡的可能性。”对于这种可能性,反垄断法予以消灭。

此外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政策目标来看,有学者认为美国反垄断法有三大目标:第一是经济目标,它通过保护竞争来最大限度的提高经济效率。第二是政治上的目标,反垄断法禁止经济权力的过度集中,从而有利于保障民主政治的稳定。第三个目标是社会道德方面的,认为竞争过程有益于培养人们独立向上的性格和相互竞争的精神,而这些道德是美国民族道德的精髓,因此竞争机制需要保护。

因此无论从美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还是其政策目标来看,美国反垄断法都是为了维护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进而维护自由民主的政治制度,维护宪政的基本理念。

二、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中的宪政理念

德国像美国一样,也是一个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德国统一以后,资本主义迅速发展起来。不过德国资本主义在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特征,即垄断组织主要是卡特尔,且与容克地主阶级相勾结,因此德国的垄断组织具有更强的坚固性。虽然在19世纪末德国也通过了一些反对卡特尔的法律,但是由于强大的封建残余势力和牢固的垄断组织,德国的经济垄断没有得到解决。这种形式的一直发展最终导致了政治上的独裁和希特勒等法西斯力量的上台。战后德国在美国等盟国的帮助下,肢解垄断组织,并于1957年通过了《反限制竞争法》,这才解决了经济上的垄断势力,并最终实现了政治上的民主化。

德国的历史表明不解决经济上的垄断,政治上的民主与宪政根本不可能实现,法西斯势力的上台与政治的独裁就充分的说明了这一点。反垄断法不仅要追求经济上的竞争与自由,还要保证政治上的民主与自由,即反垄断法必须有宪政理念。

三、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宪政理念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统一市场逐步形成。但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的市场力量也在逐步扩大,一些市场上开始出现了垄断企业,并出现了大量的限制竞争行为。特别是我国还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垄断,这正是我国现阶段是最主要的垄断形式。因此我国的反垄断不仅担负着反经济垄断的重任,还担负着反行政垄断的重任。我国的反垄断不仅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因此在我国反垄断法中贯彻宪政理念有其特殊的意义。

无论是经济垄断,还是大量存在的行政垄断,不仅阻碍了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市场竞争的发展,而且还带来了大量的政治问题。特别是行政垄断,因其与行政权力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导致了政治上的寻租、腐败、权钱交易和不民主,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与我国的宪政理念格格不入,因此急需改变这种状况。

我国现阶段正在进行的反垄断立法正是适应这一需要,且已出台了大量的反垄断法草案。不过各种反垄法草案中有一个共同的缺陷,那就是没有说明反垄断的宪政意义。如2005年7月出台的反垄断法草案把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归结为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成文法国家来说,明示其立法目的至关重要。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中应该将维护经济自由和政治民主包括其中,明示其宪政意义,这才符合我国国情。

结合美国和德国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应该以宪政的基本理念为指导,合理的设计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制度,这样才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民主化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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