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促进卷烟市场健康发展,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秦州区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兼顾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举行听证后确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布局。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市秦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秦州区辖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新办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事项。
第五条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主管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合理布局原则
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法律赋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能.依法依规合理规划。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的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具体内容及实施结果、进度向社会予以公开.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三)市场导向原则。
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卷烟需求量等因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市场规律.合理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四)便民利民原则。
以便利消费者购买为原则,根据不同区域的人口密度、交通状况.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构建方便群众、适应消费需求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服务网络。
五)服务社会原则。
构建和谐烟草,关注社会特殊群体.同等条件下适度优先帮扶残疾人、烈属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保护未成年人,严格限制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章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
第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设置。
一)街道设置。
城区街道和乡镇街道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城区街道是指区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全部街道;乡镇街道是指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主要街道及自然形成的商品集中流通的街道。
二)住宅小区设置。
小区面向街道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按街道规定标准设置。住宅小区是指相对封闭、有专人值守的出入口,住宅小区内以居民居住户数为标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有统一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
三)自然村设置。
以村民居住户数为单位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自然村的村民居住户数以所在行政村村委会登记在册的居住户数为统计标准。
四)公路沿线设置。
公路穿越城区、乡镇的部分,公路沿线两侧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按城乡街道规定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公路沿线是指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30米内的区域。
五)大专院校设置。
大专院校生活区内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大专院校生活区是指专属教职工、学生生活居住的住宅楼和公寓楼所在区域。
六)风景旅游点设置。
风景旅游点可在专属商贸区及售票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风景旅游点是指风景旅游区内有售票点、由专人值守出入口的相对封闭的旅游区域。
七)综合市场设置。
综合市场店面对外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按城乡街道规定设置。综合市场是指由政府统一规划管理,综合市场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集中经营各类商品,区域固定的场所。
八)其他场所设置。
汽车站、飞机场候车(机)大厅及汽车站停车场外,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候车(机)大厅及汽车站停车场内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城乡街道规定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根据城乡街道规定设置。宾馆、酒店、餐饮、商场、娱乐场所对内经营的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宾馆、酒店、餐饮、商场、娱乐场所店面对外经营的.
第四章合理布局标准
第八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必须以经营卷烟、糖酒副食、餐饮、娱乐等为主营业务。
第九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资金标准。
必须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申办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资金不得少于3000元。申办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第十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标准。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点必须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1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
2农村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
3经营场所面积是指经营场所内实际用于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使用面积。经营场所内应设置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
4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及住宅区分开。
第十一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布局标准。
一)城区街道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乡镇街道(西口街道、关子镇街道、铁炉街道、太京镇街道、牡丹街道、杨家寺街道、秦岭街道、娘娘坝街道新马路及老街道、李子园街道、大门街道、汪川街道、苏城街道、齐寿街道、兴隆街道、华岐街道、小街道、平南街道、咀头街道)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二)住宅小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居住户数为基础设置.1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户,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三)自然村以5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为原则.50户以上每增加50户递增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自然村区域内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
四)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候车(机)大厅及汽车站停车场内设置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3户以内。
五)公路沿线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公路穿越乡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不受本条第三项的限制。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六)大专院校生活区内设置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3户以内.相邻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七)风景旅游点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
八)下列综合市场内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七里墩三角地蔬菜市场、罗玉沟水果批发市场、绿色市场、花鸟市场、商业城综合市场、坚家河蔬菜市场、瀛池路蔬菜批发市场、长仪路蔬菜市场、太京农贸市场、西口农贸市场、关子农贸市场、牡丹农贸市场、秦岭农贸市场、杨家寺农贸市场、平南农贸市场、汪川农贸市场、娘娘坝农贸市场、小农贸市场、大门农贸市场、苏城农贸市场、兴隆农贸市场、华岐农贸市场).
第十二条可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间距规定的限制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经营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餐饮、娱乐场所等.且有2平方米以上固定的经营烟草制品专柜、专区。
二)城区经营场所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百货副食品商铺;农村经营场所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百货副食品商铺.且有2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经营烟草制品专柜。
三)经营者死亡其直系亲属继续经营的.需提交直系亲属关系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同等条件下可降低合理化布局间距及经营面积标准;城区间距不小于15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经营能力的残疾人、烈属申办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农村间距不小于10米,面积不小于7平方米。每人仅限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必须由本人实际经营。
1烈属是指烈士的直系亲属。
2残疾人是指持有政府颁发的残疾证的公民。
第十四条按照本规定审核新办申请事项时.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参照物(即最近零售点)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对经营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餐饮、商场、娱乐场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视为有效参照物。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三)提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后.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经营范围的
四)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为起点周围100米以内。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申领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资金证明材料
1申办人为公民的应提交以申请人姓名为户名的银行存款凭证及复印件。
2申办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会计事务所核准的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1经营场所系申请人本人(单位)所有.房产系直系亲属所有的,提交房产证明的同时应出具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本原件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场所系租赁的.应当提交有效期限为一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三)申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办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应同时提交暂住证及复印件。
2申办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办人为残疾人的应同时提交政府颁发的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办人为烈属的应同时提交政府或军队颁发的烈士证及复印件、与烈士为直系亲属关系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明是指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是指两零售点之间符合交通规则的可通行最短距离。
第十八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的确定必须使用测量工具。测量应在申请人、2名以上专卖工作人员共同在场完成,间距测量应当从申请人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心到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心.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的直系亲属仅是指配偶、子女、父母。
按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八项规定办理。第二十条本规定中乡镇街道和综合市场名称及数量发生变化时.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得小于”不得少于”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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