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精选5篇)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摘要】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制度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国2005年新《证券法[M] 增加了融资融券制度。文章梳理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立法发展,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对于实施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动因要素,提出在实施初期应采用专业化融资模式,逐渐完善我国的融资融券法律制度构建。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 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它是指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 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 或借入上市证券供其卖出, 并交付担保物的交易活动。 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制度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2005新《证券法》增加了融资融券制度,然而资融券交易是一把双刃剑,风险较大,需要尽早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起细致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严格的监管体系,其给中国资本市场无疑将带来深远而持久的影响。

一、立法发展

融资融券交易在我国并不是资本市场的新生事物, 早在90年代初期, 我国某些券商就开始为客户提供“ 透支”服务, 即客户向营业部借钱买股票或借股票来卖。 1996 年证监会明令禁止融资融券业务。1998 年, 在我国第一部《证券法》起草的过程中, 正值亚洲“ 金融危机”爆发, 《证券法》的制定以防范风险为主导思想,明确禁止融资融券交易。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性转变和市场需求,2000 年2 月, 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类券商用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此办法被业内认为是券商拓宽融资渠道的开始。2004 年11 月5 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放宽了可进行股票质押贷款的证券公司条件,同时,借款人的条件进一步细化,质押物的种类以及质押期限也得以增加和延长。2005 年10 月27 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删除了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性条款,使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合法化。2006 年1 月9 日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券商对融资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2006 年1 月25 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适时推出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有关方案,为资金合规入市创造条件”。2006 年1 月27 日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条件。2006 年7 月2 日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并于2006 年8 月1 日起实施。这意味着融资融券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内在机制, 正式在我国起动,证监会随后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8月1日起实施。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券商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规则、债权担保、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益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做了详细规定。8 月29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式并实施, 至此, 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的基本规则体系已基本成形。

二、建立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动因分析

(一)、中国证券市场对融资融券的制度需求,

融资融券交易增强了市场流动性, 平衡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证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需要。一个成熟、有效的证券市场应该是一个做多机制与做空机制相互制衡的市场, 并且, 这种证券市场本身就具备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融资融券制度有助于降低市场风险,还原价值观律在股价形成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市场发现功能。

(二)规范地下信用交易市场

尽管我国的各级法律法规都明确禁止信用交易,但基于利益与竞争的驱动, 银行信贷资金违规入市、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投资者“透支”始终或明或暗地存在且屡禁不止。这种地下融资融券交易不仅造成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性过强, 而且往往引起证券市场的暴涨暴跌。 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 将使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成为一种合法、公开、透明、有序的活动, 纳入正常的监管体系。

(三)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的优化

引入融资融券交易方式后, 整个金融市场结构将会发生变化: 在货币市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主营货币存贷款业务及相关中间业务;在证券市场,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主营各类有价证券业务;再一个是以证券融资公司为主体的, 主营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融入融出业务的金融机构融资市场。这将促进证券公司行业盈利模式的转型,拓展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空间。三个市场有机联系与贯通,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相互对接, 资金能够顺畅良性循环, 降低银行和证券行业系统性风险, 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 进一步优化金融市场结构。

三、比较借鉴:法律制度的完善

国际市场主要的基本交易模式有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专业化模式。市场化的融资模式就是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 而由市场中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的市场工具完成。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市场效率非常高,融资融券高度市场化。专业化的融资模式,通常由证券监管机构下属的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专门融资融券公司, 对会员单位提供信用交易的融资融券。这种模式有利于政府对证券市场信用总量的控制。证券金融公司是整个证券市场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其次,有利于稳定市场。证券金融公司同时还获得政府授权,可确定一定时期内全市场融资融券总额度,并将这些额度以内控的方式分配给各个证券公司,但非市场化容易导致融资成本及效率下降。

美国对信用交易的法律体制主要由两大法律即《1933 年证券法》和《1934 年证券交易法》以及美联储对信用交易管理的四个规范构成: 规则G,规则 T,规则 U,规则 X。美国的信用交易法律监管体系体现了立法、监管和自律的三位一体,监管的重点放在立法和交易规则的制定上,以充分发挥市场对交易的主导调节作用。

日本1954年通过了《证券交易法》,随后成立了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专门为信用交易的融资或融券提供支持和融通,1955年日本修改法律确立了大藏省对信用交易活动的监管权。其交易模式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证券商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第二个层次是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商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日本设立了的证券金融公司是半官方性质,具有特许权和垄断 。

四、我国的证券市场融资融券法律制度之构想

首先, 在法规层面上, 制定与新《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信用交易实时控制规则和业务操作规范文件, 使制度约束成为市场运行的常量而非变量。要做好《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完善修订工作, 确保可控性和操作性, 并适时出台《融资融券交易法》, 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结算、存管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

第二、在模式选择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仍处于新兴转轨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各市场参与主体尚未成熟,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我国的信用机制也还没有真正建立。所以, 在融资融券试点初期, 我国宜采取专业化融资模式, 挑选部分实力雄厚的全国性证券公司作为试点, 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 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先试点后推广的渐进式改革路径。 同时,由于融券较为复杂,融资融券业务将先进行融资试点后逐步开展融券业务。

第三、信用交易保证金比率的控制。信用交易保证金管理是对整个信用交易监管的一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初始保证金比率和维持保证金比率。世界各国都是由中央银行来确定保证金比率。笔者建议初始保证金比率由中央银行来控制,维持保证金比率由交易所来控制,而证券公司则决定与客户交易时提供的利率水平。

第四、融资期限的限制和账户管理.根据国外经验,融资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一下比较合适。建议普通信用交易的每一笔融资期限为半年,新股承销可以为一年。另外,为便于结算和风险控制,各国法律皆要求设置信用交易账户。为了防止现金交易账户中的证券被证券公司任意挪用,或者被证券公司任意抵押,必须设立现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通过不同的内部管理机制使其分离。

第五,明确监管机构职能分工,建立协调机制。证监会、央行、银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的主要监管主体,其中证监会起主导监管作用。应当尽快制定和实施监管机构相关的法规和细致的业务规则。在监管分工上, 证监会集中精力负责融资券交易发展的长远规划、重大事件的处理, 交易所、证券协会等自律组织对市场进行实时监控, 随时提出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 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信息的披露等。

【参考文献】

[1]邓娟.浅析我国发展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制度[J].经济金融观察,2006,(11).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特点;作用;风险;防范措施

一、前言

在海外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是一项普遍实施的成熟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之一,它不仅会提高市场的价格发现效率,完善市场质量,也会对交易活跃度的提高产生非常积极的作用。随着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治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改革发展工作的深入推进,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环境已经成熟。在此背景下,经证监会批准,2023年3月31日,沪、深交易所开始正式接受来自第一批包括国泰君安、国信证券、中信证券等在内的六家试点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这意味着经过四年准备的融资融券交易已经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文章结合融资融券交易的特点与作用,就当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蕴含的风险与防范措施进行了论述。

二、融资融券交易的特点

(1)交易的行为具有特定的含义。证券融资交易存在两种形式: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和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的融资。前者是一般意义上的信用交易,而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衍生生的信用交易,又称为转融资。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不同,必须设立专门的信用交易账户,与证券公司为投资者的“透支”以及证券公司作为中介人的“三方协议贷款”相似。证券公司融资与证券公司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质押贷款也不同。证券公司融资是指为了投资者客户融资的需要而产生的证券公司的融资需求,与一般意义上的证券公司融资概念有所不同。证券公司融资包括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款和证券公司向其他机构借款。

(2)具有财务杠杆效应。由于投资者手中的自有资金有限,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将虚拟的资金需求和虚拟的证券供给导入市场,扩大交易筹码,提高投资的财务杠杆比率,以较少的资本投入获取较大的利润,从而充分发挥出资金的效能,这就是融资融券的财务杠杆效应。

(3)交易中存在双重信用的关系。一方面,在融资信用交易中,投资者仅仅支付部分价款就可以买进证券,不足的价款则由金融机构垫付,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垫付资金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所垫付的差价款,按照一般的作法,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客户保证金,但在多数情况下,来自于银行借款或货币市场融资,这样银行与证券金融机构之间便形成了第二重信用关系。

(4)与现货交易原则相一致。证券融资融券虽然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但从交割方式的角度来讲,这种交易方式基本与现货交易一致。融资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都必须及时清算交割,在交割时双方都以现款或者现货进行交割。这与现货交易的方式是一样的。其差别是现款(现货)中有一部份是借来的。

(5)保证金比例是调节交易规模的重要工具。投资者进行证券融资或融券买卖时交纳的价款占总交易金额的比例称为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保证金比例的大小可以调节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的规模。

三、融资融券交易的作用

(1)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信息融入证券价格,可以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交易活动,当投资者认为股票价格过高和过低,可以通过融资的买入和融券的卖出促使股票价格趋于合理,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2)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可以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式的格局,为投资者提供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

(3)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市场,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4)融资融券可以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应用渠道,在实施转流通后可以增加其他资金和证券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资产运用效率。

四、当前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中蕴含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1)从投资者的角度分析

融资融券业务放大了收益,也必然放大风险。融资可以使投资者以较少的资金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融券提供了卖空机制,使得投资者在股市下跌时也可能获利。但是,如果投资者判断失误,投资风险也会成倍放大

。如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股票带来的风险,又面临新投资股票下跌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一定的利息。融资融券交易的复杂程度较高,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则投资者可能出现严重的亏损。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投资心态不成熟,风险意识差,抵抗风险能力较弱,再加上有关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导致融资融券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相对较高。因此,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需注意以下情况:1)投资者必须了解券商是否具有该业务的资格。在此基础上应选择经营风格稳健,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的券商。2)关注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用、强制平仓的权限和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密切关注个人融资融券余额变化情况。控制好资金和持仓比例,避免被强行平仓。3)投资者应该根据股票自身的价格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判断能力来慎重选择,规范自身交易行为,把握好资金头寸,融资规模不宜过大,强化风险意识,要及时止盈止损,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4)当利益受到不公平、不公正待遇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构进行投诉,要求对有关事件和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2)从券商的角度分析

1)蕴含的风险。

①投资者违约风险。这是融资融券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即投资者在损失超过保证金后实施违约行为产生的信用风险。在融资交易中,投资者交易中的一部分资金来自于券商,股市行情不好,投资者面临套牢的处境,如果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项,券商将对客户的交易帐户强行平仓,如果平仓所得资金仍不足以偿还券商的融资款项,违约风险随之产生。  ②资金流动性风险。券商以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给客户使用,一般都会被占用一个月到半年左右的时间。券商从外部筹集的资金是有期限的,如果资金到期还被客户占用,这样券商可能出现资金短缺的局面,影响券商正常业务的发展。这时券商如果执行强行平仓,客户可能事后对平仓的结果不予接受,甚至会引起客户提起赔偿诉讼。

③管理、操作等风险。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券商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流程,或制度执行力不够、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系统或信息技术系统功能不健全、操作不规范,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等因素而导致的风险。

2)券商风险防范措施。

①加强对投资者的审查力度。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杠杆效应,能在短时期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 券商可以获取更多的交易费用,但是由于投资者水平难以辨别,使得券商风险加大。所以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时,券商要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资产来源、信用状况及过去的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建立第一道有效的防火墙。

②提高对抵押资产的定价能力。融资融券业务的争夺不仅是券商间资产和实力的竞争,也是券商间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及人才的竞争。众所周知,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用作融资融券的抵押,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这就需要券商集合专业人才对抵押资产进行定价分析,从而减少券商面临的抵押资产贬值的风险。

③强化内部管理。在交易操作过程中,一些技术系统故障在所难免,但是人为的因工作责任不明确、工作程序不恰当或指令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失要尽量降到最低。对不按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以非合规资金参与交易的以及不按制度和流程规范操作的部门和个人,券商应制定严厉的违规处罚制度,彻底杜绝违规行

为的产生。

(3)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分析

1)主要风险

①市场风险。不论是集中授信模式还是分散授信模式,商业银行以证券金融公司或证券公司的抵押证券为担保向其提供贷款,而抵押证券的价值很可能面临股票市场行情不好,股价大幅下滑的风险,出现资不抵债的现象。证券信用交易扩张银行的信用规模,所造成的信用扩张比一般信贷引起的乘数效应更复杂,这种变化增加了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总量进行宏观调控的难度。当宏观经济或政治出现波动时,信用交易可能会出现失控并诱发金融危机。

②道德风险。在融资融券业务的初期,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银行从业人员可能会与证券从业人员合谋以套取银行资金,银行资产因此会遭受较大损失。商业银行应对融资融券业务风

险的措施。风险管理是金融领域的一项永恒主题,也是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必须提高商业银行内外部的风险管理水平,才能保证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的融资顺利进行。商业银行为了严防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风险,概括地说,商业银行要紧扣贷款发放流程,从制定业务细则、贷前审查、签订合同直至贷后管理的每个环节,通过对信用额度及保证金比率、质押率的控制来防范风险。

2)防范措施

①加大贷前审查力度。商业银行在审查借款券商的抵押证券时,应着重审查用于抵押的证券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由于证券特征参差不齐,波动性风险难以控制, 所以商业银行应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过程标准化,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在对证券评估时可对该证券的流通股本、股东人数、交易规模、波动性、净资产、净收益、公司的发展前景等指标作出明确的规定。

②制定明确的业务实施细则。商业银行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开展此类业务的实施细则,并在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券商通过质押证券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必须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应明确券商与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风险、收益及风险防范措施等事项。同时,实施细则不仅要规定质押贷款业务的流程,还应建立银监会、证监会许可的硬性规定。

③做好贷后监控工作。融资融券业务中,商业银行给券商贷款后, 应做好监控工作。通常来说,商业银行应对保证金比率实施每日动态监控。商业银行首先确定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现阶段可设定在60%和30%。

五、结语

总之,融资融券业务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减轻投资机构因短期资金脱节而形成的市场抛压,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但融资融券也放大了风险,应因地制宜,加强风险防范,结合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融资融券运作模式。

参考文献:

[1]栾华.投资银行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3年3月.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融资融券;风险管控;措施

就我国资本市场现状看,一方面,证券资金融入融出活动受到严格控制,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通道狭窄,资源配置不合理;另一方面,由于长期缺乏做空机制,资本市场只能做多的机制下运行,蕴育着较大的系统性风险,迫切需要构建完善的资本市场运行机制。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来研究证券公司的风险管控措施。

一、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对于资金流动性风险,公司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控制:

(一)融资融券部根据监管要求、自身财务状况和客户资信,合理确定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的融资融券授信额度、融资规模。

(二)在可融出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公司遵照先来先得的原则审批客户融资额度申请,当客户融资需求总量大于公司剩余可融出资金时,优先审批信用级别高的客户申请,并在与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约定,由于公司融资规模和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可用余额的限制,证券公司不保证客户可随时全部使用获批的授信额度。

(三)计划财务部加强资金的流动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核定的总额度内进行资金计划调度,动态测算资金流动性指标,做好资金预算,合理安排资金筹措计划,并根据流动性情况提交调整授信规模建议;安排客户融资资金的交收计划并实施预交收应急处理。

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措施

对于客户信用风险,公司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控制:

(一)风险管理部根据公司净资本规模以及对市场形势的评估,对公司融资融券的总规模及结构提出建议,董事会结合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控制能力,确定合理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合理控制风险敞口。

(二)融资融券部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总部归口管理,各营业部未经总部许可不得擅自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确保风险敞口处于总部的统一控制之下。

(三)客户服务部牵头负责融资融券客户的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各营业部把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融入开户等业务操作流程中,重点突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引导融资融券客户树立理性投资的理念。

三、法律风险管理措施

(一)证券公司在与融资融券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须约定双方在融资融券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须对信用账户管理、融资融券特定财产的信托关系、担保物管理、权益处理、违约责任、通知与送达、免责条款、合同补充、修改、解除、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等进行约定。

(二)营业部应当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以书面方式向其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使其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明确风险自担原则。

四、结算风险管理措施

对于结算风险,公司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控制:

(一)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使用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本帐户资本:

客户保证金交易结算;收取客户将返回到资金;负责客户应支付的利息、费用与税金;根据这些条例和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抵押物;收费客户应支付违约金的提取;服务客户、缴纳税款和罚款后的剩余证券基金;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清算存管中心加强对结算交收环节的管理,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解决,保证从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存管银行接收的原始清算数据和对账数据不被篡改、遗漏、丢失,保证总账金额与客户明细账汇总金额一致、每个客户的明细账金额与其实际交易金额一致。

五、业务操作风险管理措施

对于业务操作风险,公司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控制:

(一)证券公司制定包含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及各个环节的关键点及相应措施在内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明确规定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的后续调整需履行论证、评估、审核等程序。

(二)证券公司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将业务操作流程固化到技术系统中实行自动化管理,尽可能减少人为干预;所有人为介入环节均采取密令管理、授权操作、留痕记录,关键环节采取审批与复核操作,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六、结语

本文得出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全面风险管理措施是在分析国外不同地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的模式,比较其各自的特点和适用条件,同时结合我国融资融券交易业务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再加上对财通证券的实研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尤其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控、检查、稽核和风险量化分析,如发现有违反各项规章制度或存在潜在风险点的,则向相关部门提交风险通知书,并督促其整改落实。相关部门接到风险通知书后,按公司规章制度及时整改,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业务规章制度。融资融券部须定期对融资融券业务各环节以及相应风险点的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自查,就发现的问题向风险管理部门提交报告。

参考文献:

[1]陈建瑜.我国证券融资融券的实现路径[J].中国金融,2006(08) .

[2]王如富.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研究[J].银行家,2006(05).

[3]李昆鹏,董本军.融资融券: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适时之举[J].国际融资,2006(06).

[4]李国飞.探讨国内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模式[J].特区经济,2006(02).

[5]李国飞.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的条件分析[J].特区经济,2006(03).

作者简介:

赵明,男,硕士研究生,中国准精算师,河北金融学院教师,中国精算师协会准会员,研究方向:风险管理与保险。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新三板 私募债 融资难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2023年1月25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实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所有中国境内的公司制企业均可以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及证券公司柜台转让。该办法实施后,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并于2023年5月开始实施。自此,我国的公司债券业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2023年,上交所共发行公司债券8.234亿元,深交所共发行公司债券1.638亿元①。从目前沪深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情况来看,仍以大型企业为主,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的占比不高,因此并不能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新三板扩容到全国后得到了快速发展,中小企业获得了新的融资渠道,但目前仍以股权融资为主,债券融资业务尚未真正起步。因此,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使新三板挂牌公司不仅在新三板进行股权交易,还可以通过新三板发行私募债券进行债权融资,从而使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得到有效解决。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经济结构中,中小企业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超过1240万户,占全国所有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价值超过GDP总量的60%,纳税总额超过国家税收总额的50%;中小企业创造的城镇就业岗位超过就业总数的80%,稳定了社会就业;中小企业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成为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融资难问题一直都是扼制中小企业的发展瓶颈。这其中,中小企业融资难既有其自身的主观原因,也有外部的客观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

中小企业资信状况不佳。中小企业普遍缺乏现代企业经营理念,没有长远的发展规划,尚未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多数中小企业管理不规范,产品开发和市场研究缺乏科学依据,未来发展前景不明朗。同时多数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不规范,公司透明度较低,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足②。另外,多数中小企业所处行业竞争性很强,盈利水平总体不太高,资产负债率较高,逃废银行债务情况较为严重,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自然大打折扣,造成中小企业的资信状况整体不佳。

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抵押物。在整个社会融资结构体系中,银行贷款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然而银行贷款普遍需要抵押物,信用贷款的占比很低,特别是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更需要有充足的抵押物。中小企业资产规模相对较小,土地、产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较少,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能够作为抵押物的更少,中小企业股权因为缺乏流动性也不能作为质押物,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抵押物导致银行贷款难度加大。

中小企业股权缺乏退出通道。中小板和创业板的推出为中小企业股权退出提供了重要渠道,截至2023年12月末,中小板上市公司共776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共492家,然而与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相比,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只占其中极少的比例。由于中小企业股权缺乏退出通道,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不可能大规模实施,只能对部分有可能上市的公司进行选择性投资,加上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审核期以及上市完成后的锁定期均较长等原因,造成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的积极性下降,大量的中小企业无法获得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的股权投资,中小企业直接取得股权融资的难度较大。

中小企业商业信用不高。中小企业普遍规模较小,而且大多数都是区域性公司,公司知名度不高,市场接受程度较低,产品营销成本较高,再加上公司信息不透明,使得中小企业商业信用普遍不高。中小企业与客户和供应商的谈判能力普遍不强,特别是对大中型客户和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很低,在原材料采购过程中往往需要现款现货,而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往往延长收款时间,造成大量的资金积压在客户和供应商手中。但为了跟紧供应商和抓住大客户,中小企业只能在商业信用条件方面让步,导致中小企业的资金成本提高。

新三板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渠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其运营管理机构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9月20日,注册资本30亿元。公司股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新三板是由原北京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演变而来,2023年8月新三板扩容到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天津滨海和武汉东湖四个高新技术园区。《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于2023年12月13日正式,标志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凡在中国境内注册且符合挂牌条件的股份公司,经主办券商推荐,均可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新三板本次扩容到全国是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与此同时,新三板的制度创新也得到快速发展。2023年8月25日,全国股转系统做市转让正式实施。做市商是指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新三板做市商必须在两家以上,且其中一家做市商为推荐该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2023年3月18日,新三板指数正式。两只指数分别为“三板成指”和“三板做市”,这是股转系统首批推出的两只指数。其中“三板成指”覆盖全市场,包含协议转让、做市转让等各类股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于2023年11月20日由中国证监会;2023年11月24日,股转公司《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分层方案》(征求意见稿),将新三板挂牌公司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基础层公司继续适用现有的制度,创新层公司优先进行制度创新试点,该分层方案通过差异化的制度安排,实现分类服务、分层监管。

2023年新三板扩容到全国以后,挂牌速度大幅度提高,截至2023年12月末,新三板挂牌公司共5129家,其中扩容前356家,2023年末1572家,2023年新增1216家,2023年新增3557家,如图2~1所示。主要分布在北京764家、广东省687家、江苏省654家、上海440家、浙江省415家、山东省330家,湖北省205家,其余24个省挂牌公司都在200家以下。从行业分布来看,主要是信息技术1493家,约占29%;其次是工业1455家,约占28%;第三是材料729家,约占14%;可选消费595家,约占11%,其余医疗保健、日常消费、金融等行业合计占比17%③。

发展中小企业新三板私募债的优势

具有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经验。2023年5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南》,该办法及指南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制度正式实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推出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条较好的可选途径。截至2023年4月末,上交所和深交所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分别为480家和311家,发行总额达到约1150亿元人民币,其中新三板挂牌公司15家,共发行18次,融资总额9.5亿元。

新三板挂牌公司规模相对较大。新三板挂牌公司虽与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相比有一定的差距,但与大多数的中小企业相比,规模仍相对较大,业务相对较好,挂牌公司的整体水平相对较高。按照2023年中报披露数据,新三板挂牌公司平均股本5752万元、平均总资产28532万元、平均净资产11586万元、平均营业收入6715万元、平均净利润621万元。其中,总股本最大的九鼎投资达到55亿元,总资产最大的齐鲁银行达到1320亿元,净资产最大的中科招商达到131亿元,营业收入最大的东海证券达到36亿元,净利润最大的东海证券达到17亿元。新三板挂牌公司相对较大的资产规模有利于私募债的发行。

新三板挂牌公司运营更加规范。新三板挂牌公司都是由主办券商推荐,由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后才能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组织架构、行业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进行过全面梳理。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新三板挂牌公司二年一期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后,财务数据相对真实,财务数据质量相对较高。律师事务所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历史沿革、股权出资、公司治理等法律问题进行全面规范。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新三板挂牌公司经过多个中介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后才能在新三板正式挂牌,因此新三板挂牌公司相对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来讲更加规范④。

新三板挂牌公司财务比较透明。新三板挂牌公司是由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的在全国性股权交易场所交易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必须依法进行信息披露。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公告等临时报告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加上研究机构出具的相关研究报告传递公司信息,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相对公开,特别是公开转让说明书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需经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信息比较透明。新三板挂牌以后需要信息公开披露,必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同时挂牌公司需要披露财务报告,必须依法纳税,公司真实的经营业绩能够得到充分体现。由此可见,挂牌公司进行私募债券发行时更容易得到机构投资者的认可。

发展中小企业新三板私募债的政策建议

尽快制定新三板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实施细则。截至2023年12月末,新三板挂牌公司达到5129家,数量增长很快,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新三板挂牌公司除了需要股权融资以外,还需要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融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实施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但到目前为止,新三板私募债券实施细则迟迟未能出台。因此,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使新三板挂牌公司不仅在新三板进行股权交易,还可以通过新三板发行私募债进行债权融资。

对创新层新三板公司简化审核程序。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增长很快,但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差别却很大,总资产最大的齐鲁银行达到1320亿元,最小的ST鼎讯只有159万元;营业收入最大的东海证券达到36亿元,最小的东宝亿通为零;净利润最大的东海证券达到17亿元,最小的福建国航亏损1.34亿元。随着新三板数量极大扩张,挂牌公司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同时在资产规模、股东人数、经营规模、融资需求等方面也出现越来越明显的差异。有鉴于此,监管部门将新三板挂牌公司分为创新层和基础层,考虑到创新层公司规模相对较大,偿债能力相对较强,信用风险相对较小,建议对创新层新三板私募债实施简化的审核程序并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

推动优质公司新三板挂牌。截至2023年12月末,新三板挂牌公司总数达到5129家,特别是扩容到全国以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数量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与全国中小企业的总量相比还只占较小的比例。

新三板扩容一方面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套政策支持,特别是加大土地、环保、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纳税问题,地方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财政返还政策,使中小企业不至于因为挂牌一次性增加税收,而是逐步通过依法纳税来提高税收总量。另一方面需要中介机构的大力推动,由于新三板挂牌不能公开融资,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费用整体收费较低,地方政府应适当加大挂牌奖励政策,在不增加中小企业成本的基础上,提高中介机构的积极性,推动优质公司新三板挂牌。

提高二级市场交易活跃度。目前新三板对合格投资者要求比较高,法人机构注册资本500万以上,自然人证券类资产500万以上,同时交易方式不够灵活,新三板挂牌公司整体交易不活跃。截至2023年12月末,新三板挂牌公司共4129家,其中有过成交的2295家,其余1834家挂牌公司没有一次成交纪录。2023年做市转让累计成交数量123亿股,累计成交金额1106亿元,协议转让累计成交数量155亿股,累计成交金额803亿元。新三板二级市场成交金额较小、交易极不活跃,从而造成挂牌公司的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挂牌公司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的融资能力比较弱,并最终导致一级市场新公司挂牌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因此,建议适当放宽对新三板合格投资者的准入门槛,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并积极探索创新型交易方式。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注释】

①陈斐韵:“中小企业私募债融资问题研究”,《时代金融》,2023年第5期,第170~172页。

②李明明,秦凤鸣:“担保机制、信用评级与中小企业私募债融资成本”,《证券市场导报》,2023年第9期,第58~64页。

③宋晓刚:“新三板市场发展的特征、动因及启示”,《证券市场导报》,2023年第11期,第6~14页。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本文总结国外证券市场卖空交易风险的监管经验,借鉴这些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我国证券市场卖空交易风险监管规则和监管框架的政策建议。

我国于2005年底了《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而修改后的《证券法》已删除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性条款。2006年元月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券商可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并对融资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该项法规也将在今年11月1日开始实行。所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都透露一个重要信息:中国资本市场期待已久的卖空交易机制的大幕已徐徐拉开。因此,深入研究国外卖空交易风险的监管经验,借鉴这些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框架,对有效防范和避免卖空交易中的风险,深化我国金融改革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外证券市场对卖空交易风险的监管经验

纵观国外一些证券市场对卖空交易机制的监管实践,不难看出,这些证券市场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监管经验。

1.法律法规是监管的前提。美国于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将信用交易首次纳人法律法规监管范畴,之后,信用交易机制一直在法律法规监管的框架内运作。目前,国外一些发达证券市场已形成一套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而完整成熟的信用交易法律法规体系又推动了信用交易机制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一些新兴的证券市场在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时,借鉴成熟市场的这一做法,使信用交易机制很快进入发展轨道。

2.保证金比率是监管的直接工具。保证金比率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资金流动的调控阀。一些国家证券市场都规定买空卖空保证金的比率。初始保证金比率的高低及松紧调控,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货币供给结构,引导资金的有序流动。各交易所和经纪商也可根据市场状况,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适时调整保证金比率,对信用量进行调控。

3.证券金融机构是监管的关键。证券金融机构处于中介地位,是金融管理部门联结投资者的纽带。其资金实力、风险承受力和资信状况等,对信用交易机制的风险监管甚为关键。对证券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证券金融机构和银行机构融资额度对其资本净值的倍数、一家金融机构对一家经纪商或证券金融机构的融资额度对其净值的比率等都有明确要求。由于融资机构通过信用融资可获得相应的利息和服务收入,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其行为有可能与货币政策的调控方向相悖,因而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要求证券金融机构要有高度的自律性和法律意识。

4.供抵押的优质证券是监管的基础。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抵押证券的规模、质地和流通性都有严格要求。根据市场化的程度不同,对可供抵押的证券的要求也不同。日、韩当时市场化程度较低,因而要求较严,即必须是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并在主板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各抵押证券都规定了相应的换算率。美国市场化程度较高,因而要求较松,将抵押证券分为合格、不合格和豁免三类,除不合格证券外其余两类都可作为抵押证券。

二、对我国证券市场卖空交易风险的监管借鉴

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经验,在设计卖空交易规则时,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1.制定国内卖空交易规则。(1)证券资质与抵押率。证券质量不同,其价格波动性差别也较大,直接影响到对信用交易风险的监管效率。因此,并非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为融资融券对象。容易成为投机对象的证券应排除在信用交易之外,这样便于管理。选择时还需考虑股票流通盘的大小,流通盘过小容易引发投机。每种证券的资质不同,市场价格的波动幅度不同,融资抵押证券的折算率也就不同。一般说,国债的折算率较高,股票则低些。考虑到我国的现状,在初期,证券折算率标准可定得略低些为宜。认定证券的资质和确定折算率标准的权利可交由证券交易所行使。(2)保证金比率。关于初始保证金比率,美国在1934年至1974年初始保证金比率在40%至100%之间浮动调整,1974年后固定在50%并不再进行调整。韩国1977年规定为40%以上。我国在引入信用交易机制的初期,这一比率可设得高一些,以60%为宜。关于维持保证金比率,各国大都在20%至25%之间。我国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25%为宜。各金融证券机构在具体运作时,出于审慎原则考虑还可略为提高。建立维持保证金规则主要有:一是“逐日盯市”制,即要求每日计算每一个保证金账户抵押证券价值对客户债务的比率,防止风险和信用膨胀。二是“保证金追加”制,即当实际保证金下降到维持保证金标准之下时,通知客户存入现金或证券,或偿还部分贷款。三是“强制平仓”制,即当“追加”制无法实施时,强制出售当事人保存在证券金融机构的证券。另外,还要制定限制性规则,如证券商不得将维持保证金用于自营业务、未经客户允许将保证金和抵押证券用于其他业务交易等。(3)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规则就是要建立一套指标体系,目的在于防止信用额度的过度膨胀以控制风险。证券商对客户的融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客户融资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证券商每种证券融资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和每种证券融券的总金额对其净值的比例等等,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为限制风险承受能力薄弱的投资者参与,可规定最低保证金限额,设置一个进入壁垒。同时也要确定对单个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防止操纵市场。(4)抵押证券存管。应遵循“分类管理”的原则,将用于融资融券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不得串户运作;要在法律上明确证券作为抵押物时,被抵押人何时具有清偿变现的权利;要建立融资融券合同。(5)卖空报价规则。为防止证券价格下跌时市场的过度反映,引发市场恐慌,各国对卖空交易都制定了严格的规定。我国可借鉴美国证券市场上的“波幅检测规则”即报升(up—tick)或零加标(zero—up—tick)。前者指卖空申报价必须高于前一个成交价;后者指卖空申报价如等于前一成交价时必须高于此价之前的成交价。另外,还必须规定内幕人士不得从事本公司证券的卖空交易;要建立相应的规则防止证券商利用卖空机制联手操纵市场。(6)信息透明度。为防止潜在的利用卖空进行操纵,监管者应尽可能向公众定期披露市场卖空的程度,使其结果可被预期,市场条件的变化能更好地被理解。这些信息有助于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但只有披露的情况与市场实际卖空程度相符时,这些信息才有意义。(7)期限与清算。信用交易的期限,各国证券市场的规定有所不同。美国没有限制,其他国家有的长则6个月,短则150天,一般为6个月。期限过长会影响证券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证券的周转,过短则容易引发投机。同时还要制定资金清算与实物清算的细则和流程。

2.确定卖空交易监管框架。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引入卖空交易机制要首先制定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删6年元月我国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已删除关于融资融券的限制性条款,为卖空交易机制的实施扫除了法律障碍。在混业经营、银行资金入市方面,新修订的《证券法》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并且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这是对分业经营中出现的混业经营给予了法律支撑,为银行资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准备了条件,也为今后的金融改革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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