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业主大会;

  物业类型:住宅区;建筑物总面积:60873。48平方米;

  第三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理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用心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制定物业服务资料、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四)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能够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住宅区以一套房屋为一票(车位、店门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数量)。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套房)的,按一人(一票)计算。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每年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2个月。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业主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参会业主以书面意见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二条:采用群众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取以下第2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以业主代表参加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过半数的业主。

  第十三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书面意见表可用以下方式发放与收集:

  (一)设立投票箱;(二)上门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三)邮寄:以挂号或者特快专递方式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时限届满后,如参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到达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可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并组织人员催收业主意见表。

  鉴于本物业的实际状况,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书面意见表已送达业主:

  1、当面领取或送达,由业主本人或同住的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签收的。

  2、按照业主带给的联系地址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被送达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未签收的,以投递回执日第5天视为己送达。

  3、与业主电话确认,投入该户业主在本物业的信报箱或者房屋内。采用此方式的,经两个以上的其他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见证后即视为已送达。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结束后,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公开唱票、计票,对业主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并公告表决结果。公告表决结果时一并公告书面意见表的送达状况。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一)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三)业主为无民事行为潜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潜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四)有表决权的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贴合下列规定:

  1、业主是自然人的,能够书面委托其他业主或者亲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10%。

  2、业主是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能够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出具法人或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五)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所代表的业主中的一人参加,具体委托事项、期限、权限等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

  (六)已送达的业主书面意见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七)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资料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贴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潜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具有必须的组织和协调沟通潜力;

  (五)热心公益事业,职责心强,公正廉洁;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一)推荐初步候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公告,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或业主推荐、自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

  (二)确定业委会委员侯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名单及基本状况。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实行等额选举的,候选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的当选。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推荐,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状况;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委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一个专职秘书。

  (十)业委会的审批权限:一千元以内由主任审批、一万元以内由业委会审批、五万元以内由全体业委会成员一致透过,五万元以上由全体业主双半原则透过。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状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状况;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状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状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状况;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2、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

  3、小区出现特殊状况需研究处理的。

  (三)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由副主任负责召集。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能够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包括书面意见),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潜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能够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以楼梯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梯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规定,并按印章管理规定使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使用签字审批人和印章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签字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经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管理人承担相应法律职责。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档案资料。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资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推荐。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用心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潜力。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能够由业主分摊、业主和社会捐资、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等。工作经费的收支状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理解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在6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换届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联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换届选举并组建换届筹备组。

  (二)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11人组成,组成名单要及时向业主公告。

  (三)筹备组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并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公告并征询业主意见。

  (四)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五)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经业主大会透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业主大会负责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另作补充。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透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议事规则经年月日业主大会透过,本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第五条: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资料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小区内业主公告。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房管局。

  第六条: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将业主大会议事资料书面征询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业主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填写征询意见表,并签名有效。

  第七条: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可透过设立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等形式回收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并邀请所在街道、居委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发放和回收征询意见表可分步骤进行。

  第八条: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务必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的时间,通报征询意见结果,理解物业小区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或召集人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房管局备案。

  第三章:议事资料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议事资料: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制定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

  (八)制定物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物业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议事资料:

  (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推荐,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中的有关问题;

  (六)提出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维修资金交纳职责人按照规定交纳维修资金,组织业主讨论维修资金的使用;

  (七)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等资料;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九)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定期公布帐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投票规则

  第十一条:业主的投票权采用产权制。业主自取得物业产权时自然取得投票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持有房产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预售合同为投票权人。业主的投票权可书面委托使用人、承租人或其他业主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业主应主动在指定地点领取投票表格,没有领取投票表格,业主委员会应派人逐户派送,送达物业使用人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投票人务必按要求在投票表格上填写有关状况并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由其中一名共有人签名确认的意思表示,视为全部物业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第五章:议事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同时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房管局。

  (一)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二)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能够采用群众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参加。

  (一)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构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群众讨论形式。群众讨论形式可分为两种形式,业主可任选一种:

  1.全体业主会议制。物业小区(大厦)内的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讨论重大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业主代表大会制。物业小区(大厦)业主超过户的,能够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须经所代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同意,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能够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使用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换届改选。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资料,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大会能够根据实际状况对文本条款的资料进行选取、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取、修改、增补或删减的资料为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成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保障物权权益的规范行使,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社区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依法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建立管理有序、环境整洁、安全舒适、礼貌和谐的居住社区。

  第四条:(议事规则性质)

  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资料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本规则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理解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用心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用心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理解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及时告知居(村)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推荐。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的矛盾纠纷,能够提交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状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二、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三、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或附图):

  东至;西至;南至;北至(上述范围不包括)。

  四、物业类型:(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其他类型物业)。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屋面积构成:

  (一)住宅平方米,套。

  (二)非住宅平方米,其中:办公楼平方米、商业用房

  平方米、其他类型物业平方米。

  第二部分: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议事资料)

  业主大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改变共用部位用途、利用共用部位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用部分;

  (十三)审议决定委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代理事项和代理费用;

  (十四)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或予以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能够采用群众讨论的形式,也能够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加。

  第九条:(群众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群众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会议选取以下第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

  2.;

  3.。

  第十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十一条:(表决票的送达)

  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状况,业主同意采用下列方式之一的,均作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业主本人当面领取,或专人送达,交由业主签收;

  (二)按照业主最近一次带给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若业主未带给联系方式,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房屋内,并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状况。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同意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下列第项约定方式处理:

  (一)视为同意,但在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表决事项时,该表决票视为废票。

  (二)视为不同意,但在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等表决事项时,该表决票视为废票。

  (三)视为同意已表决的多数票意见。

  第十三条:(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人数的确定)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群众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实到业主人数和理解书面委托参加会议的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人数确定。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次,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

  (三);

  属第一项情形的,应贴合下列条件:有明确发起人;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随附提议人房地产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认为有必要核实的能够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天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表决,业主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

  属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在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缺额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辞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当自成立起9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属第三项情形的,。

  第十五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作表决票、核实业主状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资料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公告,同时邀请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并认真听取意见和推荐。

  (三)投票表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在投票日期日前发放表决票(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资料在(公告栏、门栋、宣传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十一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在(公告栏、门栋、宣传栏)通报投票统计结果,理解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根据投票统计结果构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六条:(业主委托代理人的约定事项)

  业主能够书面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贴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能够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xx参加,但同一代理人所代理的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

  (二)业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能够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同一事项再次提议表决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依法作出决定的,业主在月内不得以同一资料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部分: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履行法定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处理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

  (九);

  业主委员会应当理解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委会委员由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职责心强并有必须组织潜力的业主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破坏房屋外貌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五)欠交物业服务费的;

  (六)欠交或未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七)违反《管理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

  (八)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物业使用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委员能够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合召集,也能够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作出说明。

  (四)业委会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五)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过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

  (一)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带给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业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透过,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三)欠交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

  部分业委会委员提出书面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将委员辞职状况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在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补选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或无法正常运作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由居(村)民委员会代为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全体书面辞职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由于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职责人承担。原业委会不履行职责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履行职责和资格终止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的委员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因拒不履行决定造成损失的,由职责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业主小组议事程序)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本小组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决定本小组范围内涉及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

  业主小组议事由该业主小组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按照业主大会表决规则进行表决,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业主小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应当及时履行。

  未经业主小组成员同意,业主代表不得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业主小组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分别由,,保管,实行使用登记制度。经业主委员会表决透过后,印章保管人方可盖章,存档保管。业主委员会的所有印章使用,均不得超越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应当在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二)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

  (三)业委会成员资格终止状况;

  (四);

  (五)。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资料和财物移交)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房管办事处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房管办事处应当及时带给。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物品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拒不履行正常移交义务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能够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业务学习培训)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潜力。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xx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xx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xx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xx,费用xx;

  2.xx,费用xx;

  3.xx,费用xx。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xx种筹集方式:

  (一)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xx%合计xx元;

  (二)每户业主每月交纳xx元;

  (三)。

  经费收支账目由xx(社会中介机构名称/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其他请列明)代为管理,经费收支账目每xx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理解业主的监督。

  第四部分: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

  第三十一条:(换届改选原则)

  全体业主自觉理解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有序开展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工作。

  第三十二条:(启动换届程序)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用心配合做好换届改选工作。

  换届改选小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房管办事处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换届改选小组透过召开业主代表、部分业主会议,直接听取业主意见,或者采用业主推荐等方式产生,并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告。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不能及时换届改选的处理)

  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换届改选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第五部分::附则

  第三十五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和补充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约自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透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透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临时管理规约

  使用说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约定和执行。

  2、临时管理规约是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本。

  3、本规约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购房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资料,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建设单位和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

  业主大会名称:(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项目地址:武汉市区街(乡、镇)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坐落: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及性质)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群众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三条(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理解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用心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用心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理解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推荐。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一节成立和运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的成立)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透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备案)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状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状况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六条(业主大会议事资料)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审议物业服务合同;

  (四)审议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案;

  (五)决定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权限和工作经费;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审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透过表决构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业主、使用人务必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应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构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能够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构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能够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能够采用群众讨论的形式,也能够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群众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委员会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状况及业主到会状况等进行说明;

  2、业主委员会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

  3、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

  4、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透过;

  5、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决定有关事项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拟表决事项的资料、方法、程序和时间安排;

  2、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表决前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全市统一样式附后)送达业主;

  3、业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票,并经业主本人签字;

  4、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监督票数统计活动。由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唱票、计票,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负责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

  5、在3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票结果。

  第九条(业主代表投票)

  业主能够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条(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状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按照业主带给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或者投入业主位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

  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已送达状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监票人能够是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

  (一)设投票箱: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

  (三)业主透过带给给业主委员会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表达意愿;

  (四)业主透过业主委员会带给的表决专用传真号发送传真件,表达意愿;

  (五)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意见不明确的,记入多数票。但是多数票应当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3的业主。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群众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包含实到业主和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为准。

  第十三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1人计算。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交存维修资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能够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资料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贴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能够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潜力人、限制民事行为潜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管理。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解散)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节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推荐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构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资料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透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以下简称双20%);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贴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发起人;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透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透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推荐,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状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资料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资料: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决定事项)

  采用群众讨论形式决定事项的,由参加会议的业主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决定事项的,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资料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构成决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构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作出说明。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构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构成决议、作出决定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理解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能够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本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一年内,业主不得以同一资料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节业主大会主要议案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应透过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案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职责等主要资料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资料(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职责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理解业主的监督、查询。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贴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分配。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财务管理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五条(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年(最多不得超过5年),委员能够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贴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潜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及专项维修资金;

  (四)热心公益事业,职责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必须的组织潜力和沟通协调潜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带给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其近亲属在其任职的应当公示;

  (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和群众辞职)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职务终止出现空缺时,设有候补委员的,应当先由候补委员及时补足;未设候补委员或候补委员不够补足空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按空缺人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50%,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群众辞职的,业主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双20%以上业主提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潜力,不能履行委员职责;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

  (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双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拒不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交存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的;

  (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非法占用共用部位共用部设施设备、随意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状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资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能够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选举筹备组,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列_____、______、______方式产生:

  (一)换届选举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二)换届选举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换届选举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四)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五)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摊派,可采用下列第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元;

  (二)全体业主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合计元;

  (三)业主自愿捐赠;

  (四)____________。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_______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______,费用_______;

  2、______,费用_______;

  3、______,费用_______。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约定进行财务管理,并由______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帐目于每月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理解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透过之日(年月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透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透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三十六条(规则执有和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1份,并报送_____区房屋主管部门和_______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大会(盖章)

  年月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五):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设立、运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业主大会讨论透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礼貌的环境。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房屋所有权属2人以上共有产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无民事行为潜力或限制民事行为潜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单位业主的,按该单位带给的书面有效委托证明中明确的人员确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应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应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杭州市有关规定理解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理解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应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等相关工作,并支持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资料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召集主体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首届业主大会应由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组成的筹备小组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在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召集。筹备组成员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组成。

  业主委员会换届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召集。

  本小区(大厦)逾期未换届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由所在地社区督促业主委员会召开,两个月后仍不能召开的,由社区负责成立筹备组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能够选取两种形式,具体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群众讨论的形式;

  采用群众讨论形式议事的,按《关于业主大会及筹备组组建工作指导意见》规定,100户以下的召开全体会议,100户(含100户)以上的以业主代表会议的形式议事。

  1、召开全体会议(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接到会议通知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2、召开业主代表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能够幢、单元、楼层等为一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具体推选办法由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确定。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外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须遵守业主大会所作出的决定)。业主大会决议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会议,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成员主持。如意见不统一,可由社区党组织协调,若协调不成,由社区党组织确定主持人。

  首届业主大会由筹备组组长主持。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1、征求(表决)意见单由楼道召集人或工作服务人员逐户送达并签字;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工作服务人员收取,当面投入投票箱内,也可由业主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将征求(表决)意见单投入投票箱内。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或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统计汇总。

  3、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或不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单、核实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身份等。

  召开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提交业主大会议案、意见单等状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

  公告包括以下资料:

  1、会议形式;

  2、会议的日期、地点;

  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召开业主大会

  (四)通报大会议事决定及说明有投票权和参加人数等状况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备查。

  第九条业主大会议题的限制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一般在一年以内不得以同一资料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议事资料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透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状况;

  (二)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公共能耗的分摊办法、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支持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一)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二)

  (十三)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一旦构成决议,务必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串连业主抵制业主委员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的形式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提前3日送达每位委员;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

  (六)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二条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各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的材料;

  (四)业主、使用人名册;

  (五)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摊,活动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向业主收取,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收取。也可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物管商业用房的经营收益中支出,在同期物业服务收费总额1%的额度内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使用额度。

  业主委员会活动费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3、有关人员津贴。

  具体额度由业主大会确定

  活动经费收支账目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理解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用印务必实行登记制度,每次用印,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记录资料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等。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管理印章的职责人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透过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第五章议事规则补充规定

  远洋天地家园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程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远洋天地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委员会和委员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九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

  第四条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远洋天地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小区利益,并保证谨慎、勤勉地行使业主大会所赋予的职责。

  第五条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授权,任何委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业主委员会行事。委员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应尽量避免其行为被他人误解为代表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立场,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委员在借助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事的状况下,该委员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六条委员连续三次未出席工作会议的,视为其不能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有权推荐业主大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委员能够在任期届满前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其辞职报告由业主委员会对委员辞职相关事项做出安排后生效,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如因委员辞职导致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足5名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委员应在三个月内召集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委员以填补因委员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九条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内辞职导致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足5名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依照《远洋天地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务。

  第三章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业主大会、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应由业主委员会签署的文件;

  (四)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书面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权。

  第四章工作机构设置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以协助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可酌情设法律、审计、工程、文体等各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公益的精神,勤勉地协助和支持业主委员会管理、建设远洋天地家园。

  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原则上应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十五条专业委员会成员由小区居民自荐,业主委员会聘任。专业委员会委员未能执行业主委员会指派的相应义务时,业主委员会有权予以解聘。

  业主委员会聘任或解聘专业委员会委员、专职秘书应当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设专职秘书一至二名,负责业委会接待、对外联络、撰写文书、保管档案、记录会议等日常工作。专职秘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公开聘任,薪水由业主委员会按市场水平决议确定。

  第十七条为提高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效率、增加业主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业主委员会应负责组织成立业主代表团,支持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为业主委员会带给决策依据。

  第十八条业主代表团成员由小区以楼为单位选举或推荐产生,各楼按每50户产生一名业主代表的比例产生业主代表(不足50户的,按50户计算),能够不满额产生。业主代表应为小区业主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业主代表团的职责范围、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业主代表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确定,并应当贴合法律、法规及《远洋天地家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本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十九条委员议事透过业主委员会会议形式进行。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能够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推举的副主任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委员无故不履行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每年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分别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召开。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应尽快召集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占小区投票权总数5%以上的业主联名提议时;

  (四)小区发生紧急事项时。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通知能够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送出。业主委员会专职秘书应确认通知送达状况。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资料: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关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或告知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业主委员会召开现场会议时,会议召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会议通知,业主有权旁听。为保证会议顺利召开,未经会议主持人允许,参加旁听的业主不得在会场发言,但能够用书面的方式向会议提问或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业主代表团成员、业主委员会聘请的专业委员会委员或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能够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六章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程序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作出决议,务必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透过。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再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决议方式为举手表决。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能够先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后由表决委员在决议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能够对所议事项证明异议并要求记载于会议记录。

  审议重要事项的会议之会议记录,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公告。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资料: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题和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的,同意该项决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委员不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的,视同无故缺席本次业主委员会议的情形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历届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材料在小区居委会和专职秘书处各存放一份。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指定xx网站作为信息公布媒体,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的会议记录或决议以及小区其他重要信息应当及时在小区公告栏和前述网站公告。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业主大会透过之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规则

  石政发〔200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保障民主决策,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选举、运行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本规则所称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应在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遵循自治自律、民主决策的原则进行,提倡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交叉任职。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进行协调和处置。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与和组织辖区内住宅区业主大会活动,对业主大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应对辖区内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一个住宅区有多个居民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居民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用心配合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工作,并理解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意见,支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九条住宅区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用心支持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主

  第十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购房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人享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业主没有行为潜力或限制行为潜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房屋权属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的,共有人应确定一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行使业主权利。

  第十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理解物业管理企业带给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推荐;(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推荐;(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住宅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及相关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业主在行使投票权时,能够自行投票,也能够书面委托代理人投票。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业主没有行为潜力或是限制行为潜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房屋权属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的,共有人应确定一人行使投票权。

  第十四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属于住宅类物业的,为一户一票制,一户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按住房套数计算票数。属于非住宅类物业的,以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计算为一票;单户不足一百平方米的,计算为一票。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业主大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十五条相对完整的住宅区、独立组团应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少于3万平方米。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的职责如下:(一)制订、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住宅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六)决定对物业共用部分运行、维修、更新、增设等所需费用的分摊;(七)决定业主委员会办公费用和委员报酬;(八)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户数超过100户的,能够以单元、幢或必须建筑面积、业主人数为选举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也能够由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会议能够采用群众讨论的形式,也能够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九条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能够透过委托方式将物业管理权利全权委托给业主代表实施。被授权的业主代表在投票表决时拥有所代表业主的投票权数。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能够另外推选或全权委托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务必经与会业主或业主代表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透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和经费,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确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等事关全体业主利益的决定,务必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透过。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二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各类公共费用的分担,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职责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办公室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

  第二十五条已交付使用的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2年以上;(三)公有住房出售建筑面积达30%以上。住宅区贴合以上条件时,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能够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书面告知后,根据该物业的具体状况,在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协调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自愿报名,居民委员会根据业主报名状况参照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推荐产生业主代表。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能够根据一个住宅区的特殊状况,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带给业主清册、物业的基本状况等文件资料,并带给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第二十八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采取业主大会代表制形式的,还应确定业主代表的人数和产生方法,并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二)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三)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资料;(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和产生办法,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五)参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六)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各项工作。前款资料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住宅区内公告,留取影像资料。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务必经居民委员会核实。

  第二十九条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贴合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按照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予以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理解交付使用物业的业主,即成为该业主大会的成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筹备组能够发放业主资格证(卡)、业主代表资格证(卡),用于业主大会事务中核实业主和业主代表身份使用。资格证(卡)写明业主、业主代表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资料。

  第三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资料包括:(一)筹备组报告筹备状况;(二)表决透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透过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应当根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发放与回收表决票和选票,并做好签收与登记工作。回收时限期满后,如回收的业主总投票权数未到达业主大会总投票权数法定比例的,由筹备组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票,直至回收的业主总投票权数到达业主大会总投票权数法定比例。

  第三十三条投票选举结果由筹备组在居民委员会监督下开箱验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选举结果。

  第三十四条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四节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除首次会议外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1/5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的,业主能够联名向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及时督促和协调。经督促仍未组织的,由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务准备、召开、表决等参照首次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选出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以得票多少排序,按预定委员人数得票多者依次当选,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贴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潜力;(二)品行端正、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纪录;(三)有必须社区管理经验;(四)模范履行业主义务,不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五)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六)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必须组织潜力;(七)未在本住宅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及下属单位任职。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居民委员会提议,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其委员资格终止,并予以公告:(一)不再是本物业区域业主的;(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四)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五)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工作潜力的;(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七)在本住宅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及下属单位任职的。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状况;(二)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增补;(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督促业主交纳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五)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管理企业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六)理解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七)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本住宅区内的社区管理工作;(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不得参与本住宅区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能够暂停其活动:(一)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二)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三)业主委员会侵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的;(四)业主委员会无力履行职责的。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会议及经费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经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邀请辖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

  第四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存档。

  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及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日常办公开支。首次业主大会筹备时发生的费用,能够由筹备组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向业主和业主代表报告,由业主大会决定如何分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补贴经业主大会透过,能够按照不超过该住宅区年物业服务费总额1.2%的比例由业主分摊,也能够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收取比例和收取方式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五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工作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在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经费使用状况应以书面形式在住宅区内每年度至少公布一次。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备案及换届、改选、增补

  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二)经业主大会透过的《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四)居委会签署意见的《业主大会成立状况报告》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就备案资料进行核实后颁发《备案通知书》。资料不贴合要求的,暂缓备案,待资料补齐后予以备案。

  第五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3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换届筹备组产生方式、会议筹备、召开应当参照首次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应予督促,经督促仍未组织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组建换届领导小组,组织业主进行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十三条经业主委员会或者1/5以上投票权业主提议改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拒不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应当督促改选,经督促仍未召集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改选。

  第五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超过2/5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增补工作的,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应当督促增补。经督促仍未增补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能够停止其活动。

  第五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因换届、改选、增补、注销等原因使原备案资料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状况报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进行变更备案。

  第四节

  档案及印章管理

  第五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也能够委托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档案一般包括以下资料:(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三)历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书面材料;(四)业主名册;(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务往来文件;(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书面意见、推荐;(八)专项维修资金收支状况;(九)其他书面和实物资料。

  第五十七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凭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备案通知书》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将印章式样报县(市)、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查。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确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规定使用。

  第六十条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务必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加盖业主大会印章的,务必依照业主大会决议使用。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职责人承担相应的职责。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职责。

  第六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居民委员会,并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称须与物业的名称持续一致。

  第六十三条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选举、运行及相关活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有效期5年。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六):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

  第四章: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五章: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六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七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八章:效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及《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二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平方米(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过前述平均数1倍的业主,其拥有二票投票表决权,若超过前述平均数2倍的业主,其拥有三票投票表决权,房屋面积若超出3倍以上的,按此方法依次类推,若房屋面积虽然超过前述平均数,但实际面积不是平均数的倍数,则超过部分的投票表决权忽略不计。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将小区内每一位业主的姓名、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登记造册,同时要提前3天将每一位业主在今后所有的业主大会会议中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的票数书面通知每一位业主。

  每一位业主收到秘书的书面通知后,对所持有的投票数持有异议,应在15日以内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逾期申请或未申请复议,均视为其同意秘书所登记的其所拥有的投票数。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

  任期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方式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以后的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共有5至9名委员组成,委员名单为:。每名委员的任期为2年,能够连选连任。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权。业主委员会的主任为:副主任为:秘书为:.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务必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方式能够是电话会议、也能够到小区的固定场所群众讨论,也能够采取互发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秘书在当时或事后作书面记录,由参与或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秘书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九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天前,由秘书电话通知每位委员。

  第四章: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会后应及时将会议资料告知未出席的委员,并且要书面记录该委员的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以书面挂号信的形式寄往每一位业主所登记的通讯地址,该挂号信寄出三天后即视为送达,具体时间从挂号信寄出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此外,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同时要将会议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前10日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业主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秘书书面的召开大会的通知后,本人未亲自到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但该次业主大会构成的决议其务必服从。若该业主提前三天向业主委员会秘书提出请假申请,则在业主大会闭会后的三天内,秘书务必将大会会议资料通知该业主,该业主仍可在当天内以书面形式对会议资料进行投票,秘书务必将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数重新进行整理。若该业主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表书面意见,则视为其同意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能够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出席会议时,须向业主大会带给业主书面的委托书。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能够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地点能够是固定的,也能够是不固定的,会议形式能够采用群众讨论的形式,当场由业主委员会秘书记录,最后构成决议,也能够是业主委员会秘书给每位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函,随后根据业主的书面答复进行整理,最后按本规则所约定的计票方法统计业主的投数,最后构成大会决议,该决议在3天之内,秘书务必在公告栏内公告。

  每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务必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召开的时间能够确定为每年年初的月日和年末的月日。特殊状况时间若有变化,秘书另行书面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能够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需要向业主收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时;

  (3)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委员的津贴数额时;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yfangchan@163.com (举报时请带上具体的网址)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