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精选5篇)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问:出台《办法》的总体背景与考虑是什么?

答:近年来,支付机构大力发展网络支付服务,促进了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推动普惠金融纵深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23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累计处理网络支付业务562.50亿笔,金额32.9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8.95%和98.80%。

同时,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也面临不少问题和风险,必须加以重视和规范:一是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不够完善,为欺诈、套现、洗钱等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以支付账户为基础的跨市场业务快速发展,沉淀了大量客户资金,加大了资金流动性管理压力和跨市场交易风险;三是风险意识相对较弱,在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欠缺;四是客户权益保护亟待加强,存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

人民银行长期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问题。为规范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支付服务创新和支付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网络支付对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作用,人民银行从2023年开始启动网络支付发展与规范相关研究工作。今年以来,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组织市场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开展多轮研讨、座谈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完成了《办法》的制定工作。

问:《办法》的监管思路与主要监管措施是什么?

答:按照统筹科学把握鼓励创新、方便群众和金融安全的原则,结合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发展实际,人民银行确立了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平衡支付业务安全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支付创新的监管思路。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清晰界定支付机构定位。坚持小额便民、服务于电子商务的原则,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金融稳定。

二是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账户实名制是支付交易顺利完成的保障,也是反洗钱、反恐融资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的基础。针对网络支付非面对面开户的特征,强化支付机构通过外部多渠道交叉验证识别客户身份信息的监管要求。

三是兼顾支付安全与效率。本着小额支付偏重便捷、大额支付偏重安全的管理思路,采用正向激励机制,根据交易验证安全程度的不同,对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限额作出了相应安排,引导支付机构采用安全验证手段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四是突出对个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基于我国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的实际和金融消费的现状,《办法》引导支付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健全客户损失赔付、差错争议处理等客户权益保障机制,有效降低网络支付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实施分类监管推动创新。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对支付机构及其相关业务实施差别化管理,引导和推动支付机构在符合基本条件和实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在有效提升监管措施弹性和灵活性的同时,激发支付机构活跃支付服务市场的动力。

问: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何不同?

答:支付账户最初是支付机构为方便客户网上支付和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信任度不高而为其开立的,与银行账户有明显不同。一是提供账户服务的主体不同,支付账户由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收付款结算。银行账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资金除了用于支付结算外,还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

二是账户资金余额的性质和保障机制不同。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类似于预付费卡中的余额,该余额资金虽然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却未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支付机构以其自身名义存放在银行,并实际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控制。同时,该余额仅代表支付机构的企业信用,法律保障机制上远低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障下的央行货币与商业银行货币,也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支付账户余额无法使用,不能回提为银行存款,使客户遭受财产损失。

因此,《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清晰理解支付账户余额性质和相关风险的前提下,由客户本着“自愿开立、自担风险”的原则申请开立支付账户。

问:《办法》禁止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主要考虑是什么?会不会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

答:鉴于金融机构和从事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机构本身存在金融业务经营风险,同时支付机构的资本实力、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普遍还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办法》上述规定并不影响支付机构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还将进一步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是我国国家支付清算体系已经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结算安排,并且符合国际支付清算监管惯例和准则,能够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

二是支付机构尽管不能为金融从业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基于银行账户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以有效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需要。

三是人民银行鼓励支付机构按照《指导意见》有关原则,与银行深化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建立良好的网络支付生态环境与产业链,进一步提升业务创新,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抵御能力,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业态多元、持续、健康发展。

问:《办法》如何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

答:支付账户分类,兼顾支付的安全和效率,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要,体现了尊重客户的选择权。

《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详见附表)。其中,I类账户只需要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例如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身份验证简单快捷。为兼顾便捷性和安全性,I类账户的交易限额相对较低,但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强化客户身份验证,将I类账户升级为Ⅱ类或Ⅲ类账户,提高交易限额。

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客户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假名、匿名支付账户问题,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开立支付账户并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具有较高的交易限额。鉴于投资理财业务的风险等级较高,《办法》规定,仅实名验证强度最高的Ⅲ类账户可以使用余额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上述分类方式及付款功能、交易限额管理措施仅针对支付账户,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例如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不受上述功能和限额的约束。

向:为何要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

答:《办法》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度。《办法》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支付账户体现着消费者资金权益,只有实行实名制,才能更好地保护账户所有人的资金安全,才能从法律制度上保护消费者财产权利和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账户实名制是经济金融活动和管理的基础,账户是资金出入的起点与终点,只有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才能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从而切实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防范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坚持账户宴名制有利于支付机构在了解自己客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改善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客户,为提升和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问:支付账户的实名验证要求会不会影响便捷性?

答:《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分别通过至少三个、五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是为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不法分子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从事欺诈、套现、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是对支付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支付机构负有“了解你的客户”的义务。

目前,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财税等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征信机构、移动运营商、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都运营着能够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支付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客户的群体特征和实际情况,选择与其中部分单位开展合作,实现多个渠道交叉验证客户身份信息。

在身份验证过程中,客户只需要按照支付机构的要求在网上填写并上传相关信息即可,并不需要本人去相关部门证明“我是我”,而是由支付机构负责与外部数据库或系统进行连接并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支付机构应采用必要技术手段确保客户操作流程简便、体验便捷,这对支付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一定要求。

此外,《办法》还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更加灵活地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人民银行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这既鼓励创新,也兼顾了安全与便捷。

问:支付账户交易限额的规定会不会影响便捷性?

答:遵循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实际支付需求,兼顾支付便捷性,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开展了全面调研。经统计分析,并结合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需要,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对极少数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偶发的大额支付,可以通过支付账户余额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银行网关支付等方式组合完成,因此并不会对消费者支付产生实质影响。考虑到I类个人支付账户在开立过程中对客户身份验证的强度较弱,出现假名、匿名账户的风险较高,《办法》对I类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规定了较低的限额。

同时,为引导支付机构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性,加强客户资金安全保护,《办法》规定,对于交易验证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支付机构可以与客户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但对于安全级别不足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办法》规定了单日累计限额。《办法》规定的单日累计1000元、5000元的限额能够有效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此外,《办法》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以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

需要强调的是,10万元、20万元的年累计限额,以及1000元、5000元的单日累计限额,都仅针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客户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计限额、单日累计限额根据相关规定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上述限额约束。

问:《办法》对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有何规定?

答:《办法》没有对支付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进行额外限制,而是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以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开展此类业务,并自主约定交易限额等管理措施。

为加强支付账户转账业务的风险管理,《办法》对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原则上,支付账户余额仅可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

二是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余额可以回提至他人银行卡,他人银行卡也可向支付账户充值。

三是支付机构应按照客户意愿足额办理Ⅱ类或Ⅲ类支付账户余额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的业务,协助客户及时将支付账户余额回提为银行存款。

问:《办法》对快捷支付业务有何规定?

答:快捷支付是支付机构和银行通过协议与客户约定,由支付机构代其向银行发送支付指令,直接扣划客户绑定的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方式。快捷支付以其开通简单、交易验证便捷的特点深受客户欢迎,已成为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但是,实践中,由于该业务涉及客户、支付机构及银行三方,权责关系相对复杂,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客户维权困难。为此,《办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为客户提供快捷支付业务时,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分别与客户建立清晰、完整的业务授权,同时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交易验证方式、交易限额及风险赔付责任。《办法》同时强调,银行是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后续交易时无论是由银行进行交易验证还是支付机构代为进行交易验证,银行均承担快捷支付资金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向:支付机构分类监管的思路是怎样的?

答:目前,国内支付机构众多,各机构在合规意识、风控能力、业务规模、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为提升监管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监管效率,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同时进一步支持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促进支付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原则,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

首先,立足国内支付市场发展安际情况,根据支付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各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并持续组织开展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其次,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情况,在业务监管标准、创新扶持力度、监管资源分配等方面,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以扶优限劣的激励和制约措施充分发挥分类监管对支付机构经营管理的正面引导和推动作用。对于综合评级较高的支付机构,制定弹性和灵活性较高的监管措施,为其业务和技术创新发展预留充足空间;对于综合评级较低的支付机构,人民银行将集中监管资源依法重点监管,以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问:《办法》中明确了哪些分类监管措施?

答:对于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办法》在客户身份验证方式、个人卖家管理方式、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单日交易限额、银行卡快捷支付验证方式等方面,提升了监管弹性和灵活性:

一是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灵活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

二是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个人卖家,支付机构可以参照单位客户进行管理,以更好满足个人卖家的支付需求,进―步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三是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交易功能,可以同时办理支付账户与同名银行账户之间、支付账户与非同名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交易。

四是支付机构可以根据客户实际需要,适度提高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单日交易限额。

五是在银行卡快捷支付交易中,支付机构可以与银行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进行交易验证的具体情形。

同时,《办法》对综合评级较低、实名制落实较差、对零售支付体系或社会公众非现金支付信心产生重大影响的支付机构,增加了信息披露等义务,同时人民银行将依法对其重点加强监管。

问:《办法》提出了哪些风险管理措施?

答:网络支付业务因依托公共网络作为信息传输通道,不可避免地面临网络病毒、信息窃取、信息篡改、网络钓鱼、网络异常中断等各种安全隐患,也面临欺诈、套现、洗钱等业务风险。为加强风险防范,切实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办法》从风险管理角度对支付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综合客户类型、客户身份核实方式、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动态调整客户风险评级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二是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风险和非法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必要控制措施。

三是向客户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在高风险业务操作前、操作中向客户进行风险警示。

四是以“最小化”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五是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所采用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一次性密码、生理特征等验证要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安全要求。

六是网络支付相关系统设施和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七是确保网络支付业务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安全和规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系统安全性和业务连续性。

问:《办法》提出了哪些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答:鉴于客户在网络支付业务中可能面临资金被盗、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办法》结合支付机构目前在客户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

一是知情权方面。要求支付机构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服务协议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要求支付机构增加信息透明度,定期公开披露风险事件、客户投诉等信息,加强客户和舆论监督。

二是选择权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充分尊重客户真实意愿,由客户自主选择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机构、资金收付方式等,不得以诱导、强迫等方式侵害客户自主选择权;支付机构变更协议条款、提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设收费项目,应以客户知悉且自愿接受相关调整为前提。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23)01 — 0171 — 02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支付结算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对促进诚信社会建设,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账户管理系统的运行对规范账户管理行为、维护账户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存在问题

(一)基本存款账户开销户随意

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撤销,《办法》规定,只要符合开销户条件即可办理,没有其他限制性措施。一方面由于开立账户不收取任何工本费,无偿服务,开户单位没有成本概念,一旦在银行贷不到款或合作稍有不满,随时撤换到另一家;另一方面由于银行间业务竞争,拉账户、拉存款现象十分普遍,有些银行机构对开立账户特别是基本存款账户情况进行考核,与收益挂钩,导致银行结算账户开销过于频繁,既增加了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业务量和账户管理行政许可成本,也干扰了正常的结算秩序。

(二)临时存款账户超过有效期限继续使用

《办法》规定,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满后,确因业务需要,存款人可以展期,但最长(含展期)不得超过2年。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开户银行存在为逾期临时存款账户办理结算业务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一是临时存款账户开户单位经营流动性较大,开户银行在账户到期或逾期时,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办理撤销手续;二是施工项目的不确定因素造成银行与客户两难。在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开户单位提供的合同期限的确未超过2年,但因工程质量检测等手续未完成,导致资金不能全部结算到位,开户单位又不能提供新的合同,工程款未全部结算不能撤销账户。所以有些开户银行明知账户已逾期,无奈也只能继续为其办理结算业务。

(三)一般存款账户开户和使用管理薄弱

一是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数量没有限制。《办法》规定,只要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均可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际银行工作中,客户往往以其他结算需要为名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开户单位以其他结算需要为由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无论是开户银行还是监管机构,对其开户理由无法准确审核,从而让开户单位转移资金钻了空子。二是对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管理较为宽泛。《办法》规定,一般存款账户除不能支取现金外,其他结算业务均可办理。实际工作中,把一般存款账户资金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再通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频繁、大额提取现金的现象较为普遍,为逃废债务、洗钱等不法行为留下空间。

(四)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不完善

现行的账户管理制度对专用存款账户的空间和弹性较大,使基层人民银行难于准确把握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对资金性质的界定存在较大困难。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专项资金名目繁多,银行受各自利益驱动设法为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管理系统对统一性质资金只能选择在一家银行机构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也无有效的控制措施,少数单位利用管理上的漏洞,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造成依据同一证明文件开立多个专用存款账户的现象。

(五)账户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是银行账户开立审核不严格。客户在申请开立账户时,银行业务人员不能仔细审核客户身份资料、信息,在客户信息资料不完整填写和填写的信息不准确的情况下也予以办理相关业务;二是银行账户信息变更不及时。客户资料、信息变更后,不能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或银行机构接到客户变更申请时,不能及时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办理变更手续,使账户管理系统信息与实际不相符;三是账户年检执行不到位。由于银行缺乏对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进行强制年检的有效手段,实践中客户不配合年检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年检效果。如在个人结算账户使用过程中,出现客户先前提供的有效证件已过有限期限后,银行机构只能在柜面加以控制,对客户在ATM机和网上银行办理业务难以控制。

(六)开销户业务操作不严密

银行机构在实际开销户中存在以下现象:

1.账户申请核准和备案操作不规范。银行机构由于受其内部系统设计等因素限制,需要先进行内部系统开户操作,产生账号后才能报人民银行核准,造成实际操作与规定不一致。如账户未能通过人民银行核准该,开户银行还要在内部系统办理销户手续,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

2.非核准类账户备案操作不规范。主要表现为银行机构在内部系统先办理开销户手续,但未在账户管理系统及时办理备案的情况。有时也会出现客户申请销户时,银行机构先在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销户备案,而银行内部系统的销户需经上级行审批后方能办理。上述两种情况都会造成账户管理系统与商业银行内部系统信息比对不一致。

3.基本存款账户销户操作不规范。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银行机构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填写销户原因时普遍存在两种现象:一是业务人员不清楚几种销户原因后续处理的区别,只要是销户,全部勾选“转户”;二是由于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基本存款账户转户不需要撤销其他账户,销户手续较方便,所以倾向性的选择“转户”。从而,一方面造成部分单位无法变更单位性质。特别是由预算单位变更为非预算单位的,为其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撤销带来困难;另一方面造成大量账户闲置。基本存款账户撤销,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却未随之撤销,又长期不用,造成了账户管理系统中大量的无效账户。此外,还造成社会对人民银行的误解,甚至对人民银行提起行政诉讼,影响人民银行的社会威信。

二、对策建议

(一)维护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的严肃性。一是把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其他各类账户“龙头”保持相对稳定,对没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对基本存款账户设立半年或一年的稳定期,增加对存款人的约束,以减少开销户随意性;二是对撤销重开或迁移转户的,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部门给予惩罚性收取账户许可证工本费、系统资源费、管理费,促使存款人谨慎选择开户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遏制金融机构互相之间乱挖墙角拉账户、拉存款的行为,保证良好结算环境的建设和维护。

(二)强化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一是合理确定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对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用的临时存款账户,可以根据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或通知书,确定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对异地临时经营活动的临时存款账户,实行“合同期+资金合理结算期”的方式确定,对大型项目等有特殊需要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展期,展期期限放宽至最长时间为3年;二是开户银行完善内部系统控制功能。账户超过期限仍在使用,体现了银行机构自身制度、操作上存在漏洞,建议银行在内部系统中增设有效时间限制,在账户开立时录入证件文件的使用期限信息,超过期限账户自动冻结,无法办理结算业务。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临时存款账户的监测,发现有超过有效使用期的,督促银行按规定办理销户和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三)强化一般存款账户管理

一是加强开立管理。对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进行严格的门槛规定从而达到控制数量的目的。对当前一般存款账户开设需要进行调研总结归纳,明确《办法》中“其他结算需要”几种具体情形,或将一般存款账开设也纳人民银行核准范围,防止过多过滥而影响结算秩序稳定,防止账户违法犯罪行为。不给那些为开立账户进行洗钱或逃废债务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二是加强使用管理。设定转账上限,严格规定一般存款账户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最高限额,同时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必须提供明确的付款依据,对付款依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鉴定,对信誉程度不高的一般存款账户重点监测,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转账的便利,产生不法行为。

(四)强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一是完善账户管理制度。加强专用存款账户的审批把关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严格同一资金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的规定;二是完善账户管理系统。建议将证明文件的发文字号作为专用存款账的户唯一性识别依据,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加以控制,当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系统将录入的证明文件编号与已开立的进行比对,以方便工作人员判断该资金性质的专用存款账户是否已开立;三是协调财政部门加强财政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增加财政部门审批关,使财政专用存款账户通过两个以上部门审批方能开设,用制度来约束人情、权力,规范财政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五)强化账户实名制管理

作为账户管理的核心,账户实名制落实至关重要。一是把好账户准入关。银行机构作为对客户开户资格审核的第一道关口,严格按照《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尤其重视客户身份信息的核查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审核;二是把好年检关。实现账户年检的常规化、规范化,及时掌握存款人账户信息的变动情况,对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及时提示客户更新;在与存款人的账户管理协议中明确账户年检要求,对于未参加年检且资料过期的,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六)优化账户管理手段

完善账户管理系统与银行内部系统、支付系统、同城清算系统的比对功能,实时进行账户信息比对,只有比对一致的账户才能办理结算业务,一方面可以堵塞违规开户的技术漏洞,有效控制不合规账户的存在,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在促使银行机构及时向账户管理系统报备账户,提高账户报备的及时性、准确性。

(七)强化安全管理环境

银行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查找自身制度存在的缺陷,在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过程中加强安全措施,健全完善账户管理责任等规章制度,通过实施检查考核、奖惩管理措施,改变“重开户、轻管理”的陋习,提高账户管理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银行业务人员的岗位培训

银行机构要认真落实账户管理岗位培训制度,新上岗人员要在岗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并定期对在岗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帮助其牢固树立合规意识,避免由于制度不熟悉造成的业务差错。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我区部门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财政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xx财政厅《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及《xx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库直接收付的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存款账户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具体包括: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公检法司、以及实行自收自支单位等。

第三条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单位申请、财政审核制度。

第四条预算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非财务机构不得经管银行账户。

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由各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办理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第五条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国家控股银行和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预算单位应根据资金的性质和内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财务部门设立相应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应与单位名称一致。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内设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第八条根据《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纳入我区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单位,在保证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和财务管理权以及会计核算权不变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为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使用的零余额账户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设。

第九条纳入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单位,属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的,由财政部门在银行为会计核算中心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总账户,在此账户下会计核算中心为被单位设立分户进行明细核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会计核算中心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总账户是基本账户,主要用于财政资金的授权支付和相关会计核算。

第十条在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过程中,目前还需要暂时保留部分账户。对于需要保留的账户,预算单位要进行彻底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填写《预算单位现有各类银行账户登记表》,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户程序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应报送“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

第十三条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对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开户条件的单位,签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批复书》,并通知银行。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应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1)县财政局同意开设账户的核批文件;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人事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

(4)编制、人事部门批准成立机构原件;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原件;

(6)原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7)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8)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办理开户手续的书面授权书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9)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核批文件中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同意单位开设、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准许开设银行账户通知书》中注明账户使用期限。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持财政部门签发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批复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七条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预算单位的开户资料。核准后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并由财政部门通知预算单位。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开户通知,到财政部门领取“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拨款印鉴卡”。“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局国库科、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

第二十条纳入我县财政国库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单位,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银行开设。设立的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填写《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备案表》,报财政部门备案。

(1)变更单位名称但未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2)因开户银行的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限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限执行。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开户的有关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全部转入新开账户。

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应填写《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备案表》,于账户撤销3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资金余额全部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消其账户,并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不同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的,原账户按规定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有关开户、销户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未发生资金收付业务的,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所开立的银行账户,并按相应的政策处理账户结存资金。其销户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银行账户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应首先报财政部门批准,然后由财政部门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

第五章银行账户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银行账户实行动态管理,跟踪监督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等情况,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档案。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账户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对一个银行存款账户内核算的各种资金,要建立相应的分类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档案,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督促无效,单位拒不纠正的,应提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开户银行不得为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和有关辅助账户。

第三十四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无论按何种利率计付利息,开户银行应将利息全部计入该账户,不得为单位另设利息存款账户,或将利息计入单位其他账户。

第三十五条开户银行不得违反规定强拉预算单位在本行开立银行账户,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拉预算单位存款。

第三十六条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应代行国库管理职能,监督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区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开户银行在为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开户、撤销手续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人民银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巴东支行、县监察局、县审计局(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机构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具检查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接受检查的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机构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单位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督检查机构认为应追究单位有关人员责任的,应按《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填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通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财政资金,同时提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的;

(2)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公款私存、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以及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的;

(4)监督检查机构在对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中,认定单位应撤销的银行账户,单位不办理撤销手续继续使用的;

(5)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

(6)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相应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2)允许预算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3)明知是预算单位的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储的;

(4)明知是财政性资金而为预算单位转为定期存款的;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银行结算账户;制度重构;思路和建议

一、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状分析

(一)初步确立基本制度框架,相关政策法规需进一步整合

2003年以来,根据《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业务发展需要,我国又先后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等重要文件。应该说,这些规章反映了近年来银行结算账户的发展需要,但存在制度前后变化较大、内容零散,缺乏系统性、统一性规划。

(二)依附于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内容过多,有悖账户监管的本质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账户管理制度肩负了太多非银行结算账户监管的内容,如公款私存、现金管理、三日生效、反洗钱等职能,从近年来实际执行效果看,这种专业化管理的内容被“眉毛胡子一把抓”强加于人民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职责不清,重点不突出,执行效果流于形式的现象。

1、商业银行执行防范公款私存的监管要求难以落实。现行《办法》要求银行机构不得有允许“公款私存“的行为,但当单位以票据向个人支付款项时,银行机构碍于票据无因性原理,不知是否应拒绝受理该类业务;根据《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要求,对于单位向个人转账金额超过5万元且注明付款事由的,不再需要提供收付款依据,银行在执行“公款私存”规定时有无所适从之感。

2、现金管理职能难以有效实施。《办法》中渗透了现金管理的若干要求,但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核心职能不相匹配。《办法》在规范账户的使用上,较多地考虑了现金管理的要求,而现金管理规定表现于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为核心的若干规范性文件中,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账户管理人员普遍感觉难于完全把握。

(三)账户管理分类方法有待进一步探讨,缺乏对备案类账户的控制,风险隐患较大

账户分类管理有利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管理措施,增强管理的针对性,但分类方法上有待进一步探讨。一是账户分类过繁,不易管理。加之人民银行放开了单位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款的审核限制,除不能直接提现外,备案类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功能基本相同,因而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商业银行的强大营销攻式下,选择开立手续办理相对简便的备案类账户,并使用备案类账户办理日常结算业务,账户监管被实质性流于形式。

(四)账户管理缺少政府职能部门的有效配合,银行“孤掌难鸣”

账户管理不仅仅是银行的责任,而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特别是在金融企业迈向国际化发展的今天,银行日趋商业化,不应再承担更多的政府职能。但由于我国历史上的客观因素,银行在商业化运作的同时,还在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由于缺乏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动,因而赋予银行的部分职责无法有效开展。

(五)商业银行权利与义务不相匹配,执行中存在“四难”

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经营的企业,本身不具备行政执行职能,但新《办法》将诸多应由客户履行的职能,简单地交由商业银行来执行,由于商业银行缺乏有效措施制约存款人行为的问题,导致在实际执行存在账户年检难、银企对账难、账户变更难、取现审核难。

二、改革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基本思路和建议

改革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基本思路:从构建和谐的银行结算环境入手,以强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人身份识别为重点,进一步整合与现金管理、支付结算、反洗钱等监管主体的职能,突出结算账户管理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与其他法规制度共同形成职能清晰、优势互补、监管有效银行结算支付体系、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 合规

一、多策并举强化账户管理,确保客户资金合规使用

几年来,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各级领导都非常重视账户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也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各项规定,抓紧抓好账户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在2023年武汉市账户管理执法检查中获得充分肯定,同年我行被授予“宜昌市账户管理先进单位”的光荣称号。几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实现“账户集中控管”,使银行账户合规使用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逐步增强

为规范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强化账户合规管理,防范支付结算业务风险,提高前台营销服务和价值创造能力,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从2008年开始就对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流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在宜昌市城区范围内实行账户集中管理,营业机构负责受理相关账户资料,负责审查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分行营运管理部依据营业机构申请,对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相关事项集中审批,对账户使用状态等操作进行统一控管,以及核准类账户集中报送市人行。为了兼颐服务效率,县区支行核准类账户资料由各支行报送当地县人行审批。不论是城区支行还是县区支行,账户资料的审批和核心系统账户状态的控管都集中在分行营运管理部,通过账户集中管理,银行在账户开立的合规性、开户资料的完备性、风险控制水平等方面得到很大提高。账户管理工作逐步由分散趋向集中,杜绝了在账户开立分散管理的模式下,违规开户、违反审批规定提前使用账户、开户后不及时向人行申报等违规现象,银行账户合规使用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逐步增强。

2、创新对公结算账户管理手段,破解账户集中管理难题

按照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后台集中控管改革的统一要求,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完成了所辖各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报批、账户状态集中控管,以及城区行开户资料的集中保管等工作的物理集中,在账户开立的合规性、开户资料的完备性、风险控制水平等方面得到很大提高。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作业手段和管理工具,分行账户集中管理运作中暴露出较多问题:一是账户集中审批的效率有待提高;二是账户资料集中保管,使用和管理出现一些问题;三是账户数据不一致,对经营分析和业务管理带来障碍;四是临时账户过期使用、账户资料过期等问题客观存在。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分行主动梳理设计账户集中管控流程,有效融入“六西格玛”方法,遵循“定一测一析一改一控”的实施思路,创新完成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集中控管作业系统(简称ACMOS系统)开发、功能测试、试点运行、专项整治竞赛活动等一系列工作,有效提升分行单位结算账户集中管理能力。通过流程优化与系统开发有机融合破解账户集中管理难题,并荣获中国建设银行金融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受到总行好评。

3、实现了人防与机控相结合,结算账户基本达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风险管理

通过核心系统账户状态集中控管使得凡是不符合要求的账户即使开立了也无法使用,做好事前防御,从源头上防范资金风险;通过设置柜面监测系统相关参数及时预警和委派会计主管现场审核方式进行事中控制;通过事后稽核系统和风险管理常规检查“三道防线”进行事后控制。“三道防线”是指我行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在落实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过程中,构筑的三道风险防控防线:即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作为风险管理常规检查的直接承担者,是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风险管理、信贷审批、合规、安全保卫等广义的风险管理部门,是防范风险的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则是防范风险的第三道防线。由此“三道防线”,将银行风险管理渗透到了业务的每一个流程、每一个环节,有效保证了全行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委派会计主管、风险经理和纪检监察特派员分属三道防线,具体落实相关风险管理制度,或检查制度落实情况,账户管理是他们检查的重要内容。

4、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柜面账户风险防范和监督执行力度进一步增强

业务经营与风险防范是一对永恒的矛盾共同体,如何在确保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出现安全事故,总分行在体制机制方面做了许多很有成效的工作,其中会计主管委派制应该是其中重要的一项。我行委派会计主管业务管理和人事关系隶属分行资金结算部,办公地点在营业网点,受分行委派管理柜面操作风险,确保前台合规合法经营,有直接反映问题的报告路径,在风险管理方面,相对独立和超脱。多年来,我行委派会计主管在账户开立事中审核、大额现金支付事中授权和银企对账组织管理等柜面风险防范方面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5、创新操作风险控制管理手段,解决操作风险管理抓手问题

历年来,建行高度重视风险问题,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有关柜面操作风险的制度、办法很多很全,具体到营业网点如何确保每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支行领导人员如何掌握本行柜面操作风险现状等都是一个现实问题。2009年,我行制订并下发了“委派会计主管操作风险每日报告制度”。分行组织人员对柜面风险控制点进行了梳理,选取20项重要柜面风险控制点,逐项列示,作为委派会计主管每日作业,要求每日审视柜面操作,每日记录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和办法,支行分管行长每日批改作业,解决了长期以来会计主管履职缺乏抓手的问题。从一年来的执行情况来看,操作风险每日报告制度对于贯彻落实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对公柜面业务操作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委派会计主管每日风险报告内容共有20项,其中与账户管理相关的共有5项。

6、高度重视账户信息的合法合规性,账户年检工作日常化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确保各经济主体合法合规办理资金结算,账户年检工作是账户管理的重要内容。以前,每到10-12月,网点就要抽调一定人力物力清理账户资料,通知客户前来更新账户资料,任务重、时间紧、压力大、效果不太好;自去年来,我行利用ACMOS系统信息提示,提前告知客户,逐步实现账户年检工作日常化,成效显著。

7、持续开展账户专项治理活动,提升银行结算账户规范化管理水平

为进一步规范结算账户管理,2008年以来,银行连续三年组织开展全行性结算账户专项治理活动。分行把结算账户专项治理作为防范案件风险的重点工作之一来抓。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账户开立、申报、使用以及开户资料管理等每年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防止虚假开户、多头开户等不合规行为,力争从源头防范账户管理风险。同时,根据建设银行总行要求,一并结合反洗钱、可疑支付监管工作,按季组织进行结算账

户风险排查。通过开展账户专项治理工作,全行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性、合规性大大提高。

二、认真查找分析账户管理工作难点,积极呼吁完善制度办法

在账户管理推进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了不少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有以下几点。

1、资料到期和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变更后,督促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前来我行变更存在难度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存款人更改名称,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第四十七条规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但实际工作中,发现客户信息已更新后,我行工作人员联系客户,但客户未按规定时间到银行进行变更。同时,部分单位账户资料过期或即将过期,通知客户到工商、税务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而客户反映这些部门每年集中某月份办理年检和换发等手续,致使过期的资料迟迟不能更换,存在资料过期不能及时更换和账户的信息变更不及时的问题。

2、临时存款账户管理存在难度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六规定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而在实践中,部分施工单位的工程远远超过二年,特别是支付工程款、材料款、劳务费等一些款项时,一些临时开户单位不可能在二年内结清上述款项,有的甚至拖欠长达几年,而结算账号不能发生变化,因此,对于此类账户我行采取在人民银行系统进行销户,而柜面系统未销户的方法处理。

3、《账户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与现阶段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如《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银行机构开立。该规定与现实经济活动不适应。如用于借款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和基本存款账户在同一银行机构开立,使银行机构对存款人贷款资金难以监管。目前大部分银行机构均要求存款人将基本存款账户开在本机构后,方可对其贷款。同时,为监管贷款资金的用途,大部分银行要求存款人单独开立账户进行贷款资金监管,使得多数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借款的存款人其借款户只能以借款协议开立专户进行管理,但《办法》对以借款协议开立的此类专户并没有相应的条款进行规定。

又如《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随着《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银行在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下,应在同意存款人开户前,就对存款人进行真实性调查。因此规定账户在核准后3个工作日才能使用不利于存款人及时办理结算业务的需要。

4、《账户管理办法》部分账户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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